三、权力的制约性与功能的配合性相统一
权力制约是人类法治文明的科学结晶,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司法制度也不例外。尽管在剥削阶级社会中,统治阶级也曾运用这一原则,但由于其阶级性和局限性等原因,它们无法达到其预期效果,往往出现相反的情况。以西方资产阶级国家的“三权分立”为例,它产生于中世纪后期,当时是新兴资产阶级向封建地主阶级提出的分权要求,对制约专制政权和残酷的司法制度曾一度起过较大的进步作用,然而一旦它们夺取政权之后,便成为了一种粉饰其政权的遮羞布,成为了它们各政党间勾心斗角、互相倾轧的基本手段,各种丑恶现象相继发生。如20世纪30年代,美国国家最高法院在12项判决中,否认了罗斯福新政大部分立法,结果使罗斯福恼羞成怒,提出改组法院。
马克思主义总结了以往权力制约运行中的经验与教训,以“人民主权”为根本原则,结合各国国情,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了权力制约的原则,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中便生动体现了权力制约的特殊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当代中国国家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和报告工作并依法接受权力机关的监督;也就是说,它不独立于由人民选举产生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之外,而是在这一原则下,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包括审判权、检察权)。第二,我国已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监督体系,我国的司法制度依法接受其监督,民主党派监督、人民监督等社会监督均发挥作用,但均属事后监督,并且所有监督都必须依法进行。第三,司法机关内部的相互监督,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权力制约上的优势,也是其独到之处。如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依法进行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又称监所监督);人民法院对检察机关的起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发回补充检查;上一审法院对下一审法院的判决,待当事人上诉后可以发回重审或在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的情况下依法判决,上一审法院可以根据申诉提审下一审法院已生效的判决,按审判监督程序进行再审;公安机关对向检察院提请批准抓捕犯罪嫌疑人遭到检察院拒批时可以提出异议等,均属于我国司法机关内部的相互监督。应该说,这种相互监督,对查明案件真相、公正裁判发挥了重大作用。这种有效的司法机关的相互监督是西方司法制度没有的,也是它们不可能做到的,因为它们搞的是“三权分立”,不仅突出分权,而且强调平衡,没有一个最高权力即行使否定权的最高决策权和最后监督权;虽然它们也讲相互制约,但成本高,而且丑态百出。如上世纪末美国国会不通过克林顿总统提出的政府预算,迫使克林顿一度宣布政府关门,出现了“政府不上班”这样的丑事、怪事。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点和特点之一就在于司法机关之间,即公、检、法、司各单位既互相监督,又紧密配合,并形成有机的统一。这是因为:第一,人民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各机关之间在“服务大局”这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指导下,既分工,又配合,为的是一个目标,即化解各类纠纷、打击犯罪、保障人权,因而有了坚实的基础;第二,各级党委设立了政法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和领导各司法机关的工作,对一些疑难案件,共同研讨,取得一致。就是说,有一个机构负责解决公、检、法、司之间的不同观点,经过讨论、研究,达成共识。我国司法制度中各机关之间的互相配合主要表现在:其一,一旦出现矛盾,立即通气、协商,必要时共同研究,相互间不扯皮、不拖延,从而有效地防止了案件“欠拖不决”的现象;其二,对一些重大案件,特别是对那些案情复杂易引起社会反响的案件,通过共同努力,尽快地向人民作出交代,该判决的判决,该说明真相的及时作出说明,从而使社会秩序及时得到维护;其三,通过紧密配合,能及时应对一些突发事件和案件,使社会正义得以伸张,使人权得以保障。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1期。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40页。(www.xing528.com)
[3]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法学》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法学卷),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年版,第403页。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
[5]施密特、谢利、巴迪斯:《美国政府与政治》,梅然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331页。
[6]《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71页。
[7]《毛泽东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48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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