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相统一
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的有机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特征,同时也是其根本优越性所在。马克思早就明确指出过,“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2],并留下了一句名言:“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是社会主义法律和司法制度的生命线,是其他任何类型的司法制度无法比拟的。当然,这是从应然的角度说的;如果从实然上讲,这一结论也是可以证实的。第一,从历史上来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是民主革命时期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的继续和发展,尽管历史阶段不同,但后者继承和弘扬了前者具有“人民性”这一根本优越性。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起始于1932年颁布的《裁判部暂行组织和裁判条例》,在实践中体现了不少“司法为民”的事例和经验,其中最典型的就是一向受到人民赞扬的“马锡伍审判方式”。时任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陇东分庭庭长的马锡伍[3],作为生动体现司法制度人民性的代表人物,在审理各种案件时,重调查研究,坚持群众路线,事事依靠人民,忠于事实,忠于法律,忠于人民,正确处理了一系列棘手的案件,受到人民一贯好评。当时的陕甘宁边区政府主席林伯渠,多次大加赞扬,并命名为“马锡伍审判方式”。1944年8月13日的《解放日报》(当时的中共中央机关报),还以《马锡伍同志的审判方式》为题详细报道了此事,在群众中产生了深刻的影响:革命根据地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新中国成立后,无论是人民民主司法制度阶段,还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时期,“马锡伍审判方式”的人民性一直被继承和升华。具体表现为:①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出发点和立足点;②明确确立“执法为民”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本质要求;③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方针;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是全国人民共同意志的体现。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的统一,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生命线,也是其最大的优越性所在,这是由中国的国情决定的,是由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性质决定的,也是坚持“三个至上”的必然要求和体现,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和体现。必须明确,在任何历史阶段,特别是在当今世界,把司法与政治分开在理论上是错误的,在实践中是有害的。当然,坚持司法制度为政治服务,并不是说两者合一,也不是说可以互相取代。但必须明白:世界上没有脱离政治的司法制度,也没有离开司法制度的政治。难道美国的“麦卡锡法案”迫害居里夫人、阻挠钱学森回国等案例不是表明法律具有明显的政治因素吗?难怪就连西方一些学者也不得不承认:法律脱离政治是一个神话;就是说,脱离政治的法律是不存在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揭露资产阶级法律的本质时曾经深刻指出:“你们的观念本身是资产阶级的生产关系和所有制关系的产物,正像你们的法不过是被奉为法律的你们这个阶级的意志一样,而这种意志的内容是由你们这个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来决定的。”[4]
可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始终是结合在一起的,并相互证成和贯彻始终。从革命根据地的“马锡伍审判方式”到新中国成立初期董必武的“巡回法庭”,到新时期的“执法为民”,生动地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广泛的人民性,而这种人民性始终都与中国共产党的“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宗旨和具体政策不可分离。正是这种优越性培育了一代又一代的“马锡伍”和“宋鱼水式”的法官,正确处理一桩又一桩复杂的案件。(www.xing528.com)
为什么要把“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相统一”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根本优越性和本质特征呢?这是因为,鲜明的政治性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最大优势,而党的领导是根本的保证,突出这一点意味着把握了本质;但政治性只有同人民性紧密结合才能相映生辉,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力量的源泉。其实,司法制度的政治性,也是个共性问题,任何类型的司法制度都是为政治服务的,即使是“三权分立”的典型国家也不例外。19世纪初在美国发生的、轰动整个西方世界的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便是明证。1803年,美国总统亚当斯(民主党人)在任期届满前数小时,为了民主党的政治利益,任命一些法官,其中包括哥伦比亚特区治安法官马伯里。可是,新任国务卿麦迪逊根据新任总统杰佛逊(共和党人)的命令,拒绝向马伯里授权;而马伯里则由此向最高法院起诉。大法官马歇尔根据最高法院的一致意见,认为麦迪逊无权撤销前任总统的命令,从此,开启了违宪审查的先河,并在整个西方世界产生广泛影响。此案充分说明司法制度的政治性是十分明显的。美国学者在《美国政府与政治》一书中不得不承认:“在总统选择谁做法官时是十分明显的,意识形态起着重要作用,总统对联邦法官的任命有极强的党派色彩。”[5]
必须指出,广泛的人民性与鲜明的政治性相统一,关键在于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党的领导不是自封的,而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奋斗中作出的最佳选择,也是唯一的选择。自从1840年英帝国主义用大炮打开中国的大门以后,西方列强相继侵入。为了不至于亡国灭种,先进的中国人,从洪秀全、康有为到孙中山曾前赴后继地进行反抗,并力求从西方寻找真理;但事与愿违,得来的结果却是完全相反,不仅斗争惨遭失败,而且民族危机更加严重。20世纪初,十月革命一声炮响,给中国送来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并立即与中国工人运动相结合,产生了中国共产党。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通过长期的武装斗争,历经从农村包围城市的暴力革命,终于建立了人民的政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正如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一书中总结的那样:“就是这样,西方资产阶级的文明,资产阶级的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的方案,在中国人民的心目中,一齐破了产。资产阶级民主主义让位给工人阶级领导的人民民主主义,资产阶级共和国让位给人民共和国。”[6]又说:“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7]这充分表明共产党的领导是历史的选择、人民的选择;同时,她也是现实的选择。我们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国家,要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只有代表最大多数利益的、作为中国工人阶级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的中国共产党才能担此重任;而且六十年的实践证明,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已经走向富强,已经屹立于世界的东方。党的领导当然包括对司法制度的领导,没有这种领导,我国司法制度就会失去方向、失去活力、失去优越性。当然,党的领导既要坚持和加强,也要在新形势下进一步完善,使其更富有时代精神,更具有强大生命力和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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