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1]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本原因在于它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人民意愿和顺应时代潮流。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和基本特征的分析与论证,已有不少论著提及并日益深刻。本文采众家之长,运用综合分析的范式,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从应然与实然相结合的高度,概括为“三个统一”。
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1]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优越性是客观存在的事实,根本原因在于它符合中国国情、反映人民意愿和顺应时代潮流。可是近年来,有些人还存在这样或那样的糊涂认识;尤其是少数别有用心的人,抓住个别案件,极力把个别问题扩大化、单一问题复杂化、一般问题政治化,他们同国外敌对势力遥相呼应,丑化我国司法制度,图谋我国司法制度“全盘西化”。因此,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对之加以否定实属必要。当然,我们并不否认,西方司法制度历经数百年的运行,其中确有某些方面值得借鉴,如公开审判制度、陪审制度、回避制度、辩护制度等,但由于它总体上不符合中国国情,与我们的国体、政体根本冲突,所以我们绝不能照搬西方那一套。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优越性和基本特征的分析与论证,已有不少论著提及并日益深刻。在这些论著中,其论证的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而结论却是一致的:有的从司法资源配置、程序运作的视野,来展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人民性和公正性;有的从司法队伍和司法机关的组建及其活动原则的角度,来说明它的阶级本质和结构的合理性;有的用实证的方式,以大量的数据和典型的事例来分析“执法为民”在中国实现的必然性;有的用历史考察和比较分析的方法,对照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同旧社会及西方司法制度的本质区别,展现出其强大的生命力和光辉的前景。本文采众家之长,运用综合分析的范式,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基本特征,从应然与实然相结合的高度,概括为“三个统一”。(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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