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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学研究方法创新:开启从单一视角到多元视角的转变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六、法理学研究方法创新:实现了从一元单一视角向一元多视角转变法理学研究方法就是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与法关联的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所秉持的基本哲学观念[21]、原则、程序和技巧。科学的法理学研究方法是在法律现象的认识过程中贯穿主体与客体之间内在关系的纽带。因此就方法而言,改革开放30年法理学所取得的创新与方法创新关联密切,并且实现了从一元单一视角向一元多视角的转变。

法理学研究方法创新:开启从单一视角到多元视角的转变

六、法理学研究方法创新:实现了从一元单一视角向一元多视角转变

法理学研究方法就是主体在认识作为客体的与法关联的客观世界的实践活动中所秉持的基本哲学观念[21]、原则、程序和技巧。科学的法理学研究方法是在法律现象的认识过程中贯穿主体与客体之间内在关系的纽带。也就是说,研究方法是分析与处理问题的利器,往往有什么样的研究方法就会得出什么样的结论。历史表明,研究方法不创新法理学就停滞不前,研究方法一创新法理学就会活跃并取得发展。因此就方法而言,改革开放30年法理学所取得的创新与方法创新关联密切,并且实现了从一元单一视角向一元多视角的转变。

(一)“一元”是贯穿法学方法论的总的指导思想

“一元”即指马克思主义的唯物辩证法。唯物辩证法是马克思继承并发展德国古典哲学所取得的成果,其重大贡献之一,是把机械的唯物论变成辩证唯物论,把唯心的辩证法变成唯物辩证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之所以能够在众多的流派中独树一帜并保持其明显的理论优势,就是依赖于唯物辩证法这一科学的研究方法的指导。唯物辩证法发展至今,其丰富内涵可归结为如下几个方面:(1)“实事求是”是唯物辩证法的“活的灵魂”。邓小平也正是依靠以“实事求是”为哲学基础的理论体系,才成就了开辟中国改革开放30年来的伟业。(2)社会存在决定社会意识。法的关系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历史上出现的一切法律制度与法律现象“只有理解了每一个与之相应的时代的物质生活条件,并且从这些物质条件中被引申出来的时候,才能理解”[22]。(3)社会现象(包含法律现象)普遍联系、相互作用。历史过程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到底是现实生活的生产与再生产,但不能简单地归结为经济决定论。正如恩格斯所言:“如果有人在这里加以歪曲,说经济因素是唯一决定性的因素,那么他就是把这个命题变成毫无内容、抽象的、荒诞无稽的空话。”[23](4)社会历史的发展观点。唯物辩证法是“关于自然、人类社会和思维的运动和发展的普遍规律的科学”。这四个方面的有机联系与辩证统一便是改革开放30年来贯穿马克思主义法学方法论的总的指导思想。作为这种总的指导思想的唯物辩证法在阶级社会条件下的具体运用就是阶级分析法,这也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方法。实践表明,马克思主义正是运用阶级分析方法,实现了法学领域的革命性变革,并揭示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和法学原理。因此,坚持唯物辩证法为指导思想的阶级分析法在其产生时是主流的法学方法论,在很大程度上左右了法学领域问题的研究。(www.xing528.com)

(二)从“一元单一视角”向“一元多视角”的转变

改革开放初期,唯物辩证法在法学方法论上研究视角表现比较单一,主要体现就是上述的阶级分析方法,这一方法是与改革开放初期法理学阶级标准的目标价值以及法理学的阶级斗争范式相适应的。法学研究方法经过十年左右发展,到了20世纪90年代左右逐步发生转变,形成一种多视角的研究局面。这一转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以唯物辩证法为指导,合理借鉴古代和西方的方法论,从中国实际出发来分析与研究中国的法律问题,这给以往相对较为沉闷的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其中,有三个典型代表性理论观点:[24](1)权利本位说。基于对过去用定义代替对活生生的法律现实致使法学思维出现严重的封闭性、武断性、保守性和教条性的深刻反思,权利本位说所采用的基本方法是语义分析法,同时采用了历史考察法、价值分析法、阶级分析法等方法。通过对“权利本位”的语义分析,表明“权利本位”是一个概括的、表征的、关系性的、系统性的、体现平向利益关系的和有价值定向的概念。当然,采用此种方法的研究者也已经指出,纯粹的语义分析法只是一种纯形式、纯语言的分析技术,而实际上语言也是思想和文化传统,是文化的组成部分、标志和象征。只有把语言放进特定的思想文化传统之中,与构成文化总体的认知系统、评价系统、心态系统、行为模式系统结合起来,对之进行多维的、系统的分析,才能解决语言的内涵和意义,澄清语言混乱所引起的思想混乱。而且,语义分析法一般来说只能发现问题,找出这些问题之所在,只能使问题的某一方面消失,而不能解决全部问题,这些局限性只能通过马克思主义的历史考察、价值分析、阶级分析等方法才能得以澄清和解决。(2)法律文化论。法律文化论不仅仅是对旧材料的重新安排和重新解释,还是一种“引入了新的立场、观点和方法,而且提出了新的主题”[25]的研究对象和领域——法律文化。在法律文化论者看来,“所谓法律文化,既是一种现象,又是一门学科,还是一种方法”。[26]方法层面的法律文化所代表的是一种法律研究的进路与取向,其基本特征是“用法律去阐释文化,用文化去阐明法律”[27],所揭示的乃是法律与文化之间的深刻关联。因此,法律文化论主要是采用了社会学的研究方法,其中交织着历史考察法、比较分析法以及语义分析法等方法。研究者力图通过对法律文化中的个案研究,阐明古今中外法律变动的文化动因,从而从根本上解构纷繁复杂的现实问题。然而,研究者为了表明一以贯之的不曾为现实的缘故去“修正”历史的立场,在探究具体历史问题的时候,往往难免被问题本身所吸引,导致几乎是为了学问而学问。(3)本土资源论。本土资源论者认为中国法学的研究方法“相当落后,从应然命题到应然命题,缺少对社会的其他学科的了解,缺乏对支撑法学研究发展的理论的研究和包容,缺乏对司法问题的综合性研究,而往往从某个部门法出发把活生生的案件简单地归纳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28]。基于此问题意识,本土资源论研究者注意利用其他社会科学和人文学科的知识;注意关注和分析人人都知道而传统法学往往视而不见的、现实的人和事;注意提炼和感悟人们的日常切身经验。

总之,在秉持“一元”的基本哲学观念下,这些多视角法理学研究方法采用与借鉴了哲学、社会学、历史学经济学语言学等学科领域的研究方法,极大地丰富了法理学的研究手段,并由此开拓了法理学许多新的研究领域。因此应当承认这种方法创新产生了一定的社会效果,并给以往相对较为沉闷的法学研究注入了新的活力。当然,随着我国法治实践的不断深入,目前法理学研究方法还存在不少现实问题,如法理学学者由于部门法知识的欠缺,只能把自己的研究水平停留在抽象的层次上,解决实际问题话语功能不强。而且有些问题需要多学科的知识储备,不是仅具有单一法学知识的学者就能作出解答。这就对新的条件下法理学研究方法的持续创新以及完善提出了新的要求。为了更好地解决法理学领域这些仍然存在的问题,今后的法理学研究还须在抽象与具体、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问题、跨学科研究问题以及社会科学交叉关联的共同研究方法上多下工夫,以推进法理学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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