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法理学研究范式创新:实现了从阶级斗争范式向以人为本范式的转变
早在20世纪80年代中后期就已经开始有学者提出要思考法学理论内容更新的问题,但对法理学内容变革与更新从研究范式上作出整体思考主要是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以来的事情。法理学研究范式转换可大体分为两个阶段,即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转换与从权利本位范式到以人为本范式转换。
(一)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
阶级斗争范式的核心在于将阶级斗争的理论片面地贯彻到法理学领域,认为法是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换言之,阶级是法学的最高意识形态,阶级话语具有最终的话语霸权。显然在阶级斗争范式下,阶级话语的主导地位终结了法学的理性精神,法治、人权等被视为是与法学无涉异域观念,这在理论与实践中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与影响。因此,改革开放以来,破除阶级斗争范式成为法理学发展的一个内在要求与历史命题。在此趋势下,权利本位范式逐步取代了阶级斗争范式,成为了新时期主流的法理学说。权利本位范式以权利作为法学的基石,并以权利本位论作为法学理论的底座和基调构建起来的一个新的理论体系。权利本位范式认为,在权利和义务的关系中,权利是第一性的,是义务存在的前提和依据,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权利的实现;权利须受法律的限制,而法律限制的目的是为了保障每个主体的权利都能得到实现;在法无明文限制或强制的行为领域可以作出权利推定,即推定公民有权利和自由去作为或不作为;只有在承认权利是义务的依据这个前提下才能真正实现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7]比较该理论与阶级斗争范式可知,权利本位范式因受益以权利的设置为出发点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强大支撑,而且与这30年创新之中的法律原则、法的本质属性精髓相同,源流一致,互为支撑,所以其一面世就显示出卓尔不凡的价值与意义。
(二)从权利本位范式到以人为本范式(www.xing528.com)
尽管权利本位范式自其产生非议也不断,如“法理学怎么了”[18],对权利义务话语的批判[19],中国法学向何处去[20]等,但终究未出现取而代之的法理学范式。进入21世纪以来,在法制现代化与法律全球化的背景下,人们的思想观念更是空前活跃。这时期法理学内容也在经历潜移默化的变革与更新,法理学的理论解说能力与参与实践能力已经有了较大的提升。与这个时代应运而生的是以人为本范式。这一范式的核心范畴是“人权与国家义务”,不仅重视权利与权力之间的张力,同时也强调二者之间的协作精神,它们辩证统一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权利本位范式的缺陷在于对人性认识不清。笔者认为,人有“三性”,即理性、德性、灵性。权利本位忽视“德性”,即否认人对国家与社会的责任与义务;更忽视人的“灵性”,即否认人对客观世界的认识,忽视人的主观能动性。正因如此,作为权利本位话语最早发源地的西方国家现在基本上也不再采用此种范式。所以,为了与新的时代精神相适应,我们的研究范式应该有所转变,即从权利本位范式向以人为本范式转变。以人为本范式是从人的全面发展出发,以人自身的人权与国家的义务“人权——国家义务”中以人为本位。因此以人为本范式是在新的历史时期对“权利——义务”与“权利——权力”在法律中的定位需要作出新的思考与探索,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的理论提升。其中有一点应当肯定,就是为了正确理解“人权——国家义务”内涵,需要揭示出权利与义务、权利与权力以及这两对关系之间的共生共荣、互信互爱与和谐发展的基本内涵,以尊重和保障人权。
(三)法理学研究范式转换的内在动因
法理学研究的范式转换内在动因主要在于法理学目标价值创新。随着政治、经济与文化的发展,法理学目标价值从改革开放以来的阶级标准向目前人的标准的转换。这一转换过程大体上经历了三个阶段,即阶级性标准阶段、权利标准阶段、人的标准阶段。实际上,与这三个标准相对应的法理学研究范式便是阶级斗争范式、权利本位范式与以人为本范式。很显然,这三种研究范式的重点是不一样的。阶级斗争范式重在强调义务,权利本位范式重在突出权利,以人为本范式重在强调人的全面发展,重在人权,重在人民根本利益,重在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正如马克思所说:“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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