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治国的理论与方略创新:实现了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
法学历来就是治国之学、强国之学,它不仅研究治国之“理”,也研究治国之“力”,还研究治国之“术”。法学对治国与强国的理论研究集中在法理学领域,而法理学对治国的理论主要在于对人治与法治问题的研究。从改革开放30年来我国民主与法制发展的历史进程来看,治国的理论与方略创新主要体现在从人治到法治的转变,大体可分为从人治到法制的阶段与从法制到法治的阶段。
(一)从人治到法制
改革开放伊始,在改革推动下,法制成为了社会发展的内在需求。改革,史称“变法”。这一科学的称谓,不仅充分表明了改革与法制的内在联系,也深刻揭示了法制在改革中的特殊功能。一方面,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尤其是宪法,是深入改革的法律依据和保障;另一方面,那些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又是改革的对象,应该加以废止;还有更重要的一方面,就是根据党中央“两个转变”的要求,需要制定大量新的法律、法规。因此,从法制建设的角度来看,法律的立、改、废的过程就是改革的过程,法制在社会主义现代化进程中具有重要的地位与意义。除了改革需要法制,建设同样需要法制。随着经济、文化以及政治体制的发展,需要法制来保障这些业已取得的成就,以促进社会更好更快地发展。这种在改革与建设领域对于法制内涵与价值的强调,用邓小平同志话语所言就是:“还是要靠法制,搞法制靠得住些。”[10]“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法制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1]“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12]相对于改革开放之前的法律虚无主义而言,法制的针对性与历史进步意义是显而易见的,它表明严冬之后法律开始回暖,法律在整个社会政治生活的地位与作用被突出。正是在这种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的指导下,我国的法制建设在一片废墟与瓦砾的基础上得到了迅速的恢复与发展,为人治走向法治奠定了制度基础。(www.xing528.com)
(二)从法制到法治
在“法制”成为高频率使用的词汇与强势话语的环境下,“法治”一词的内涵与精义在很大程度上被误解。这主要表现为两种状况,一是认为“法治”这个概念本身就不科学,具有一定的片面性,是不要“人治”的提法,值得商榷。[13]另一种的观点就是认为在西方国家中,“法治”一般是和“法制”、“法治国”等词通用[14],因此实际上是将法制与法治等同,不作区分。这两种状况在20世纪80年代很多教科书中同样存在,对人们的思想观念产生了很深的影响。随着学界对改革开放前“人治”反思的深入与法制建设的发展,人们对法治内涵的认识越来越深刻,法治正逐渐改变与法制等同的身份,其治国方略的价值日益彰显。笔者认为,二者本质区别在于,法制是指国家的法律制度,法治则是指治国的方略。二者是属于两个不同范畴的概念,法制属于制度范畴,法治属于治国方略范畴。法治与人治相对立,任何一个国家的任何一个时期都有它自己的法制,但不一定都是实行法治。法治与法制虽有一定的内在联系,但本质上两者在理论体系中居于不同层次、在理论视野上表现为不同境界、在价值追求具有不同的目的,因而其差异是巨大的。可以说,在“法制”与“法治”两个词汇上,虽只有一字之差,却有天壤之别,因此,从“法制”到“法治”一字之改,历经二十年之久。[15]特别是1997年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与1999年“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入宪,不仅表明“法治”成为国家政治生活的主流话语,也表明我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模式逐步形成。从人治到法治的发展趋势来看,法治发展的终极目的就是建立法治国家,即建构具体法治与抽象法治紧密结合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则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构建提供了根本的指导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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