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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深化与创新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笔者认为,这30年法律原则创新主要是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使其内涵不断深化,即从不主张法律平等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到既强调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强调立法平等。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深化与创新

二、法律原则创新: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使其内涵不断深化

法律原则是贯通法的精神与法的实践的桥梁,在30年来的民主与法制实践之中,法律原则经历了巨大的变化,并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笔者认为,这30年法律原则创新主要是确立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并使其内涵不断深化,即从不主张法律平等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与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到既强调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强调立法平等。

(一)从不主张法律平等到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我国1954年宪法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曾有规定,但是,在后来的一个相当长的时间里,该原则却被一些人说成是错误的,是没有同资产阶级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划清界限,是“没有阶级观点”,是主张革命与反革命“一律平等”,因此在1975年宪法中取消了这一规定。1978年12月《人民日报》发表了《坚持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一文,指出了资产阶级所谓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历史进步性与虚伪性,认为我国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是必须做到的,也是能够做到的。坚持这一原则,不是什么人喜欢不喜欢的问题,而是历史进步的必然,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要求……我们讲公民在法律上一律平等,着重是从司法方面来说的,主要是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7]该文引起了学界的热烈反响与广泛共鸣。经过深入讨论,学界认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虽然首先由资产阶级所提出并在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制度中进行了规定,但这并非说明该原则就只能是资本主义法制的专利品。社会主义国家的法律原则里应该也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内容,而且只有在社会主义社会才能真正实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但是,一方面,鉴于立法权属于人民,所以在立法上必须对人民和阶级敌人予以区分,这是对无产阶级意志的贯彻,充分体现法律的阶级性。另一方面,为了保证宪法和法律严格执行,真正落实“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方针,所有公民在法律适用上必须一律平等,以维护法律的权威尊严。有鉴于此,这次讨论的结果是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获得了普遍的认同,并促成了1982年宪法对法律平等和其后一系列组织法、审判程序法对适用法律平等的确认,基本上从制度层面实现了司法平等。(www.xing528.com)

(二)从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到既强调公民在适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又强调立法平等

在公民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成为主流观念时,有一些学者提出了立法平等问题,提出法律的适用是以法律的制定(立法)为前提。没有立法上确认公民的权利平等,哪里有法律适用上的人人平等?离开法律本身的平等原则,孤立去谈法律适用上人人平等,那么这个法律适用的平等也就变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是不可能存在的,是不现实的。[8]但由于经济基础的限制,且当时的话语体系受阶级性的制约,所以大多数学者对立法平等持否定态度,导致立法平等问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退出了人们的视线。在此问题上的观念转变始于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在这一阶段,阶级话语的霸权地位随市场经济的发展逐步消解,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立法弊端已经充分体现。这主要表现在立法的某些领域对平等的拒斥:首先,对人的主体地位平等的拒斥,导致最重要的生产力——劳动者自由和独立民事地位缺乏法律规范;其次,商品生产者和交换者主体地位的不平等,导致公平竞争机制的丧失和不正当经济行为的泛滥;再次,拒斥平等使产权制度难以完善,从整体上影响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再其次,拒斥平等导致合同制度的落后;最后,由于法律不注重平等保护当事人的利益,滋长了垄断和操纵市场的行为。因此公民在适用法律上的平等已经不能满足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的需求,而对立法平等提出了呼唤。[9]不仅要求建立市场主体一律平等的法律制度以及相关的合同制度、物权制度与债权制度,也要求建立自由平等的市场规范,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良性发展。受益于市场经济自身的发展与要求,这种立法平等的观念获得了认同并渗透到了市场经济的立法实践之中,这在很大程度上既推动我国法律实践的发展又促进了政治文明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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