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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才供需失衡?需求有限难求是主因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近几年来反映强烈的法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有些是就业观念造成的,只是“好”工作数量有限难找而已,并不是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整体需求不足;有些是结构性的原因造成的,如法学专科生就业“无门”问题,再如教学培养目标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由此,为了使人才市场上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才达到供求平衡,必须使每年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人数维持在30万左右。

法律人才供需失衡?需求有限难求是主因

三、法律人才供过于求吗?

有人认为,造成就业难的问题的原因是法学毕业生数量太多了,已经超出社会的需求。事实是这样的吗?这得做具体分析。

(一)理性分析“就业难”现象

1.大学生“就业难”问题是高等教育进入大众化阶段后的必然现象

一个社会里,高端职位是相对于中低端职位比较出来的,因而数量总是稀少的,有限的,在高等教育精英化时代,大学毕业生同样很稀少,因而他们大多能够很容易地找到令自己满意的职位。这是十多年前的状况,那时高等教育毛入学率只有5%左右。在接下来的短短的十多年间,我国高等教育精英化时代就迅速地结束了。2006年3月,教育部部长周济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2006年会上说,我国高等教育毛入学率达21%,在校生已超过2300万人,进入国际公认的大众化发展阶段。[16]我国的高等教育大众化是我国社会发展的一种必然选择,是提高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增强国家竞争力的必然举措。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社会上高端职位同样还是稀少的,有限的,但高校毕业生人数已经很巨大,高端职位竞争非常激烈,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层次必然会拉开,部分人通过激烈竞争,仍可获得高端职位,进入社会精英阶层;而部分人却只能成为普通的职员、技术工、公务员,从事普通工作拿普通的报酬,甚至“引车卖浆者流”,成为社会底层的劳动者。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每一个大学生应该对“就业难”问题做好心理准备。只是,中国高等教育从精英化到大众化的转变太迅速了,很多大学生的就业观念还停留在精英化时代,难以接受“天之骄子”向普通劳动者身份的转换。

很多毕业生难以找到令自己心满意足的高端工作,在高等教育大众化时代,这是正常现象,不能以此推定毕业生人才过剩。从总体上说,目前高校毕业生数量与各行各业的需求量相比还是远远不足的。我国毕业生在地区的分布和结构上存在很大的不平衡,很大部分“就业难”现象是地区性的和结构性的,不能因此判定社会对毕业生的整体需求不足。近几年来反映强烈的法学毕业生就业难问题,有些是就业观念造成的,只是“好”工作数量有限难找而已,并不是社会对法律人才的整体需求不足;有些是结构性的原因造成的,如法学专科生就业“无门”问题,再如教学培养目标与社会实际需求脱节。很多时候,所谓的“难”仅仅是指难以在大城市和中国东部找到收入较高的职业。

2.法学毕业生就业存在特殊性

公认的“法学毕业生就业难”是从就业签约率上简单推断出来的,但就业率并不能反映学生就业的真实情况。法学跟其他学科不同,法学毕业生就业前得面对职业准入制度。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公务员是法学毕业生的两大主要就业方向。想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学生必须通过司法考试,而国家司法考试规定必须有本科毕业证书方可报考,也就是说,法学本科毕业生在毕业后才能参加当年的司法考试;如果想进入法院、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工作,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其一,通过公务员考试;其二,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在7—8月份的新人入职期,当其他专业的毕业生纷纷到用人单位报到上岗时,相当数量的法学毕业生或在备战9月中旬进行的国家司法考试,或在备战国家和各个地方的公务员考试。因此,法学专业毕业生的求职、入职周期拉得比较长,很多学生为了准备考试选择先不就业,或找个临时的工作过渡一下。这些情况在就业率里是反映不出来的。

(二)维持国家司法考试规模的必要性

当前中国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法律人才不是太多,而是太少。从2002年首次国家司法考试开始到2006年,五年来,全国共有127.8万人次报名、112万人参加考试,13.5万余人通过考试获得法律职业资格[17]平均每年2.7万人获得法律职业资格,但是其中已在政法部门和法律服务行业工作的人数占了相当的比重,依据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来估计,通过的人当中已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至少占通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或三分之一以上。[18]也就是说,平均每年只有不到2万的人可以作为合格的新鲜血液补充到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中去;而且这不到2万的“新鲜血液”也并不是全部流入传统法律职业,纪委监察部门、中央和地方公务员、大中型企业的法务部门以及高等院校等,也都要分流部分“新鲜血液”,因为法院、检察院以及律所在很多法学毕业生眼里,尤其是在名牌大学学院,还不是就业的首选。

这几年来,除北京、上海深圳以及东部经济发达地区的省会城市外,各地基层法院缺乏审判员现象越来越严重。“一些东部沿海地区和大中城市基层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矛盾,不少基层法院超负荷工作的状态亟待改善。”[19]而在中、西部地区,问题更为严重,“法官荒”、“检察官荒”、“律师荒”现象已达触目惊心的程度。这些现象说明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才在人才市场上是供不应求的,远没有达到均衡的水平。有人说,这一问题可以通过提高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率而得到立竿见影地解决,如果把司法考试的通过率提高到20%,那么每年通过司法考试的人数将达到6万多,那么,“法官荒”、“检察官荒”、“律师荒”的现象将会很快解决。这样做,是不可取的,其损害后果是长远的。司法不是大众化的职业,要提高法律执业者的素质,形成法律职业共同体,必须控制好国家司法考试的闸门。每年10%左右的通过率是不能再提高了。

由此,为了使人才市场上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人才达到供求平衡,必须使每年报考国家司法考试人数维持在30万左右。而在每年12万左右法学毕业生中,只有7万名是有资格报考的,另外5万多名法学专科生是不能报考的。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的统计数据显示,2007年国家司法考试全国报名人数为29.4万余人,应届毕业生占15.18%,在校研究生占8.05%,两者总人数之和为6.8余万。[20](www.xing528.com)

法律需要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掌握,在美国、德国以及日本,只有法学专业的毕业生才有资格报考他们国家的律师资格考试或国家司法考试,法律职业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所垄断,这是由司法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已为世界各国所普遍接受。在我国,国家司法考试的报名资格并没有为法学专业毕业生所垄断,“高等院校其他专业本科以上学历具有法律专业知识”的人员也可以报考我国的国家司法考试。但是,在每年的国家司法考试报考者中,非法学专业的报考者只占很小的比例,[21]主要原因可能是法学的高度专业化、技术化的特点,以及国家司法考试的高难度和超低的通过率让非法学专业毕业生望而却步了。这是一个让人欣喜的现象,说明我国事实上在向法律职业由法学专业毕业生所垄断的标准靠拢。因此,法学专业出身的毕业生(非法学专业出身的在读法学硕士生、博士生也包括进来)是我国国家司法考试生员的最主要来源(希望以后可以是唯一来源)。其中,法学本科应届生和往届生又是重中之重,每年都要占全部报名人数的四分之三左右。[22]

由此,在需要严格控制国家司法通过率的情况下,要使每年产出更多的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人才,办法只有一个,那就是扩大法学教育的规模,尤其是法学本科生的规模,以提供足够数量的毕业生供国家司法考试去选拔。由此看来,这两年每年6~7万的法学本科毕业生的规模非但不是太大,反而有可能是太小。

(三)法律人才地区分布的不平衡性

中国幅员辽阔,各地区之间发展很不平衡。法律人才在各地的分布也极不平衡,形成法律人才“扎堆”现象。“扎堆”有两方面的明显表现:一是往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扎堆”,二是中高级法院和检察院的办案力量相对充足,而基层法院、检察院办案力量普遍不足。2006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顾秀莲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作报告时指出,我国法院检察院办案力量普遍不足,中西部贫困地区法官检察官面临断档危险,一些基层法院由于审判人员严重不足,合议庭都难以组织。[23]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常常遇到虽有编制,但无人报考的窘况。其招考条件大都定在法定最低标准(即大学学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根本不敢提额外的要求。即使在东部地区一些经济条件较好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其招考条件也定在法定最低标准,比如,2008年浙江省公务员招考,多数基层法院、检察院招考法官和检察官的条件是:大学本科,通过国家司法考试,不限性别,不限专业。而且招的人数都比较多,如嵊州市人民法院招7名法官,义乌市人民法院招6名法官,永康市人民检察院招4名检察官等。[24]可见,各地基层法院、检察院求才的焦急心态。而北京、上海以及深圳的基层法院却根本不愁招不到审判员,他们提出的招考条件非常苛刻,不仅要求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而且一般要求硕士学历,并且要求特定专业的硕士,并且还要求必须是本科阶段也是学法学的硕士,甚至要求必须毕业于211级别以上的高校。在这样苛刻的标准之下,竞争依然非常激烈。再以律师为例,近几年来,律师在地区之间的转移非常明显,从小城市向大城市转移,由内地向沿海发达地区转移。2005年6月,“北京律师已经突破万人大关”,“律师占全市常住人口的万分之七多一点,这个比例相当于一些中等发达国家的水平,这意味着北京在法律服务业方面已具有国际竞争力”。[25]同样的变化也发生在上海、广州、深圳等经济发达地区的大城市(不过,还未突破万人大关)。但是,另一方面,“全国206个县没有律师,而且这个范围正在扩大之中。”[26]

造成法律人才“扎堆”现象的主要原因是不同地区的待遇、不同部门的工作状况存在很大的差别所致;而国家司法考试统一了全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的准入门槛,客观上也为法律职业人员的相互流动营造了便利条件,是形成“扎堆”现象的外在条件。但是,这么多法律人才能够在少数几个大城市“扎堆”,并且生存得很好,这也说明了这些大城市客观上需要这么多的法律人才,而不是法律人才过剩。

所以,为了解决法律人才“扎堆”问题,我们应从两个方面采取措施。一方面,我们要不断提高和保障中西部地区法官和检察官的待遇,减少与东部地区的差别;以及增加基层法院、检察院的编制,缓解基层法院、检察院普遍存在的案多人少、工作辛苦的问题,改善基层法院、检察院的工作状况。但是,基于我们的国情和我国司法体系结构上的特点,东西部之间待遇的差距和基层法院、检察院与非基层法院、检察院之间的工作状况、社会声望等方面的差距,尽管可能会逐步减小,但可能永远不会消失。所以,我们更要依赖另一方面的措施,即我们要增加法律人才的供给。在开放的环境下,如果大城市法律人才过剩了,中西部的法律人才就很难再“流失”到这里来了,许多毕业生也不会一门心思只愿在这里“扎堆”了。但是现在法官、检察官、律师以及法学专业毕业生“东南飞”现象却日益严重,这说明,即使在东部地区,具有法律执业资格的法律人才依然没有饱和。如果我们继续增加法律人才的供给,那么,市场竞争会让法律人才流入中西部地区,流入基层法院和检察院。现在每年7万左右本科以上的法学毕业生,再经过国家司法考试10%的选拔率,能够提供足够的市场供给吗?答案很有可能是不能。所以,在司法考试不能调高通过率的情况下,我们现在的法学教育规模不是太大了,而是太小了。

(四)法学专科生就业“无门”问题

在每年的法学毕业生中,专科生占了很大的比重。2005年法学专业实际毕业生人数中,本科与专科基本持平,各为5万余名。这两年来,法学专科毕业生有下降的趋势,但其数量在每年法学专业毕业生总人数中还是占到三分之一以上。

2001年《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修改以前,法学专科生还能够当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那时多数国家公务员岗位还没有把专科生排除在外,法学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前景尚属光明。而2001年之后,法学专科毕业生的就业前景突然黯淡。修改后《法官法》、《检察官法》、《律师法》提高了法律职业的准入标准,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或律师,必须具有本科学历以上,并且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传统法律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这条道路对专科生封死了。而国家公务员这条道路也越来越狭小,公务员考试中提供给专科生的岗位一年比一年少。在今年(2008)的中央公务员考试中,已经看不到可供专科生报考的岗位了。即使在地方公务员考试中,省会城市的职位在学历上一般都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在今年(2008)的浙江省公务员考试中,专门要法律专业专科生的职位很少,主要集中在乡镇机关、监狱、劳教所、司法所、县级公安局等,总共只招32名。[27]可见在公务员考试中,法学专科生所能报考的职位不仅数量极少,而且质量较差;并且,有部分职位法学本科生也会参与竞争,比如各级法院招聘书记员,一般只要求大专学历即可,但常常有很多本科生参与竞争。今年6月,镇江法院系统招聘6名聘任制书记员,6名书记员中部分要求大专以上应往届毕业生即可,短短几天时间就有434人报名,并且其中多为知名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并不乏北大、南大、中国政法大学、北京外国语学院等名牌高校的大学生!这在媒体中引发了热烈的讨论。[28]

当前,法学大专毕业生在就业上既要面对法律职业准入门槛的限制,还要面对大量法学本科毕业生的激烈竞争,已经可以用就业“无门”来形容了。造成法学大专毕业生就业“无门”现象的原因并不是学历歧视,而是由法学学科和法律职业的特点所决定的。学法之人,必须具有较强的逻辑思维能力、独立判断和解决问题能力,甚至应该具有一定的社会阅历。正如英国大法官柯克所说,“法律乃一门艺术,一个人只有经过长期的学习和实践,才能获得对它的认知。”因此,世界上法治发达国家,对法律职业者的遴选标准都非常高,法学教育的起点也很高,德国、法国、日本等国家在大学本科阶段才设法学专业,而美国的法学教育在本科后才开始。由于美国律师的社会地位相当高,收入也相当高,所以“每年都有大量的本科最优秀的各专业毕业生(从数学到商业,从哲学到历史)申请进入法学院;也因为如此,法学院接受学生的标准极高,可以说是‘群贤毕至’;此外还有不少其他专业的硕士生、博士生进入法学院,可以说是‘少长咸集’”。[29]可见,从事法律职业者,甚至学习法律之人,一般都是社会的精英。我国法学大专教育,起点低,学生入学年龄小,考不上本科的学生才进入大专,素质相对较低,独立思维能力、独立判断能力和独立解决问题能力较弱;而且,大专的学习年限为三年,如此短期的学历是很难培养出法学专业所要求的上述各种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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