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决策,标志着党中央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新发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深刻地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特征,与资本主义法治思想相比,二者在理论基础、价值取向、核心内容和制度设置方面均存在重大区别。资本主义法治框架体系的组织原则是分权制衡,而社会主义法治框架体系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正如邓小平同志曾指出:“西方的民主就是三权分立,多党竞选,等等。我们并不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多党竞选,不搞三权分立、两院制。”[5]民主集中制原则是适应我国现实国情和历史传统的,分权制衡组织原则历来与我国的传统不相符合。多党竞选、三权分立体制是契合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民主制度,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则是契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民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最能发挥民主集中制的积极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框架遵循民主集中原则,而资本主义法治的组织框架遵循分权制衡原则。这两大组织原则的分歧,可以上溯至以孟德斯鸠、联邦党人为代表的“三权分立”理论和以卢梭为代表的“人民主权”理论两个民主范式的对立。“三权分立”理论反映了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自由主义思潮对未来政治制度的构想,“人民主权”理论则代表着这个时期民主主义思潮的政治理念。卢梭认为,分权学说把一个不可分割的统一主权分割开来是一种“江湖幻术”[6],而分权学说的倡导者则认为,人民主权理论容易导致“多数的暴政”。三权分立体制在以美国为代表的资本主义国家得到了直接实现,而人民主权学说并没有直接成为现实。我国的民主制度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当家作主,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在这一点上,与卢梭的“人民主权”学说相同,即都坚持人民主权的最高地位和最高权力的不可分性,也就是要在一个由人民控制的最高权力机关之下设置政府各机关;但是与纯粹卢梭意义上的“人民主权”民主又有不同,主要是我们舍弃了卢梭所主张的人民主权必须由人民亲自(直接)行使的原则。而在“三权分立”民主范式中,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三权鼎足而立,不存在一个最高权力机关,依靠三权之间的相互制衡来达到保障权力合法行使的目的。
社会主义法治的组织框架遵循民主集中原则,其主要内容表现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与政治协商制度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而资本主义法治的组织框架遵循分权制衡原则,其主要内容表现为两党制或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制度。在中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规定和执行。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在西方国家,实行的是两党制或多党制,议员的选举,议会以及政府的组成、活动都受政党操纵。在议会选举中获得多数席位的政党或政党联盟的领袖,当选总统,负责组织政府掌权的政党为执政党,未参加政府的为在野党。两党或多党轮流坐庄,互相攻击、倾轧。对国家机构来说,民主集中制主要表现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审判、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统一领导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地方积极性和主动性的原则。而分权制衡原则对国家机构的安排是: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并建立相应的国家机构来分别行使这些权力,同时三个权力机关地位平等,通过这三权的彼此之间的制衡,以防止权力的滥用、低效和腐败。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的主要制度载体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核心是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而这一创举的主要制度载体就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领导人民坚持和发展人民民主长期实践的经验总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制度和国家性质的要求,凝聚了中国共产党人从中国的实际出发,创造性地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智慧,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政治成果和制度创新;是趋于成熟的有中国特色的政治道路,具有巨大的优越性和强大的生命力。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实现党的领导的制度载体。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核心在于坚持党的领导。党代表工人阶级实施政治领导,是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政治保证。党领导人民推翻剥削阶级的统治,建立人民民主专政,就是要组织和支持人民依法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当家作主,实现自己的利益和意志。这也是我们党执政的根本目的和可靠的基础。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灵魂,同时,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又是党对国家政权进行领导的制度载体。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就失去了灵魂,而离开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党对国家政权的领导就失去了制度载体,共产党执政就形同虚设。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人民实现当家作主目标的制度载体。人民当家作主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出发点和归宿。我们强调坚持党的领导,归根到底是为了实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权利和根本利益。充分发扬人民民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推进各项事业,促进社会全面进步,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证。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的基石,它在最广泛的范围内将人民组织到国家政权中,进而使人民从形式到内容都成为国家的主人,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目标。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依法治国的制度载体。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是紧密联系、相辅相成、相互保证的。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依法治国的实质,是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来治理国家,管理社会事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党作为执政党,其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管理国家的方式必须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党领导人民制定法律,是通过人民代表大会这个制度载体去制定的,党本身不能直接制定国家法律,同时,党必须保证自己在国家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党领导人民实现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关键。(www.xing528.com)
可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都须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载体达到自身的目标。而且,也只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把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这三者有机统一起来。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湘潭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系李龙教授与其博士生潘传表合著。
[2][美]罗伯特·达尔:《论民主》,李柏光、林孟译,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149页。
[3][法]雅曼·贡斯当:《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阎克文、刘满贵译,冯克利校,商务印书馆1999年版,第57页。
[4][美]迪特里希·汝什麦尔:《论不平等》[EB/OL],张丽娟译,贾丹校,中国选举与治理网,http://www.Chinaeleetions.org/Newslnfo.asp?Newid=112377pape=1.
[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20页。
[6][法]让·雅克·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第3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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