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四个里程碑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又一次大的飞跃,树立了第四个里程碑。大家知道,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以人为本,而以人为本还是法学的根基与源头。早在1843年,马克思就明确提出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这一著名论断。这位出身于法学世家并攻读法学专业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早就阐述:民主、人民和法律的辩证关系。他写道:“在民主制中,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直到马克思晚年,他仍然坚持以人为主体来说明社会的发展,他说:“人的依赖关系(起初完全是自然发生的),是最初的社会形态。在这种形态下,人的生产能力只是在狭隘的范围内和孤立的地点发展着。以物的依赖性为基础的人的独立性,是第二大形态,在这种形态下,才能形成普遍的社会物质交换,全面的关系,多方面的需求以及全面的能力的体系。建立在个人全面发展和他们共同的社会生产能力成为他们的社会财富这一基础上的自由个性,是第三个阶段。第二个阶段为第三个阶段创造条件。”[12]与三种社会形态相适应,形成了三种法律观,即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和人本法律观。历史表明:法律本因人的需要而产生,但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法律却异化为压迫人的工具;一旦人民成为国家主人,法律又回归于人,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在这里,人是法律之本,人是法律的主体,也是法律的目的,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唯一正确的标准。因此,人本法律观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也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律领域的应用。
党中央在总结了中国法制建设经验、教训和借鉴人类法治文明优秀成果的基础上,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实践中,提出与阐明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命题。这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又一次大飞跃,它与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共同树立了当代中国法学史上第四个里程碑。其实,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标志着党和国家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规律的深刻认识,表明了党对执政规律的全面把握。(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整体认识,既是一种高层次的认知形态,又是一种现实化的实然状态。因此,无论在法治理论上,还是法治实践中,它都具有直接的指导意义,因为它有唯物史观的理论基础、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法治制度和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法治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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