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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认识与实践的辩证统一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治国要求将由特定的物质经济条件决定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上升为体现着国家意志和国家法律意识的国家法。依法治国也是一个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

依法治国:认识与实践的辩证统一

三、依法治国是认识与实践的统一

在对依法治国的认识上,唯物辩证法主客观统一论给我们提供了指导。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决定主观,主观依赖于客观,人的主观思想是客观事物的反映;人的认识的辩证运动,也就是主观和客观在实践基础上的辩证统一,人们的认识任务就是求得主观和客观之间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这个统一应是具体的,就是说主观认识要同一定时间、条件、地点下的客观实践相符合;这个统一应是历史的,就是说,主观认识要同不断变化着的客观实践相适应。“我们的结论是主观和客观、理论和实践、知和行的具体的历史的统一,反对一切离开具体历史的‘左’的或右的错误思想。”[9]

依法治国首先是一个从实践到认识的过程。依法治国是一种社会实践,它把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通过立法转化为与人民群众的现实社会生活相适应的法律规范,再通过执法、司法、守法以及法律监督等环节来保证政治生活稳定、社会关系有序、管理过程顺利、主体利益有保障。依法治国要求将由特定的物质经济条件决定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和占主导地位的法律意识上升为体现着国家意志和国家法律意识的国家法。

依法治国也是一个从认识到实践的过程。依法治国也是主观转化为客观的一个过程,即这种意志和意识通过国家转化为现实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实现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有效运行,也就是将法律规范所体现的意志要求转化为法律主体的规范化行为,实现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稳定有序。应当指出的是,依法治国是一个复杂的有机过程,法律实践的每一个环节都要经过从客观——主观,主观——客观,客观——主观的多次反复,是主观与客观相统一,经过多次认识、实践、再认识、再实践的循环反复,在循环往复中不断发展。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通过总结执政的历史经验和教训,在大力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和社会主义法制基础上提出的,是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我们也承认共产党执政就是领导和支持人民掌握管理国家的权力,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尊重和保障人权。但是,我们需要更加强调:依法治国,不仅是一种执政方式,而且是国家机器运行的方式,是党依法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式,其目的是保证党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有效领导,是为了实现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正是从这个意义上讲,依法治国与党的领导在本质上是辩证统一的。只要厉行依法治国,使国家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那么任何党员的违法犯罪行为就首先是一个法律问题而不是“给党抹黑”的问题,有了法治,带来的将是违法犯罪者作为人的自由的终结,其次才是其基于党派身份的政治利益。同时,依法治国也更加强调:由于党是依法治国的倡导者、执行者和推动者,党必须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根本上讲,在当前的历史条件下,依法治国的关键取决于党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好自身与宪法和法律的辩证关系

【注释】

[1]本文载《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9期,系李龙教授与其博士生陈寿灿合写。

[2][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58页。(www.xing528.com)

[3]绝对律令有三项,其一是“普遍立法”,就是说人的行为准则必须始终能够同时成为“普遍立法”的原则。其二是“人是目的”,就是把自己人格中的人性和他人人格中的人性看做是目的,而绝不能单纯看做只是手段。其三是“意志自律”,即每个有理性的人的意志应当保持对于法则的一切质料,同时他的意愿的准则必须符合单纯的“普遍立法”形式。林道海:《法治正当性的内在根据》,载《学术探索》2003年第5期,第40页。

[4]林道海:《法治正当性的内在根据》,载《学术探索》2003年第5期,第40页。

[5]我们认为礼治是不同于德治的一种治理方式,它综有德治、神治、法治和人治的一些因素。

[6]这是马克思在《资本论》第二版跋中的论述。

[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6~17页。

[8]这是一种十分重要的思维方式,尽管我们一直在淡化意识形态,可以不用“敌人”这样的字眼,但是,只有广大人民群众行吗?其对立面何在?其实这些应当在劳资关系、劳管关系、管资关系等具体的法律关系中加以规制。

[9]《毛泽东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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