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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国: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更新时间:2025-01-06 工作计划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按照社会正义的原则,依法治国应当是“良法”之治。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只有以符合人民利益和意愿为出发点,将坚持依法办事的共性与政策的指导统一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取得进展。

一、依法治国是共性与个性的统一

正确把握依法治国的共性与个性的关系是理解法治问题的钥匙。共性与个性关系的原理是分析和解决矛盾问题的根本原理,只有掌握共性与个性的原理,才能依据矛盾普遍性的原理对具体矛盾进行具体分析,正确认识矛盾和解决矛盾。共性与个性的辩证关系又是正确理解和认识辩证运动的钥匙,人的认识过程由个别到一般,又由一般到个别,它是共性与个性矛盾的展开,不理解这一原理,就不能正确认识依法治国。法治在不同的民族、不同的国家和不同的时代具有不同的含义。古希腊人所谓的法治,实际上是指平民阶层与贵族阶层在政治权利上的平等性以及在法律适用上的平等性。而在英语国家中所谓的“rule of law”意指法的统治,也就是法律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人而不管其背景如何。

(一)依法治国是权力制约与权利保障的统一

虽然在古代西方早就存在关于权力制约的思想,比如古希腊古罗马通过权力制衡达到对权力的制约,但是作为比较成熟的思想与体制的权力制约则是近代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孟德斯鸠及其他思想家将权力制约的基本理论归结为两个基本思想: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腐败;权力只有用权力来约束。这也已经为历史所证明。一般来说,制约权力的方式和基本途径有权力制约权力、社会权力制约国家权力、权利制约权力、道德制约权力等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其中的核心是权力制约权力。因为社会权力对国家权力的制约主要是在一种权力制约的本体论意义上讲的,其现实途径仍然要通过权力制约权力来发挥作用;权利对权力的制约必须以有效的法治社会的存在作为前提,这仍然依赖于法律相对于权力的至高无上地位的确立;而道德对权力的制约固然是深远的、潜移默化的,但同时因为道德的主观特性也具有相当强的模糊性和不可靠性,难以发挥现实作用。诚如博登海默所言:“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2]

制约权力的根本目的是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不受侵犯以及积极促进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和发展。这不仅建立在对人性的科学考察基础上,而且是权力制约的历史和现实的客观反映。权力与特定的国家组织相联系,而且与暴力有着天然联系,而公民作为个体在面对国家时是软弱无力的。因此国家权力的存在本身就有着侵犯人的各种权利的可能性。事实上,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整个人类社会追求法治国家的过程就是一个不断限制国家权力以保障公民权利的过程。这不仅反映在美国革命和法国革命后所制定的一系列人权文件中,更反映在两次世界大战后联合国所制定一系列人权文件中。总的趋势是,公民权利越来越广泛、越来越具体,也越来越深刻,从基本的物质需要到高质量的精神需求,几乎涉及人类生存与发展的方方面面。我国先后加入了几个国际人权公约,而且为保障我国公民的人权作出了积极而有效的努力。(www.xing528.com)

当今西方发达国家制约权力的最基本方式是权力分立与制衡,即通常所谓的三权分立制度。三权分立既是西方社会不断探索制衡政治权力的历史结果,也是政府职能不断归类和抽象的历史结果,具有一定的科学性与历史必然性。虽然随着历史的发展,三权分立制度本身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三种权力之间的平衡也在不断被打破,但关于权力分立制衡的核心是没有变的。目前三权分立制度为绝大多数的资本主义国家所采用,是资本主义国家的国家机关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制度。我国在政治体制上不主张三权分立制度,而是实行民主集中制和议行合一制,这是与我国的历史发展和国情有关的,有其合理性。因为三权分立制度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民的最高决定权和最后监督权,否定我国的国体,否定了中国共产党的执政地位,所以它不符合中国的国情,是不能采用的。但是关于权力分开与相互制约的基本原理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通则,我们应该积极探索其在当今中国实现的具体形式。世界各国由于经济、政治和历史文化等条件和传统的不同决定了走向法治的道路也应当有所不同。我们既要遵循共性的法治规律,又要适应个性的国情差异;从一定意义上讲,法治道路的个性并不是对法治共性的否定,相反,它是法治规律普遍性的必然要求。而只有将这两者有机地结合起来,才能创造美好的法治国家。

(二)依法治国是依法办事与政策指导的统一

在当代中国,行政是国家权力行使的最基本的方式,是国家对社会进行管理的基本途径,因此,依法办事主要强调依法行政。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行政权必须接受法律的约束,必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依法行政可以说是运用法律手段制约行政权力的重要表现。依法行政的目的既在于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自由,同时也在于维护人们的生产、经营和生活所必须的社会秩序,这与依法治国所要求的保障人权和维持秩序是相互联系、相互统一的。因此,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核心,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坚持依法行政,必须强调法律的权威性、法律的民主性和法律的公平正义性。法律的权威性是法律的生命,法律如果没有权威性,就无法被执行和遵守,很可能会导致只有法治之名而无法治之实。法律的民主性,就是法律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法律实践的各个环节应当体现民主的要求和原则。法律的正义性,指法律本身应当合乎社会正义。符合“社会正义”的法律是“良法”,违背“社会正义”的法律就是“恶法”。按照社会正义的原则,依法治国应当是“良法”之治。在西方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德国等都制定了行政程序法,更加强调依法行政。

我国的特殊国情决定了在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处理好政策与法律的关系。政策与法律的根本目的都是集中和体现人民的意志,二者具有高度一致性,它们都统一于为人民的利益和意志服务这个根本目的并以此为衡量标准。政策对法律具有指导作用,它不但指导立法,而且对执法和司法也具有一定的指导作用。但是,它们毕竟是属于两种不同性质的规范,只能相互补充,不能相互代替。在我国实行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只有以符合人民利益和意愿为出发点,将坚持依法办事的共性与政策的指导统一起来,才能正确处理政策与法律的关系,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上取得进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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