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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证法与人本法律观: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法治国的辩证法[1]早在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提出在中国实行法治的构想。同样,我们认为依法治国不但要充分吸收西方法治文明的理论成果,而且在当代中国,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民主法制思想为基础。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组成部分的人本法律观,体现了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也是我们辩证地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论据。

辩证法与人本法律观:依法治国的思想基础

依法治国的辩证法[1]

早在1978年,中国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邓小平就提出在中国实行法治的构想。邓小平同志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1996年,法学界著名学者给党中央作法制讲座,明确提出了“要实行社会主义法治”的主张。之后,中国法学界怀着对国家和人民的强烈责任感和使命感,坚持不懈地开展法治理论的研究和宣传,直接推动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一治国方略的形成和确立。1997年党的十五大根据法制建设的进展,提出要“进一步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1999年,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宪法修正案,把“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入宪法,这就以最高法的形式确认了依法治国方略的地位。

近十年来,依法治国在中国的理论发展大体上经历了西方法治理论的借鉴、本土资源的开发和人本法律观创立等学术努力,体现了理论与实践深化的一致性。作为一项治理国家的方略,依法治国有着深刻的理论依据,法学界将它概括为民主治国的理念、公权力控制的理论和法治优位的理论,这一切都是在吸收和借鉴西方法治传统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样,我们认为依法治国不但要充分吸收西方法治文明的理论成果,而且在当代中国,必须以马克思主义民主法制思想为基础。(www.xing528.com)

当构建和谐社会的政治努力付诸实践以后,“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与法治的理念不谋而合。事实上,和谐社会在本质上就是法治社会,而实现法治社会的目标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建设更高层次的和谐社会。胡锦涛同志最近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也是法治的基本精神。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确认人是法律的逻辑起点,社会和谐是其基本追求,公平正义是其核心价值,实现和保护人权是其终极目标。以人为本的法治理念要求从确立法律原则到从事法律实践的所有法律活动,都必须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归宿;要求尊重人格、合乎人性、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并在此基础上建构着眼于人、服务于人的法学理论体系。社会是由人构成的,社会的主体是人,而人既是法律的本源,又是法律的归宿,人是法律之本。人本法律观的提出,将法治的基本精神与人的内在要求高度统一起来了,作为法学界集体智慧的结晶,开创了依法治国的新视阈。

作为社会主义法制理念组成部分的人本法律观,体现了依法治国与和谐社会、科学发展的有机统一,也是我们辩证地理解依法治国的重要论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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