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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自由」的制度构建与不同学说:孟德斯鸠与卢梭の观点对比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为此,孟德斯鸠论述了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体的关系。所以,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是围绕政治自由提出、展开,以保护公民的自由为依归的。与孟德斯鸠极力赞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不同,卢梭认为,真正保障人民的自由与平等权利的,不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而是人民直接拥有国家主权和立法权的民主共和制度。

「政治自由」的制度构建与不同学说:孟德斯鸠与卢梭の观点对比

三、二人都通过构建政治制度来保障自由,但构建的政制完全不同[9]

孟德斯鸠和卢梭都认为自由是人的基本权利。为了保障这一基本权利,他们都将自由和政制联系在一起,但他们构建的政治体制完全不同。

孟德斯鸠认为,一个公民的政治自由是一种心境的平安状态。要享有这种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为此,孟德斯鸠论述了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体的关系。他否定了将政治自由同某种政体直接联系的说法,比如说共和政体有自由,或君主政体有自由。他认为,政治自由只在宽和的政府里存在,而且只是在这些国家的权力不被滥用时才存在。如果国家权力被滥用,国家可能强迫人们去做法律并不强制他做的事,而禁止他去做法律许可的事情,人们就会失去政治自由。“但是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从事物的性质来说,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10]孟德斯鸠在他那足以影响整个世界的政治民主化进程的《论法的精神》一书中详细论述了政治自由与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之间的关系。

“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

“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就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实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

如果同一个人或者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这一切便都完了。”[11]

由此可见,在孟德斯鸠的思想中,保证自由的并不是某种政体本身,而是权力的分野。不实行三权分立,无论是君主制国家,还是共和国,无论是古代国家还是近代国家,都没有自由可言。政治自由所赖以建立和存在的是以政治自由为直接目的、以三权分立为标志的宽和政制。而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是保障人的自由的最好的、最理想的政制。所以,孟德斯鸠的分权学说是围绕政治自由提出、展开,以保护公民的自由为依归的。

与孟德斯鸠极力赞美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不同,卢梭认为,真正保障人民的自由与平等权利的,不是英国的君主立宪制度,而是人民直接拥有国家主权和立法权的民主共和制度。他也把政府分为民主制、贵族制和国君制三种,民主政府适宜小国,贵族政府适宜中等国家,而君主政府则适宜大国,国家越扩大自由就越缩小。卢梭认为,多数人去统治少数人是违反自然的秩序的;民主政府是最好的体制,只有在民主共和国中,人们才会仍然像以往一样的自由。在理论和实践上,卢梭将日内瓦的民主共和制度看做是理想的社会制度,以自己是日内瓦的公民而感到自豪:“生为一个自由国家的公民并且是主权者的一个成员,不管我的呼声在公共事务中是多么微弱,但是对公共事务的投票权就足以使我有义务去研究他们。我每次对政府进行思索时,总是十分欣幸地在我的探讨之中发现有新的理由来热爱我的政府!”[12]

在政府组成方式上,孟德斯鸠主张代议制度,而卢梭主张直接的、极端的人民民主制度。孟德斯鸠和卢梭都主张立法权来源于人民[13]。但是,全体人民能否全部参与立法呢?

孟德斯鸠认为,全国人民直接参与立法,在大国是不可能的。在小国也有许多不便,人民只能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来行使,从而确立了代议制度。他认为,古代的大多数共和国的一个重大弊病,就是人民有权力通过积极性的、在某种程度上需要予以执行的决议,但实际上这是人民完全不能胜任的。因此,参与立法机关行使立法权的必须是由人民选举的代表。即使人民的选举权也需要加以限制,他认为立法机关应当有两部分组成,即平民团体和贵族团体。平民只能通过选举能代表自己利益和思想的人,参与立法机关,组成平民团体,从而行使立法权,但贵族团体是世袭的。孟德斯鸠的这一政治思想,在英国得到了不折不扣的实践。英国的上院直到20世纪90年代才取消了贵族的这一特权。由此可见,相对于封建专制主义制度,孟德斯鸠的代议制度无疑是一种巨大的社会进步,尽管仍然给贵族在立法权上保留了特权。但是,如果从今天社会现代化的观点来看,与卢梭的人民民主主义思想相比较,则孟德斯鸠的代议制思想无疑是落后的。

卢梭明确反对孟德斯鸠所崇尚的英国的代议制度。卢梭以自己那天才的思想和深邃的政治眼光,已经看到了人们引以自豪的君主立宪制度的缺陷:“英国人民自以为是自由的:他们是大错特错了。他们只有在选举国会议员期间,才是自由的;议员一旦选出以后,他们就是奴隶。他们就等于零了。在他们那短促的自由时刻里,他们运用自由的那种办法,也确乎是值得他们丧失自由的。”[14]

卢梭首先否认了代议制度在人类政治生活中的合法性。他认为,“代表的观念是近代的产物;它起源于封建政府,起源于使人类屈辱并使‘人’这个名称丧失尊严的、既罪恶而又荒谬的政府制度。”[15]他认为,代议制度是违反主权者的理论和主权者的权利的。因为主权在本质上是由公意所构成的,而意志是决不可以代表的。因此,人民的议员就不是、也不可能是人民的代表。他们只不过是人民的办事员罢了。凡是不曾为人民所亲自批准的法律,都是无效的,根本就不是法律。卢梭认为,在一个真正自由的国家里,一切都是公民亲手来做,任何一个民族和国家,只要选出了自己的代表,他们就不再是自由的了。

卢梭将人民置于至高无上的崇高地位。但是,谁来表达人民的意志呢?尽管卢梭很明确地知道直接民主操作起来有诸多不便。但他认为,在权利和自由乃是一切的地方,不方便是不算一回事的。卢梭明确反对作为表达人民意志的党派存在的合法性,因为每一个这种集团的意志对它的成员来说就成为公意,而对国家来说则成为个别意志。为了很好地表达公意,最重要的是国家之内不能有派系存在,且每个公民只能表示自己的意见。但如果有了派系存在的话,就必须增加其数目并防止它们之间的不平等。显然,卢梭心中向往的民主是人民一致同意的直接民主,是个人直接面对国家的像古希腊人那样经常通过集会来行使主权和部分行政权的、程序极为简单的民主,是没有任何工具性、技术性保证的民主。

从纯理论的角度来看,卢梭向往的直接民主制与孟德斯鸠所崇尚的代议制度相比无疑更能代表人类社会发展的理想。在这个意义上,卢梭的人民民主制思想对后来的思想家和社会主义国家的实践产生了巨大的影响,并受到了马克思的充分肯定。但从技术操作的层面看,孟德斯鸠的代议制更能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更具有现实的人民民主的意义。因为,如果直接人民民主制度无法实现有效的社会整合,必然导致社会的无序状态。以卢梭的政治哲学为灵魂的法国大革命所导致的骚乱和流血灾变有力地说明了这条真理。20世纪人类政治现代化和政治理论的最新进展也表明:民众广泛的政治参与必须伴随着政治参与的整合和组织化,即政治参与者以个人为单位逐渐整合为以社团党派为单位,通过代表制度表达人们的意志和参与政府。

如果说卢梭的极端人民民主制曾经在法国大革命中昙花一现的话,那么,孟德斯鸠的代议制无疑是日益璀璨的明珠。实际上,站在智慧之巅的卢梭也清楚地意识到了他所设计的直接民主对人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危害。“没有别的政府是像民主的政府或者人民的政府那样易于发生内战和内乱的了。”[16]但是他没有找到通往充分保障人民的自由和平等权利的桥梁。因而,他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就民主制这个名词的严格意义而言,真正的民主制从来就不曾有过,而且永远也不会有。”[17]

【注释】

[1]本文载《江西科技师范学院学报》2007年第4期,系李龙教授与其博士生李小萍合著。(www.xing528.com)

[2]参见曾裕华:《自由优于平等:孟德斯鸠政治哲学的价值取向》,载《贵州社会科学》2005年3月。

[3][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9页。

[4]参见刘小英、刘峰:《略论法国大革命前自由、平等概念的发展》,载《学习与探索》1999年第4期。

[5][英]罗素:《西方哲学史》(下),何兆武、李约瑟译,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37页。

[6][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7][法]卢梭:《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李常山译、东林校,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26页。

[8][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47页。

[9]关于孟德斯鸠与卢梭政制方面的研究.参见宋全成:《论卢梭的国家权力理论》,载《东南学术》2000年第2期;《论孟德斯鸠与卢梭国家权力理论之分野》,载《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1月。

[10][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11][法]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上),张雁深译,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6页。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4页。

[13]这里,孟德斯鸠和卢梭是接受了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洛克的关于国家立法权来源于人民的政治思想,而洛克的这一思想又源于胡克尔。胡克尔在其著作《宗教政治》(第一卷,第十节)中说:“制定法律来支配人们全部的政治社会的合法权力,本当属于同样的整个社会……因此,未经公众赞同制定的法律就不是法律。”参见:[英]洛克:《政府论》(下)第82页注释。洛克在《政府论》(下)的同一页中表达了同样的观点:立法权“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和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任何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除非基于他们的同意和基于他们所授予的权威,没有人能享有对社会制定法律的权力。”

[14][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0~121页。

[1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120页。

[16][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5页。

[17][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8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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