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在自由与法律关系上
卢梭的自由观比孟德斯鸠的自由观具有更多一层含义。孟德斯鸠和卢梭都是自由和法律的统一论者。他们都主张法律下的自由,在此基础上卢梭还主张公民相对于法律的自由。
孟德斯鸠把自由分为两种:哲学上的自由和政治的自由。哲学上的自由即意志自由。政治的自由是要有安全,或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政治自由是孟德斯鸠自由思想的重心所在。在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上,孟德斯鸠强调“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6]政治自由并不是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在一个国家里,即在一个有法律的社会里,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根据自由关涉的是政治关系还是私人关系,政治自由可以分为与政制相关联的政治自由和与公民相关联的政治自由。
在论述与政制相关联的政治自由时,孟德斯鸠论述了规定政治自由的法律和政体的关系。具体来说,就是要通过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的政治体制来保障公民政治自由的实现。在这一政体之下,立法权掌握在君主和少数贵族手里,即使君主也要服从法律,实行以法治国。这一点下文将详细分析。
实行三权分立的政制,对于政治自由来说的确十分重要,但还不是公民政治自由的全部保障。孟德斯鸠认为,我们完全可能遇到这样的情况,就是政制是自由的。而公民却毫无自由。之所以有可能这样,是因为在自由和政制的关系上,建立自由的仅仅是法律,甚至仅仅是基本的法律,或者说仅仅是对权力予以某种法律的限制和约束,使手握大权的人不能任意实行专断与暴政。但在大多数的国家中,自由所受到的束缚、侵犯或摧残往往会超过宪法所规定的范围。他认为,公民的自由主要依靠良好的刑法。依犯罪的性质量刑有利于自由;不能以思想、言语定罪;在刑罚中实行人道主义,禁止拷问;允许罪犯依法选择法官或至少允许要求某些法官回避,法官应与被告人处于同等地位;在判处死刑这样的重罪时,至少应有两个证人作证等。这些内容即使以现代的眼光看也是刑法实施应该遵循的基本规则。孟德斯鸠不厌其烦地探讨刑法的具体内容和基本原则,其用意非常明显,即刑法不仅仅是单纯惩罚犯罪的工具,它还与一般公民(非犯罪人)的政治自由密切相关。
卢梭也特别注意用法律来帮助实现自由。他认为,人类由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后,丧失的只是他的自然的自由,而获得的乃是社会的自由、道德的自由等。“唯有道德的自由才使人类真正成为自己的主人;因为仅只有嗜欲的冲动便是奴隶状态,而唯有服从人们自己为自己所规定的法律,才是自由。”[7](www.xing528.com)
要理解卢梭的自由观,理解他对法律的定义是关键。卢梭认为“法律乃是公意的行为”[8]。他指出,实在法是由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制定的。是人民自己意志的记录。是全体人民对全体人民作出的规定。也就是说,法律的意志具有普遍性,所以,自由的实质在于意志服从自己的法则,做自己的主人。
由此可见,卢梭所希望的自由,不仅仅是法律之内的自由,还是公民相对于法律本身的自由。即法律必须反映每个公民共享的公意,否则法律就变成了王权、上帝或社会中的“特殊利益”的产物。公民在服从法律时就不会像服从自己一样自由了。后者是卢梭的自由观高于孟德斯鸠的自由观之所在。
孟德斯鸠与卢梭在自由与法律关系上的差异体现了完全不同的政治立场:孟德斯鸠站在大资产阶级的立场上,主张同王权妥协、崇尚君主立宪;而卢梭则代表中小资产阶级的利益,更多地从社会公正的理念出发,站在社会大众的层面上,要求政治权利。
孟德斯鸠出身于富裕家庭,生活于法国巴黎的上流社会。平等问题尽管也在他的理论研究视野范围内,但远不及对自由权利的关注,他关注的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他不仅提出政治自由的具体定义,而且论述了政治自由的具体内容;不仅研究了政治自由的具体形式——信仰自由、言论自由,而且为实现这些自由提出了法治保障,不仅探讨了政治自由本身,而且研究了如何选择保障政治自由的政治制度和政府组织形式。而政治自由,成为孟德斯鸠全力以赴、一生致力解决的核心问题。
卢梭的“社会契约”理论虽然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由,但在他的自由观的各个细节上都可以隐约看出隐藏于其后的平等。卢梭不仅关注法律之下的自由,更强调公民相对于法律的自由。这大概与卢梭的出身和独特的生活经历密切关联。一方面,出身于社会下层的卢梭,对下层人民自然淳朴的人性、聪明出色的才智、健康的生活情趣极尽赞美,对道德沦丧、性情刁钻、厚颜无耻的巴黎上层权贵充满了憎恨;另一方面,长期漂泊不定的生活使卢梭饱尝了寄人篱下的辛酸和任人支配的屈辱,也使他目睹了社会不平等给广大人民带来的深重灾难。他强烈渴望社会平等,自然以探讨平等为己任。正因为如此,他们构建的保障自由的政制自然也不同。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