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科学发展观对依法治国理论与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
(一)科学发展观是创新的典范
创新是民族的灵魂,也是理论的生命。与时俱进,不断创新,这是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科学发展观既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坚持与继承,更是对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的发展与创新。它从新世纪、新阶段的实际出发,对社会发展的本质、主体、内涵、规律和目的等作了新的探索与阐发,回答了当代中国面临的重大的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各方面的挑战,在实践中形成崭新的发展理念与战略,创新的典范。
1.对发展本质的新揭示。科学发展观揭示了社会发展过程的内在本质、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内在统一。一方面,社会发展是社会主体认识和遵循社会规律的过程,即合规律的过程;另一方面社会发展又是社会主体满足自身的需要的利益,实现其价值的过程,即合乎社会主体的目的过程。这种合规律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是任何社会都不可缺少的;但程度与性质是有区别的,而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就是以人为本,促进和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从而使社会发展的规律性与目的性高度统一。这既是社会本质的新揭示,也是对社会主义社会优越性的新揭示,是一个有巨大价值的创新。
2.对发展内涵的新界定。科学发展观将社会发展视为生态发展、经济发展、政治发展、社会发展四大要素构成的系统;其中生态发展是前提,经济发展是基础,政治发展是保障,文化发展是主导。上述四大要素并非作机械的堆积,而是统一整体,处在相互作用的关系之中。
3.对发展主体的新阐释。科学发展观在继承唯物史观关于人民群众是历史的创造者这一著名原理的基础上,对社会主体作了新的阐释;我们的“以人为本”中的人是具体的、现实的,既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和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既关注代内主体,也关注代际主体,既关注本代人,也关注下代人。我们讲的“本”是指以人民根本利益为本,是包括每个人的合法利益的。
(二)科学发展观对依法治国理论与制度创新的基本要求
1.坚持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早在1938年,毛泽东同志就在党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著名理念,并明确指出:“马克思主义在中国具体化,使之在其每一表现中带着必须有的中国的特性,即是说,按照中国的特点去应用它,成为全党亟待了解并亟须解决的问题。”[9]后来,因种种原因,在较长时间内没有使用这一概念。直到20世纪60年代,毛泽东同志在谈话中又重新提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又举起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大旗,特别是党的十六大后,胡锦涛同志多次使用这一理念,并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不断取得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
之所以强调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因为它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又包含了中国共产党人的集体智慧和中华民族的优秀思想。我国的各项工作都必须以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离开了这一方向和原则,当代中国将会困难重重而难于成事,尤其是在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就会走向歧途。近年来,哲学与经济学已经明确提出这一问题,事实上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才能回答与解决我国的重大现实问题,才能完成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历史使命。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为例,只有坚持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只有用马克思主义的经济理论,才能使市场不断深化与完善。同样,在法学界、法律界,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也必须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才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十年来,依法治国每项成就的取得,靠的就是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都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大成果。但我们也看到,也有个别人言必称西方,甚至在论文和著作中基本上或完全不引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和党的重要文献,讲的是西方的法学理论,列举的是西方的法治实践。毫无疑问,西方法学历经几千年历史,尤其是近代以来,在法治建设方面确实取得了重大进展,按照“洋学中用”的原则,当然是可以借鉴的。但必须同中国实践相结合,绝不能盲目搬用,更不能“全盘西化”。要知道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必须以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必须解决法治建设的重大现实问题,必须结合中国法治实践不断探索和不断创新。如果完全按照西方法治模式,中国便不可能实现法治。20世纪60年代至70年代,西方民主模式、法治模式在非洲和拉丁美洲遭到失败就例证。
马克思早就说过:“每个时代总有属于自己的问题,准确地把握和解决这些问题,就能把社会推向前进。”[10]事实上,马克思主义并不是仅供人们研读研修的学理,同时它的一项重要功能,就是深入回答重大的现实问题,并在这种回答中体现自身的价值。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正处在关键阶段,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一系列新的实践课题需要我们给予回答,一系列新经验需要我们进行提炼与概括,一系列热点问题需要我们解疑释惑,一句话归总,法治建设的实践需要把回答现实问题作为主攻方向,诸如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理念问题,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构建问题,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法律问题、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问题等。
2.坚持以人为本的原则。以人为本,这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和灵魂,理所当然地要成为依法治国理论和制度创新的根本原则。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的治国方略,目的是为了人的全面发展,法治必须依靠人民、法治的成果应由人民所共享。为此,在依法治国的各个环节中,必须以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切实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我国各族人民的利益,尊重与保障人权,实现公民的各项权利。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创新,就是树立人本法律观。
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与体现,它要求社会主义法律在保障和体现人民利益的基础上,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人本法律观是科学发展观引领法治理论的集中体现,它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揭示法律发展的演变过程:法律本因人的需要而产生→异化→回归于人,就是说历史上的法律观是: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告诉人们这样的基本原理:人是法律之本。法律如果离开了人,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正是这个人本法律观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法律理念,引导法律为民主法治提供理论支撑和制度设计,为公平正义提供评价尺度和实现形式,为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提供行为模式和法律保障……就是说,人本法律观表明:人不仅是法律的主体,也是法律的目的和手段;法律服务于人的发展,维护人的权利,满足人的需要,实现人的利益。
在依法治国制度创新中,要体现出科学发展观引领的人本法律观的精神,在法治运行中要体现尊重人、依靠人、提高人、发展人。所谓尊重人,就是尊重人的生命、价值和尊严,尊重人的权利与人的需要;依靠人,就是贯彻“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一国家制度的核心,把人看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根本力量;提高人,就是要提高人的素质,特别是要提高人的思想品德素质、法律素质、身体素质;发展人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为社会主义立法、执法和司法的逻辑起点与归宿。一句话,离开以人为本这一根本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就将一事无成。
3.坚持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使法学创新进入新的境界。科学发展观就是具有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的伟大战略,是中华民族创新精神和科学精神的崇高品质和境界的体现。同样,依法治国的理论创新与制度创新也必须具有这种理论品格。(https://www.xing528.com)
在立法领域,我国正在构建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是时代的要求,也是客观的需要。随着历史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过去那种以部门法为主干构建体系的理念和方法越来越受到挑战与质疑。法律体系的发展过程,就是从简单到复杂,从复杂到精确的过程。自20世纪以来,社会立法不断增多,新的法律部门不断涌现,连法理学家都很难精确计算究竟有多少个部门法,如果再按部门法来构建体系早已不能反映现实情况。何况以往那种划分部门法的标准(即一个主要标准——调整社会关系内容的不同;一个辅助标准——调整方法的不同)本身也值得研究,这实际上是前苏联的做法。现在应根据新世纪、新阶段的需要重新研究这一问题,我们将在立法制度创新的观点中对该问题进行深入的讨论。当然,在立法程序、立法技术方面的创新也需要深入探讨。
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关键。国务院早已制定了建设法治政府的规划,并颁布依法行政的实施纲要。这里涉及的理论与制度创新较多,为法学界、法律界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理论与制度创新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使法学家和法律家大有作为。至于司法领域,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特别是依法治国的深入人心,司法公正的重要性进一步显现出来。无论是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需要我们对成功的经验,正确的做法加以总结与升华;同时,对司法不公与某些地区的司法腐败也要引以为戒,从中吸取教训,提出改革的对策,这也是一种创新。总之,在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与环节,都有个理论与制度创新的问题。我们在任何一项创新中,都应该全面看问题,注重法律的协调发展和可持续发展,并从中体现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与中国气派。
【注释】
[1]本文刊载于《湖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年第2期。
[2]管子·霸言。
[3]尚书·五子之歌。
[4]孟子·尽心下。
[5]孟子·尽心下。
[6]旧唐书·卷九十八。
[7]晋书·卷十九。
[8]於兴中:《法治与文明秩序》,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1页。
[9]《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534页。
[10]参看刘云山同志在中国社科院马克思主义研究院成立大会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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