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科学发展观是依法治国强大的思想武器
科学发展观是我国的发展战略,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的治国方略,两者有着紧密的联系:科学发展观是依法治国强大的思想武器,依法治国是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
众所周知,我国的法制建设历经了曲折的历程,有光辉的成就,也有痛苦的磨难。在共和国成立之初,我国民主法制建设举世瞩目,有不少振奋人心之举。但自1957年反右斗争开始,特别是“十年动乱”,使我国的民主与法制遭到浩劫。然而,中国共产党毕竟是伟大的党,中国人民毕竟是伟大的人民,中国军队毕竟是伟大的军队,终于在危难之际,力挽狂澜,一举粉碎了“四人帮”。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实现了我国历史的伟大转折,也迎来了民主法制的春天;经过全国人民20余年的共同努力,终于走上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1996年党中央作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决策,1997年在党的十五大文献中重申了这一主张,1999年在宪法修正案中正式以根本法形式予以认可。
依法治国是中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治国理政理念的重大转折,不仅标志我国抛弃了“人治”思想的羁绊,而且为我国民主法制的发展与完善开辟了广阔的道路和光辉的前景。十年来,随着依法治国的步步推进,事实上已经不断取得了新的成就。人民的根本利益、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人权、公务员的执法活动、司法机关的公正审判,都得到了法律的保护。公民的法律意识和国家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都在不断提高。特别是在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完善中,法律发扬了它的特殊功能,既“护航”又“导航”,成就显著。近年来,又开展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使依法治国更加深入人心,博得了中国人民和世界人民的赞扬。依法治国的业绩将永远铭刻在中华民族的史册上。
“法治”是人类管理国家经验的总结,但我国由于长期处于“人治”的统治之下,尽管早有“法家”提倡过“以法治国”,然而它是建立在“严刑峻法”的基础之上,早已被人民所否定。因此,在事实上实行过“法治”的只有几百年历史的西方国家,其中典型就是美国。要知道,我国建设的是“社会主义法治”,这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当然,法治有其共性,有些地方经过分析之后是可以借鉴的,“洋学中用”何尝不可。但任何“共性”都体现在“个性”之中,社会主义法治有其特殊性,中国搞法治应基于中国国情,因此,对西方的东西不能“全盘照搬”,更不能“全盘西化”。可是,在我们法学界,也包括法律界,一些人言必称西方,讲的法治理论大多是西方的。毫无疑问,对西方法学不能全盘否定,它适合西方国家的国情,它经历了西方国家的检验,无疑当时对社会进步起了推动作用。但那毕竟是西方的东西,如果不结合中国实际情况,将不会起到应有的作用。事实上,在20世纪60—70年代,某些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推行过西方法治的模式,结果均以失败而告终。不是说西方的法治理论不好,而是说要使之结合中国国情。以“三权分立”为例,在西方它是个重要原则,也起过好的作用;但在中国不行,因为它否定人民的最高监督权和最后决策权,否定了共产党的领导。再如“权利本位”,它相对“义务本位”而言是个巨大的进步,大有借鉴的价值;但必须与其他东西配套起来,如果只强调权利,不讲义务与责任,就容易导致“以自己权利是否受到侵犯”作为法治的根本标准,使人忘记起码的道德与情感。於兴中教授写道:法治社会重视人的智慧性的开发,而忽视了人的秉性中其他重要方面,包括人的心性和灵性的培养。[8]当然,他讲的法治社会是指西方国家已有的情况,对这个问题应引起我们的关注,不能盲目搬用西方的法治理论,而要有发展中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才能回答与解决依法治国中的理论与实践问题;而科学发展观在这方面为依法治国提供了思想武器。
1.科学发展观为依法治国的理论提供了价值观念,这就是以人为本。以人为本,就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为依法治国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就是要在依法治国的各个领域、各个环节要尊重人、关心人、保护人、理解人、解放人、发展人,充分发挥人的主动性和创造性;要使社会主义法律真正体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理念,成为公民权利的确认与保障。(www.xing528.com)
2.科学发展观为依法治国的实施提供了基本方法,这就是全面性、协调性、可持续性。这个基本方法或者方法论,对经济社会发展都适用,对依法治国同样有引领作用。在依法治国不断推进中,不仅要在法律体系内部形成和谐、协调的整体,而且要全面构建“自然——人——社会和谐统一的发展模式,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
3.科学发展观为依法治国推进提供一个根本性的原则,那就是必须把发扬民主、坚持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紧密结合起来,依法治国不能走西方国家法治的道路,而要走社会主义法治的道路;并在实践中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创新。
(二)依法治国是坚持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保障
科学发展观是崭新的理念和战略,既是过去经验的总结、理论的升华,更是当代中国发展的方向和指针,必须贯彻执行。首先,就有一个教育、认识和理解的问题。当然,理论教育是很重要的,从世界观、价值观、方法论来阐释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从思想上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并贯彻到实际中去。
法律教育也是很重要的,它具有具体而生动的特点,如我国的“十一五”国民经济计划,就是一个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文献。对一些违背科学发展观和国家法律的具体案件的处理与审判,同样是一种难忘的教育;其中包括深刻的法律精神和道德大原则。体现科学发展观的法律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可为),哪些行为禁止做(非为),哪些行为必须做(必为),从而使人们对法律记得住、用得上、遵守好。
另一方面,科学的发展观作为当代发展的战略思想和方针,既需要通过理论教育、法制教育,加深人们对它的理解与运用,更需要通过构建一定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来确定其贯彻执行。这就需要立法机关科学立法,执法机关依法行政、司法机关公正审判互相配合,使科学的发展观成为全国人民的具体行动,并做到令行禁止,有功者奖,有过者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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