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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法律限制?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卢梭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所谓自由,即自我立法。法治为个人在集体中的自由发展提供了空间,而不是对个性的扼杀。而且这种限制以保障个人的自由为原则,不能是无理的、专断的限制。换言之,对个人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是有条件的,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在立宪主义中,权利与约束、自由与秩序并没有被孤立、片面地对待。宪法以人权为核心,并非是以牺牲正义与秩序为条件,而只是说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正义与秩序的核心或目的。

如何平衡个人自由与法律限制?

五、人的自由:纵欲抑或限制?

“以人为本”的中心既然是人,而离开自由,人的发展与完善又不可能,那么,自由便是“以人为本”的核心。但什么是自由?在自由的故乡,在它所源出的文化历史中,人们不仅为自由聚讼纷争,而且为之流血。自由真的如此珍贵,如此值得追求?

哲学首先为自由提供了理论说明。卢梭认为,自由是人的本质,所谓自由,即自我立法。能自我立法的人,据康德的论证,是智识和道德趋于完善的人。正是在这种完善的趋向中,人成为了真正的人,或者说,他在这种自我完善中作为人实现了自我。因此,自由之可珍视,并非由于自由本身,而是自由的状态乃是人之成为人的实现的状态。

个人自由和权利乃是现代法律,特别是宪法人本主义的精髓。这种法律的自由建立于这样一种信仰之上:承认人自身拥有其固有的尊严,并因此有权获得实现其生命潜能的机会。[27]权利和自由被认为是使人成为一个完整的自我,一个得以充分发展的人的条件。它们出自于人类的真实本性。“每一项权利都可被表述为一种能力,一种人达致自我实现的能力,这一事实是一切权利的坚实的内核。因此我们可以说,最具综合性的权利就是这种自我实现的权利,也被简单地称作自由的权利。”[28]

这种自由并非为所欲为。相反,它更意味着道德与责任。换言之,这种自由以德性和责任为前提。法律的自由意味着一种自由的秩序。法律建立了这样一种秩序,在这种秩序中,通过必要的限制,个人的思想和行动才能得到自由的拓展。只有所有的人,包括政府,都无一例外地接受法律的约束和统治,自由才得以实现。因此,自由与法治须臾不可分离,离开了法治,就没有自由。

由此,法治是自由的保障。法治为个人在集体中的自由发展提供了空间,而不是对个性的扼杀。法治当然意味着对个人的限制,但这种限制所针对的是个人的行为,而非个人的良心和思想。而且这种限制以保障个人的自由为原则,不能是无理的、专断的限制。换言之,对个人自由的法律限制必须是有条件的,它必须有充分的理由。

当我们说法治是自由的保障时,即以这种认识为前提:这里的法律不是专制的法律,而是尊重个人及其权利与自由的法律:在立法的多数原则下,一部分人可以通过法律使得某种生存方式成为不可能,从而将他们的生存方式强加给其他人。但是,个人在身体、智识和兴趣上的差别使得每个人或多或少以不同于他人的方式生存。法律是否可以划定统一的生存方式?或者一个人在不妨害他人的情况下,是否可以被剥夺他自己独有的、使他之成为他自己的生存方式?答案应该是明显的。如果没有充分的理由,法律怎能将一种生活强加给所有人?在这个意义上,不是多数原则,恰恰是少数原则(权利保障原则)才是宪法的核心原则、最基本的原则。

在立宪主义中,权利与约束、自由与秩序并没有被孤立、片面地对待。宪法以人权为核心,并非是以牺牲正义与秩序为条件,而只是说个人的自由与权利是正义与秩序的核心或目的。

可见,在法律中,“以人为本”作为一种立场表达了一个伦理命题。作为伦理命题,它显然首先适用于人类政治生活。也只有在政治生活中,“以人为本”才最能体现出其价值。至于是否可以将“以人为本”作为一种方法,或者将来作为根本原则,适用于不同领域、不同层次,是大可疑问的。因为,“以人为本”不能算作一种方法,也很难作为一种方法去适用。其次,它作为一个根本原则被广泛适用也并不适当。比如,在兽医学领域,这个根本原则恐怕就不好用。因此,我们其实用不着以普遍适用的方式来讨论“以人为本”,只要将之用于当用之处,就已经十分好了,就是一种认真对待的态度。

我们今天讲“以人为本”,并不是一定要在个人与社会之间各执一端,拼个你死我活,鱼死网破,也不必将是否主张“以人为本”作为衡量一个人马克思主义信仰的试金石。理性的态度是严肃对待各种理论与学说,认真对待我们自己,或者,认真对待我们的问题。但是有一点是明确的:如果一定要将社会看做是一种异己的力量的话,那么,通过压制人而挽救社会的努力注定是行不通的。因为,奴役培植奴性,奴性乃是对人性的扭曲和禁锢。一个人性受到扭曲和禁锢的社会一定是一个扭曲的、不负责任的社会,也一定是一个停滞的社会。因为,一个社会的性质最终取决于构成它的人的性质,一个社会的发展说到底是人的发展。对很多人而言,自由的确只是一件奢侈品,“自由”也的确不能不加说明地使用,但这并不意味着(作为一般化命题)遏制个人以保全社会就具有正当性。拒绝自由并不能使我们安然无恙,却可能使我们错失完善自己的机会。

【注释】

[1]本文刊载于《广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5卷,系李龙教授与其博士生王源渊合著的文章。

[2]黄楠森:《马克思主义与“以人为本”》,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9期,第18~19页。

[3][意]加林:《意大利人文主义》,李玉成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7~102页。

[4][意]加林:《意大利人文主义》,李玉成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7~43页。

[5][英]霍布豪斯:《自由主义》,朱曾汶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62页。

[6][德]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周勇,王丽芝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85页。

[7]黄楠森:《马克思主义与“以人为本”》,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9期,第18~19页。

[8][意]加林:《意大利人文主义》,李玉成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3~31页。

[9]如黄楠森、胡乔木二位先生对人文主义的认识中就有诸多值得商榷之处,他们似乎将其理解为一种完全背离社会的个人主义立场。(www.xing528.com)

[10][意]加林:《意大利人文主义》,李玉成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2~18页。

[11]参见《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页。

[12][意]加林:《意大利人文主义》,李玉成译,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2~41页。

[13]列奥·施特劳斯:《自然权利与历史》,彭刚译,三联书店2003年版,第121页。

[14][德]弗洛姆:《马克思论人》,陈世夫、张世广译,陕西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120页。

[15]《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6]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7页。

[17]《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18]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7页。

[19]《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0]《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1]朱熹:《四书章句集注》,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367页。

[22]诸子集成(一),长春出版社1999年版,第377页。

[23]《文渊阁四库全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4]杨伯峻:《春秋左传注(一)》,中华书局1990年版,第182页。

[25]黄楠森:《马克思主义与“以人为本”》,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9期,第18~19页。

[26]王锐生:《“以人为本”:马克思社会发展观的一个根本原则》,载《新华文摘》2004年第9期,第21~24页。

[27][德]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周勇、王丽芝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111页。

[28][德]弗里德里希:《超验正义》,周勇、王丽芝译,三联书店1997年版,第9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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