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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与社会:个人与整体的关系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正是交往使人们联结成整体。在规范的意义上,人显然意指个人,而非整体。人确是社会性的存在,但个人不能因此就变成了整体。这一事实,不仅说明社会对人之成为完整的人的重要性,而且正表明社会是为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目的而存在的。这些个人或单独、或通过群体总会发生利益冲突。所谓人与社会的对立,实质是人与人的冲突。

人与社会:个人与整体的关系

四、社会的人:个人抑或整体?

黄楠森先生说马克思主义是以社会为本的,因为,马克思主义强调人在社会中的发展。此外,黄先生说以人为本的人不是指某个人,而是“很多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全人类”。[25]如果我们将黄先生对人的概念替换推到尽头,以人为本就是以社会为本。因此,黄先生逻辑一致的结论就是以社会为本,而且这个结论,部分还是从以人为本推论出来的。如此,我们不得不考察这个社会中的“人”。

人与人在社会中的联结并非如石子般排列,而是通过交往。正是交往使人们联结成整体。使这种交往的联结成为可能并维持它的,是广义而言的法律或规范。在规范的意义上,人显然意指个人,而非整体。或者可以说,规范中,人的概念关涉人的质而非量。尽管我们有些时候使用人这个字时也会有范围的限定,但那只是我们用“人”的“所指”,而非它的含义。

因此,在“以人为本”这里,“人”虽然并不特别指向具体的某个人,但也不是指“很多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全人类”。“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基于考察各个个别的人而作的概念上的抽象。如果一定要强调言说具体的人,反对抽象,那么我们就无法言说。如果将“人”等同于全体的个别人的相加,如此完成的绝不是对“人”的概念的抽象或者定义,只是在做加法。如果将“人”理解为个别人的集合体,如此导向的不再是“人”的概念,而是别的概念,如全人类或人类社会。

在规范的意义上,保持人的类概念含义显得十分必要。假设有这样一个规范:人的尊严不容侵犯。这里,“人”之作为抽象的概念乃是出于理论的需要,否则我们无法如此简洁地表达这一规范。在这一规范中,“人”仅意味着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事物,但却并不具体指向某物。只有当理论(规范)返回实践时,借由一定的条件(如被侮辱、诽谤),被抽象的“人”可被还原为一个具体、个别的人(受害者)。但是,如果不恰当地用一种整体性的认识,如所有人、全人类,替换“人”的概念,这种替换必然导致上述“人”向个别人的还原过程的受阻。

人确是社会性的存在,但个人不能因此就变成了整体。人的社会属性并不必然导致人与社会的冲突,也不必然导致以社会为本的结论。相反,抽象地讲,人与社会是互相依存的。人构成社会的基础或基本要素,没有人就没有社会。另一方面,人离开社会不可能获得发展和完善。一个远离人群身处孤岛的个人,可能获得生物意义上的存在,却不可能获得完全意义上人的存在。这一事实,不仅说明社会对人之成为完整的人的重要性,而且正表明社会是为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目的而存在的。换言之,社会的价值和意义是在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实现中实现的。因此,仅就“人”而言,人是目的还是社会是目的,应该不是一个难回答的问题。正如王锐生先生所言:“难以理解的倒是:我们是人,为何却拒绝‘以人为本’?”[26](www.xing528.com)

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社会理论都是以人为目的的。人们不会仅仅为了社会而研究社会。社会所以被关注,只是由于它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因此,每一种社会理论,几乎都以对人的关切开始,以对人的关切告终,最终都可以被视为一种关于人的理论。在这个意义上,人是出发点,也是归宿。不同的是,本着对人的关切,从何处开始,向何方向进行。换言之,有不同的立场、层面、角度、方法和原则。

当我们考察实际生活时,我们面对的社会中的人并非同质的,始终有着善良天性的人,而是具体的、单独的、多样而复杂的个人,而且这些个人还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结合成不同的群体、集团或阶层。这些个人或单独、或通过群体总会发生利益冲突。对于“以人为本”的部分反对意见就是在这一层面上提出来的。就这些反对者而言,他们并不反对在抽象的层次上人与社会的关系,他们反对“以人为本”或者人文主义立场,是担心此种人本立场会导致在实际生活中产生极端个人主义自我中心的后果。

这是一种偏爱秩序,因而也偏爱社会的论点,但却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在它捍卫社会时,它其实假定了两种不同的冲突:人与人,人与社会。在它的论证中,这两种冲突不时地纠缠在一起。但在这里,社会这个概念遮蔽上问题的实质。因为,社会是一个模糊的面孔,我们很难给社会划定一个确切的范围和界限。因此,面对以社会为本的论断,我们可以很正当地追问:谁是社会?什么人躲在社会那模糊而神圣的面具后面?其次,在它说明从冲突到天下大乱的整个过程中,它完全假定了一种无政府状态,即法律和既有秩序的缺失。

今天,我们都认识到社会和政府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人在社会的自治与政府的统治也不能混为一谈。在以社会为本的逻辑下,即便没有政府,但只要有一群人,不管其范围,不论以何种方式生活在一起,社会本位的目标就实现了。因此,在以社会为本的思路下,即使没有政府,社会也会自在。如果我们将以社会为本的逻辑一以贯之地推到尽头,就是无政府主义。其实这个结论,不正是以社会为本论者隐而未宣的前提?可以说,其结论已在前提之中。

所谓人与社会的对立,实质是人与人的冲突。既然人性中无可摆脱的恶使得人们在社会中完全的自治成为不可能,为了个人的存在,从而也是为了个人发展所需要的秩序与和平,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自己置于法治国家的统治之下。可见,恰恰是对个人保护的关注,或者说以个人为本,为统治的正当性提供了说明和理由。因此,证明了政府的必要性,从而也证明了秩序的重要性,正是对个人的关注,或者说以人为本,而不是社会,更不是以社会为本。因为,国民对政府的权力予以限制或许是可能的,但对于一个没有确切边际的社会中无处不在的强力,由人们自己来予以限制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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