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社会的人:个人抑或整体?
黄楠森先生说马克思主义是以社会为本的,因为,马克思主义强调人在社会中的发展。此外,黄先生说以人为本的人不是指某个人,而是“很多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全人类”。[25]如果我们将黄先生对人的概念替换推到尽头,以人为本就是以社会为本。因此,黄先生逻辑一致的结论就是以社会为本,而且这个结论,部分还是从以人为本推论出来的。如此,我们不得不考察这个社会中的“人”。
人与人在社会中的联结并非如石子般排列,而是通过交往。正是交往使人们联结成整体。使这种交往的联结成为可能并维持它的,是广义而言的法律或规范。在规范的意义上,人显然意指个人,而非整体。或者可以说,规范中,人的概念关涉人的质而非量。尽管我们有些时候使用人这个字时也会有范围的限定,但那只是我们用“人”的“所指”,而非它的含义。
因此,在“以人为本”这里,“人”虽然并不特别指向具体的某个人,但也不是指“很多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全人类”。“人”这个概念本身就是基于考察各个个别的人而作的概念上的抽象。如果一定要强调言说具体的人,反对抽象,那么我们就无法言说。如果将“人”等同于全体的个别人的相加,如此完成的绝不是对“人”的概念的抽象或者定义,只是在做加法。如果将“人”理解为个别人的集合体,如此导向的不再是“人”的概念,而是别的概念,如全人类或人类社会。
在规范的意义上,保持人的类概念含义显得十分必要。假设有这样一个规范:人的尊严不容侵犯。这里,“人”之作为抽象的概念乃是出于理论的需要,否则我们无法如此简洁地表达这一规范。在这一规范中,“人”仅意味着具有某种共同特征的事物,但却并不具体指向某物。只有当理论(规范)返回实践时,借由一定的条件(如被侮辱、诽谤),被抽象的“人”可被还原为一个具体、个别的人(受害者)。但是,如果不恰当地用一种整体性的认识,如所有人、全人类,替换“人”的概念,这种替换必然导致上述“人”向个别人的还原过程的受阻。
人确是社会性的存在,但个人不能因此就变成了整体。人的社会属性并不必然导致人与社会的冲突,也不必然导致以社会为本的结论。相反,抽象地讲,人与社会是互相依存的。人构成社会的基础或基本要素,没有人就没有社会。另一方面,人离开社会不可能获得发展和完善。一个远离人群身处孤岛的个人,可能获得生物意义上的存在,却不可能获得完全意义上人的存在。这一事实,不仅说明社会对人之成为完整的人的重要性,而且正表明社会是为人的自我发展、自我完善、自我实现的目的而存在的。换言之,社会的价值和意义是在人的价值和意义的实现中实现的。因此,仅就“人”而言,人是目的还是社会是目的,应该不是一个难回答的问题。正如王锐生先生所言:“难以理解的倒是:我们是人,为何却拒绝‘以人为本’?”[26](www.xing528.com)
可以说,几乎所有的社会理论都是以人为目的的。人们不会仅仅为了社会而研究社会。社会所以被关注,只是由于它是人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因此,每一种社会理论,几乎都以对人的关切开始,以对人的关切告终,最终都可以被视为一种关于人的理论。在这个意义上,人是出发点,也是归宿。不同的是,本着对人的关切,从何处开始,向何方向进行。换言之,有不同的立场、层面、角度、方法和原则。
当我们考察实际生活时,我们面对的社会中的人并非同质的,始终有着善良天性的人,而是具体的、单独的、多样而复杂的个人,而且这些个人还可能以不同的方式结合成不同的群体、集团或阶层。这些个人或单独、或通过群体总会发生利益冲突。对于“以人为本”的部分反对意见就是在这一层面上提出来的。就这些反对者而言,他们并不反对在抽象的层次上人与社会的关系,他们反对“以人为本”或者人文主义立场,是担心此种人本立场会导致在实际生活中产生极端个人主义、自我中心的后果。
这是一种偏爱秩序,因而也偏爱社会的论点,但却导致了理论上的混乱。在它捍卫社会时,它其实假定了两种不同的冲突:人与人,人与社会。在它的论证中,这两种冲突不时地纠缠在一起。但在这里,社会这个概念遮蔽上问题的实质。因为,社会是一个模糊的面孔,我们很难给社会划定一个确切的范围和界限。因此,面对以社会为本的论断,我们可以很正当地追问:谁是社会?什么人躲在社会那模糊而神圣的面具后面?其次,在它说明从冲突到天下大乱的整个过程中,它完全假定了一种无政府状态,即法律和既有秩序的缺失。
今天,我们都认识到社会和政府是不同的两个概念,人在社会的自治与政府的统治也不能混为一谈。在以社会为本的逻辑下,即便没有政府,但只要有一群人,不管其范围,不论以何种方式生活在一起,社会本位的目标就实现了。因此,在以社会为本的思路下,即使没有政府,社会也会自在。如果我们将以社会为本的逻辑一以贯之地推到尽头,就是无政府主义。其实这个结论,不正是以社会为本论者隐而未宣的前提?可以说,其结论已在前提之中。
所谓人与社会的对立,实质是人与人的冲突。既然人性中无可摆脱的恶使得人们在社会中完全的自治成为不可能,为了个人的存在,从而也是为了个人发展所需要的秩序与和平,我们有充分的理由将自己置于法治国家的统治之下。可见,恰恰是对个人保护的关注,或者说以个人为本,为统治的正当性提供了说明和理由。因此,证明了政府的必要性,从而也证明了秩序的重要性,正是对个人的关注,或者说以人为本,而不是社会,更不是以社会为本。因为,国民对政府的权力予以限制或许是可能的,但对于一个没有确切边际的社会中无处不在的强力,由人们自己来予以限制则是不可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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