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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又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使人们必须遵守,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直言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载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起点和基础。

社会主义法治:构建和谐社会的关键

四、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载体

法律本身就是一种和谐”,和谐社会首先应该是一个法治社会,法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和前提。历史经验表明,和谐并不是自然而然地形成,而必须通过调节而实现。法律是整个社会关系调节器的重心,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居于支配地位,起着关键作用。如果没有一种令人们信服的强有力的控制社会的手段或方式,社会是难以达到和谐的。社会主义法治是最理想的控制社会的方式,因为社会主义法治体现着社会主义民主,是广大人民意志的集中表现,能够令广大人民信服,使他们能够自觉地维护社会秩序,遵守法律。社会主义法治又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使人们必须遵守,这样才能保证社会的和谐。

因此,依法治国建设和谐社会的必由之路。直言之,要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主义法治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载体。

所谓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两层含义。第一,这个社会是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社会主义性质的社会不同于以往任何其他性质的社会,它具有独特的内在本质规定性,邓小平科学地将社会主义的本质概括为: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社会主义的和谐社会应该是在各方面都能体现和实现社会主义本质的社会。第二,这个社会是和睦的、协调的。和谐既包括人与自然之间的和谐,也包括人与人之间的和谐。发展是实现社会和谐的根本之道,贫穷是产生社会不和谐的最根本最普通的原因。只有发展才能清除贫困。邓小平指出“贫穷不是社会主义”,“发展才是硬道理”。要保持社会持续发展的势头,必须发挥法律的作用。前文说过我国古代的三大盛世成功的重要因素就是重视法律的作用。当代世界各国也不乏其例,如罗斯福新政、戴高乐改革等都显示了法治对构建和谐社会的精神功能。

众所周知,人与自然的关系和人类社会的内部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是人类与生俱来的两大基本关系,关乎人类的祸福安危。人类的发展必须以尊重客观规律,维护自然生态平衡为前提。只有建立人类与自然之间良好的和谐关系,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才能获得可持续发展的生产力。可持续发展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的一种价值追求,要求用法律来规范人与自然关系,把人作为生态环境中的一个部分,在自然生态与人类社会发展的矛盾之间找到一条和谐发展的道路,并在法律规范体系和价值理念中体现对生态环境的终极关怀,注重生态关系的调整和保护。环境保护法、自然资源法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部门,受到极大的重视。它在保护自然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保护人类生态权益等方面正发挥着巨大的作用。

在处理人类内部的关系和谐问题上,法律具有确定性和可预测性,因此它能够建立和维持公正、有效、稳定的利益整合机制。邓小平曾明确提示:“国家和企业、企业和企业、企业和个人等等之间的关系,也要用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它们之间的矛盾,也有不少要通过法律来解决。”[6]就拿公民之间关系的和谐问题来说,社会主义法治起到相当重要的作用。单个人作为民事主体,经常地参与大量的社会活动,这种活动分布在社会的各个领域,如包括夫妻、亲子、亲属等的家庭关系邻里关系、同事关系、雇主与雇工的关系等,而所有这些关系无一不在法律的调整之下,其中的调整规范包含在法律体制的不同法律部门之中,如民法婚姻法、合同法等。社会主义法治以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对公民权利的保护为着眼点,以对公民间权益冲突的协调作为社会关怀的一种手段,不论在及时化解矛盾、维持社会稳定,还是在促成人与人之间的和睦相处构建和谐社会大家庭方面,都起着基础性的作用。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首先必须是一个尊重人权,以人为本的社会,这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起点和基础。人权必须法制化才有保障,社会主义法治以尊重人的权利(即人权)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法治的起源来自于对权力的限制,从而达到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和谐。历史上,欧美的资产阶级在革命实践中发明了民主共和制君主立宪制这两种民主的社会组织结构形式。其主要精神为,民主立法,法律体现人民意志,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权力来自于法律的授予并为法律所规制。这样权利与权力的关系就趋于和谐。因为人民制定的法律体现为人民的根本意志和利益,法律授予国家(管理者)以权力是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的权利,权力是为权利服务的。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是公平正义的社会,“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7]公平正义既是法治追求重要价值,又是法治的基本特征。具体而言:既包括立法公正(即制定出来的法律必须反映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也包括司法公正(其核心是审判公正);既要求实体正义(法律应当体现和维护社会正义和基本道德准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公平分配),又讲求程序正义(在所有诉讼和非诉讼的纠纷解决过程和机制中均体现正义)。从具体内容和规则上看,第一,保证的规则,即切实保证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第二,机会平等的规则,即从总体上保证每个社会成员享有大致相同的基本发展机会;第三,按贡献进行分配的规则,即根据每个社会成员的具体贡献进行有差别的分配;第四,社会调剂的规则,即立足于社会的整体利益,对一次分配后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不断得到由发展所带来的利益,进而使社会生活的质量不断提高。

【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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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刊载于《社会科学》2005年第10期,系李龙教授与其博士生张革文合著。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538~539页。

[3]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1年版,第60~61页。

[4]李龙:《人本法律观简论》,载《社会科学战线》2004年第6期。

[5]张文显主编:《法理学》,高等教育出版社1999年版,第255~256页。

[6]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47页。

[7]罗尔斯:《正义论》,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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