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和谐社会是整个人类共同的社会理想,不少思想家,尤其是法学家们作出了不懈的努力,留下了不少名篇警句,也留下了不少动人的事例。在西方,从柏拉图的《理想国》、莫尔的《乌托邦》、哈林顿的《大洋国》、霍布斯的《利维坦》到十九世纪的空想社会主义者。在中国,从孔夫子到康有为、孙中山,他们提出“大同世界”、“天下为公”。他们无不对未来社会作过美好的设想。可是,他们都把美好的愿望寄托在根本没有或无法实现的地方,我们可以吸取不少的教训,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没有重视与关注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中的基石作用。当然根本原因还是社会制度问题。
法律之所以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石,是因为:
(1)没有法律,社会就不可能和谐。正如古语所言:“国无法而不治,民无法而不立。”当然,如果有了法律而不是良法,显然也建成不了和谐社会,法律是社会最重要的调节器,它通过规则来调整人们的行为,它明确规定了哪些行为可为,哪些行为必为,哪些行为禁为。给人们以指引,以此界定各人行动的界限,使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协调和睦。法律(我们所说的法律均指良法)成为维护现代社会秩序的主要手段,不仅因为法律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行为规范,更因为法律本身是一种历史传袭下来的文化成果,它保留与记载了大量的人类生产、生活的经验,成为一种确定的、无逻辑矛盾的、理性的规则体系。这个规则体系本身就具有内在的和谐性。
社会能否实现和谐主要取决于是否具备完备的法律,无法律则无和谐社会。事实上,和谐社会的构建必须借助于法律制度的推动与保障。如果法律制度完善而且合理,社会成员就可能和睦相处,社会关系就可能和谐顺畅。反之,如果法律制度欠缺失当,社会成员则必然冲突频发,社会关系必然扭曲动荡,当然就谈不上什么和谐了。在史无前例的“文革”浩劫中,对法律采取虚无主义的态度,斗争哲学盛行,人与人之间“你斗我”、“我争你”,当然毫无和谐可言。可见,法律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保证,是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础。(www.xing528.com)
(2)公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前提。公法规定了国家、社会的基本制度,诸如它确认“民主法治”的政治体制与治国方略,确立“公平正义”的基本原则,维护“安定有序”的社会秩序等。有了这些基础,和谐社会才有可能建立。
公法确立了国家与社会之间的和谐关系。如宪法确立了社会成员的主体地位。宪法认为国家一切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国家成为维护、发展社会成员利益的手段和工具。以宪法为依据确立的政治权威,划定了国家权力的边界,国家权力的行使以不侵犯公民权利为界限,国家权力的行使以公民权利的实现为目的。这样在国家与社会成员之间建立了良好的互动关系。宪法确立了一系列制度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服务于社会成员,如选举制度保障国家权力的行使者由社会成员挑选,政党制度保障民意能顺利反映到国家政治决策中去,司法制度保障个人利益得到国家权力的公正保护。这些制度一方面保障社会成员能自由地表达自己的愿望和意志,另一方面也保障国家权力的存在和运行建立在维护和发展社会成员的意志和利益的基础上,体现国家权力的人民性和社会性。公法规范使国家与社会之间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形成稳定和谐的社会政治、经济秩序,为和谐社会的建构创造了前提条件。
(3)私法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细胞。在人类生活中,私法无处不在,无时不在。私法是调整平等权利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它保障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要求人们按照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等原则从事经济社会活动,使得社会全体成员能在平等、有序的竞争环境中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并按照贡献大小心安理得地、公平地参与财富的分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大量活动都是由私法来调整和规制的,私法几乎渗透到社会的每一个角落,诸如对私有财产的保护问题,公平交易的规则问题等。一个国家如果私法不公正、不完善,则社会和谐无从谈起。甚至可以说没有私法,人类社会就无法前进,就更谈不上和谐社会了。1804年制定的《拿破仑法典》不仅促进了法兰西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随着拿破仑大军踏遍西欧的足迹,也促进了整个西欧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和繁荣。
(4)和谐社会贵在构建,重在对人的关怀。和谐社会的核心应该是以人为本,尊重和保护人权。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调动和发挥社会成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要注重对人的关怀,从人的内在需要出发来规范、调整和引导人的自觉的行为。公民意识得以张扬,公民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不受非法侵害(受到侵害后能得到公正的司法救济),公众的知情权得到认真落实,是“和谐”的基础。没有人的全面发展,没有对人权的保障,社会就没有真正的和谐。“维护人权”乃是法律最优越的品性之一。法律必须以尊重人的权利、保障人的权利为依归。法律重视对人的关怀,保护人权实为法的真谛,是法律的命脉所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