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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依据比较:《反分裂国家法》与《反脱离联邦法》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宪法是法律之母,是‘法律的法律’,是一国立法的基础。”[5]因此要对《反分裂国家法》和《反脱离联邦法》的立法依据进行比较研究,就必须比较两者的宪法依据。从法治原则来看,“立法的法治原则可以进一步分化为三条下位原则:立法的合宪性原则;立法的法定性原则;立法的程序性原则”。

宪法依据比较:《反分裂国家法》与《反脱离联邦法》

一、立法依据上的比较

反分裂国家法》和《反脱离联邦法》在立法依据上存在较大差异,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历史依据。立法应当尊重社会的客观情况和实际国情,每一部法律的产生都有其历史背景。《反分裂国家法》和《反脱离联邦法》产生的历史背景或历史依据相似,但不完全相同。

相似点表现在:都是分别依据本国的历史而制定的。中国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历史依据是:从历史上看,中国政府最早拥有对台湾的主权,台湾是中国的一个组成部分,虽然16世纪下半叶以后,台湾曾经多次遭到日、美、英、法、荷、西等国的侵略和霸占,其中两次沦为外国殖民地,但两岸人民为了保卫台湾进行了不懈的斗争,最终都使台湾回到了祖国怀抱。尤其是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台湾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归属于中国。美国1861年制定《反脱离联邦法》的历史依据是:独立战争胜利后,美国最早的13个州先后加入《邦联条例》和批准联邦宪法生效,宣告了美国联邦的正式成立,美国的各州不仅在法律上而且在事实上都成为美联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不同点表现在:中国是实行单一制的国家,一个中国国际社会公认的事实,台湾是中国领土不可分割的部分;两岸目前处于分治的状态(治权不统一),但并没有陷入分裂的状态(主权统一且不可分割,属于全国人民)。也正由于两岸处于分治状态,近年来台湾当局加紧推行“台独”分裂活动,并妄图利用所谓“宪法”和“法律”形式,通过“公民投票”、“宪政改造”等方式,为实现“台独”分裂势力分裂国家的目标提供所谓“法律”支撑,改变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的事实,把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愈演愈烈的分裂活动已经严重威胁到台湾海峡地区的和平与稳定,严重威胁着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严重破坏了两岸关系的发展和祖国和平统一的前景。在这种历史背景下,迫切需要以国家法律的名义有效遏制分裂势力的为所欲为,避免中国出现分裂的状态。

美国是实行联邦制的国家,联邦的存在远比宪法早:联邦依据1774年《联合条例》而形成,1776年的《独立宣言》使之成熟,并一直延续到1778年的《邦联条款》,当时的十三个州全都信誓旦旦地保证联邦应该永世长存,最后1787年美国宪法公开宣布要建立一个更为完美的联邦。但1778年美国宪法确立了“一国两制”(美国联邦的北方各州是自由州,实行资本主义制度,而南方各州主要是蓄奴州,实行奴隶制)、财产权高于人权、州权高于人权、联邦无权干预奴隶制等一系列原则,使奴隶制在美国不仅难以废除,而且还在宪法的保护下继续在南方各州盛行发展,南北之间围绕奴隶制问题的矛盾日益尖锐,尤其是在如何处理新加入的州是建立自由州还是建立蓄奴州问题上,南北双方更是闹得水火不容,导致宪政危机。“引发宪政危机的真正原因,是如何处理奴隶制蔓延扩张到新开拓的疆土上这样一个法无明文的宪政难题。”[2]依照联邦与州之间的分权原则,凡是宪法未授予联邦政府、也未禁止各州使用的权力,均归各州行使,各州拥有自己的主权,由此也引发了主权之争,南方各州相信,“联邦不过是一个联盟,各州保留完整的主权,主权不能分裂也不能委托代理,所以联邦并没有主权,只不过是各州代理人而已,代理可以随时被主权者的各州予以撤销,各州可以随时脱离联邦”。[3]南部南卡罗来纳等11个州相继宣布脱离联邦,并在1861年2月联合成立所谓的“南部同盟”,另选杰弗逊·戴维斯为“总统”,制定了所谓的“宪法”,公开分裂国家,实际上使联邦处于分裂的状态。从此,“南北双方因国家主权关系在联邦抑在各州的问题,从事四年惨酷的战争。”[4]《反脱离联邦法》是在战争中通过的。可见,《反脱离联邦法》是在联邦处于南北分裂状态、主权不统一的历史情势下而产生的。

2.宪法依据。“宪法是法律之母,是‘法律的法律’,是一国立法的基础。”[5]因此要对《反分裂国家法》和《反脱离联邦法》的立法依据进行比较研究,就必须比较两者的宪法依据。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和《反脱离联邦法》的宪法依据有很大差异。我国宪法序言中明确规定:“台湾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神圣领土的一部分,完成统一祖国的大业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神圣的职责。”第四条明确规定:“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分裂的行为。”《反分裂国家法》正是依据这一宪法的基本原则而制定的,其法律规范没有超越宪法的规定。(www.xing528.com)

对美国制定《反脱离联邦法》的宪法依据是否充分尚且存在争议。1861年3月4日,就在倾向于废除奴隶制的林肯就任联邦总统之后,南部诸州宣布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退出合众国,成立“邦联”。其中的一个重要借口,就是美国合众国的国名和《独立宣言》都表明了各州可以脱离联邦,并且作为其立国根本的美国宪法对此含糊其辞,在原文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各州无权退出联邦,那么没有理由否定各州有自由退出联邦的权利。但是,《反脱离联邦法》法案直接宣布南部诸州退出联邦的行为为非法,超越了宪法规定的范围。

3.法理依据。立法是国家政治生活的重要内容,是国家意志形成和表达的必要途径和方式。成功的立法除了借助于完善的立法程序以及立法技术外,还需要遵循立法的基本原则,接受正确的理论指导。从法理上探讨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和《反脱离联邦法》依据须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一是是否遵循了立法的基本原则。民主原则和法治原则是立法的最根本原则。从法治原则来看,“立法的法治原则可以进一步分化为三条下位原则:立法的合宪性原则;立法的法定性原则;立法的程序性原则”。[6]上文对《反分裂国家法》立法的合宪性已有论述,不再多论,在此主要探讨程序性原则,立法程序完备与否是判断程序性原则的重要标准。《反分裂国家法》的立法程序非常完备:先由起草工作班子充分听取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社会各界人士、海外侨胞、法学专家和对台事务专家等各方面的意见,草拟了《反分裂国家法》草案,然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委员长会议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审议并全票通过,最后提交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经中国国家主席胡锦涛签署主席令,正式颁布生效。但《反脱离联邦法》的立法程序则显得不完善:在南北战争期间,林肯总统“行使的很多重要措施,都是事前未经立法程序,事后由国会追认的”,[7]《反脱离联邦法》在立法程序上同样是不完备的。从民主原则来看,“立法的民主原则,是指立法主体具有广泛代表性,立法权从根本上讲属于人民,来源于人民;立法内容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确认和保障人民利益”;[8]“法理的依据首先表现在它必须根据多数人的意愿,根据多数人的意志来立法”。[9]《反分裂国家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最高的民意立法机构,立法主体显然具有广泛代表性。并且,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在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表决时,最后表决结果是以289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的高票通过,这就足以表明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意志和共同愿望,它是根据多数人的意志来立法的,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要求,遵循了立法的民主原则。但美国制定《反脱离联邦法》时,宣布脱离联邦加入南部同盟的已达11个州,并且,“11个叛乱州的领土面积达73.3141万平方公里,占美国全国领土面积的40%”。[10]显然,《反脱离联邦法》并不能代表占美国领土面积的40%南部11个州绝大多数人的意志,其法理上的依据有待斟酌。

二是是否用法律来制裁分裂行为。“一定的法律问题总是为了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而存在,而现代社会中秩序的维持也主要依赖于法律,法律权威是法治社会形成的象征。”[11]用法律来制裁分裂行为,遏制分裂行为,建立和平、有序的法律秩序,是国际社会通行的惯例。我国的《反分裂国家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台独’分裂势力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造成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国家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就明确表明了,如果台独分裂势力企图将台湾从中国的领土上分裂出去,必然要接受《反分裂国家法》的制裁,承担这一法律后果;同时,也表明我国开始学会了用法律来处理分裂行为。尽管《反脱离联邦法》的立法程序不完备,但林肯总统在1861年国会咨文中向议员们提出,要提供法律手段来使这场战争速战速决。这也证明美国在当时想通过这个法律解决南北纷争,或者说用法律来制裁南方的奴隶制集团进行的分裂国家的行为。因此,在通过法律为制裁分裂行为寻求法理依据这一点上,《反分裂国家法》和《反脱离联邦法》是相似的。4.立法目的。制定《反分裂国家法》和《反脱离联邦法》的目的存在一定差异。“无论在国际舞台上还是在各国的内部事务中,法律的目的都是要起到一种制度性手段的作用。即用人际关系的和平形式去替代侵略性力量。”[12]由于“台独”分裂势力日益升级的活动已经构成对国家核心利益的直接威胁,不采取这种权威的、断然的立法措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就可能遭到严重破坏,和平统一的前景就不容乐观,威胁台海地区和平稳定的根源就难以消除,两岸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历史机遇就会遭到破坏,台湾同胞的利益和福祉就会被断送。因此,制定《反分裂国家法》的目的在于:遏制台独势力的分裂行为,避免中国出现分裂的局面,维护和平稳定的法律秩序,维护国家的核心利益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因此,《反分裂国家法》绝不是战争法或战争动员法,而是和平统一法。

《反脱离联邦法》的目的则在于:为北方用兵的战争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使南北战争合法化,结束南北分裂的局面。1861年2月4日,美国南部诸州宣布依据美利坚合众国宪法退出联邦,并派代表在阿拉巴马州的蒙哥马利集会,成立南部同盟政权,定名为“美洲邦联”,[13]还通过临时宪法,选举正副总统,3月1日,“美洲邦联”临时国会通过永久宪法。美国面临日益迫近的分裂联邦的严重危机,为了平息这场叛乱和惩处分裂分子,美联邦采取了各种非常措施:一是表明了反对分裂国家的严正立场:“任何一个州,都不可能仅凭自己动议,便能合法地退出联邦——而任何以此为目的的决议和法令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同时,“对于脱离的正当答复是惩处反抗联邦权力的个人”。[14]二是用战争维护联邦。“实际上,由于联邦宪法对各州能否退出联邦这个问题语焉不详,北方用兵的战争行为并没有坚实的宪法基础。”[15]因此,在战争中通过《反脱离联邦法》,通过直接宣布南部诸州退出联邦的行为非法,为北方用兵的战争行为提供法律支撑,使南北战争合法化,制裁南方叛乱州的分裂行为,是美国制定《反脱离联邦法》的直接目的。其根本目的在于,使脱离联邦的南部各州重新加入联邦,结束南北分裂的局面,实现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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