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法学对执政方略的意义
执政方略就是执政的大政方针、战略策略。1996年召开的八届人大四次会议明确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构想;党的十五大明确地指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伟大目标;而在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上更是将“依法治国”确立为我们党执政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方略为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长期执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目标和要求,这一方略的确立,是对我国具有几千年历史传统的“人治”治国理论和模式的重大突破。它必将对我国政治、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产生深远的、全方位的影响,从而极大地推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发展。
法学对执政方略的意义在于:法学是一门治国之学,[3]它可以为国家提供治理的模式。它所研究的最重要的两种治国模式就是“人治”和“法治”。然而,现有法学研究的成果表明,“法治”是一种比“人治”更为有效和合理的治国模式。法律一方面可以最有效地控制国家权力的非法扩张,保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它也可以通过对少数破坏社会秩序的个体的惩罚来维护现有秩序的稳定。依法治国与法治有着大致相同的内涵,法治本身就表达了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4]它是保持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繁荣的关键所在。法治(“依法治国”方略)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点所在。“依法治国”方略的提出与我国法学界对法治研究的丰富成果紧密相连。早在该方略提出之前,我国法学界中就已经针对法治与人治问题展开了理性而又充分的讨论,经过几番争论,最终大部分学者都认为法治对一个国家的发展来说更为有利,特别是在我们这样一个有着长期人治传统的国家里,要顺应时代潮流的发展,就必须建立先进的新型治国方略,充分利用人类历史上传承的文明成果,因地制宜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学界争论的成果最终为我们党慧眼识珠,将法治提升为执政的基本方略,对实践产生了重大的影响。(www.xing528.com)
当然,治国方略提出之后并非就一劳永逸了。一方面理论的成果必须运用于实践,法治的治国方略在被确定以后还需要具体地落实到执政活动的各个方面,在执政活动中真正体现治国方略的精神。另一方面,随着时代不断地发展变化,社会的不断进步,新事物新形势的不断出现,“依法治国”方略的内涵和外延也应该“与时俱进”,应该随着社会实际情况的发展而不断地调整自己,充实自己,发展自己,以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对两个方面的深入研究和探讨都是法学研究在今后的重要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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