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六法全书”的批判
对“六法全书”的批判有两个比较集中的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49—1954年,也就是中央宣布废除六法全书的决定作出,《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布的前后;第二阶段是1957—1958年,也就是反右斗争中。两个阶段后,对“六法全书”的批判基本偃旗息鼓,只是偶尔见诸报端。如1982年宪法颁布前后,为配合宣传1982年宪法,部分学者对“六法全书”做过批判[39]。
1.对“六法全书”批判的第一个时期:1949—1954年
第一个时期对“六法全书”的批判基本上集中于对“六法全书”彻底的否定,着重于阶级属性的揭露,我们可以将其简称为“本质论”批判阶段。
中央宣布废除“六法全书”的决定作出,特别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发布后,司法界和学术界都展开了对“六法全书”的批判。司法界对“六法全书”的批判在1949年就已经展开,1951年召开了新中国第一次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政务院政治法律委员会公布了《关于政法工作的情况和目前任务》,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通过,1953年,全国开展了司法改革运动,司法界对六法全书的批判进入了一个更为集中的阶段。“国民党反动政府的一切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是代表封建地主和买办官僚资产阶级的利益的,是压迫人民的;我们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则是代表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工人阶级、农民阶级、小资产阶级和民族资产阶级以及其他爱国民主分子的共同利益的,是为人民服务的。”[40]
针对司法界有人主张抛弃“六法全书”的阶级特征,而沿用“六法全书”技术特征的观点,《人民日报》的署名文章作出了严厉的批评:“如不抛弃‘六法全书’那种为地主、官僚资产阶级服务的脱离实际而又深涩难懂的旧形式,就不能使实际、活泼、通俗易懂的新形式在人民法制工作中顺利地建设起来。”[41]有的法院判决书使用了一些“六法全书”包含的法律术语,也遭到了严厉的批评:“在反动政权下,借以迷惑人民和统治人民的法律术语,早就应该随着蒋介石反动政权的消灭而消灭了。在人民法律正在成长而尚未完备的时候,有成文法的,应该用自己法律中的术语……在具体案件中,宁可称‘合法的社会团体’,而不必再称为‘法人’,等等。又如只为‘内行’所了解,在判决书中又完全可以不用的‘六法全书’术语,例如:‘当事人不适格’、‘诉讼标的’、‘无因管理’等,也都不应该再沿用。”[42]甚至“公民”一词也有人认为是“六法全书”的术语,在现有的法律体系里不存在,不应继续沿用[43]。一些在废除“六法全书”方面做得不好的地方法院还遭到了公开批评,“他们判案的依据不是人民政府的纲领、政策、法律、法令,而是国民党的‘六法全书’。所有这些和《人民日报》已经揭发出来的材料以及许多难以尽述的类似情况,充分说明徐州市人民法院已经不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武器,它是‘欺压革命人民、强奸妇女、贪赃枉法、包庇反革命、包庇不法资产阶级分子的罪恶渊薮”。就当时的情形来看,我们的确表现出了近乎与“六法全书”“彻底决裂”的态度——“我们对于旧法观点只能有一个方针,那就是彻底肃清它。任何形式和任何程度的保留都是错误的”[44]。
司法界对“六法全书”展开批评的同时,教育界也对“六法全书”展开了批评。如果说司法界对“六法全书”的批判集中于制度的批判的话,教育界对“六法全书”的批判则集中于理论的批判。
为响应中央废除“六法全书”的决定,各大学的法律系进行了课程改革,有关“六法全书”的课程被全部废止,“在北楼地下室里,几个法律系学生谈到他们系里的课程已大大的变革着,以前的法典‘六法全书’废止了……”[45]与此同时,大学法律系的学生也开始检讨自己过去的学习。“我过去是一个念法律的学生,一向认为法律是神圣的,与政治无关,超乎一切阶级之上,作为人类行为最公正的规范,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我以为废除‘六法全书’是重在政治方面的作用,将来还会制定一部大同小异的‘六法全书’来照样应用。现在才明了法律与国家一样是有阶级性的,法律是政权之一部分而且靠政权支持,统治阶级为了保护符合于它自己阶级利益的秩序而制定一定的法律,作为一种压迫被统治阶级的工具:先用武力镇压,再写些法律条文要大家遵守。”[46]1949年10月,华北高等教育委员会颁布了《各大学专科学校文法学院各系课程暂行规定》,规定了“废除反动课程(如国民党党义、“六法全书”等),添设马列主义的课程,逐步改造其他课程”的原则,将“政策与法令、马列主义法律理论、名著选读等”作为必修课,将宪法等课程改为选修课,并在“民法原理”、“刑法原理”前加一“新”字,称之为“新民法原理”、“新刑法原理”[47]。这一规定发布后,各高校课程改革轰轰烈烈地开展起来,北京大学法律系首先废除了“六法全书”的课程,然后把一些课程初步加以修改,把“刑事诉讼法”改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国司法组织”改为“司法制度研究”,“土地法”改为“土地制度研究”[48]。武汉大学法律系在废除“六法全书”课程的基础上,精简了许多课程,“该系的课程改革贯彻了少而精的原则,并且将业务学习与政治学习融成一片。停开了过去的大部分课程,集中力量增开了两门新课——马列主义的法律理论和政策法令,列为本系的必修和重点课程”[49]。
1954年5月8日,“全国政法教育会议”闭幕,这次会议进一步明确了政法教育的方针、任务和培养目标。这次会议明确:“政法教育和法律科学的内容具有极强烈的阶级性。旧中国的反动的政法教育是为当时反动的统治阶级服务的。旧的所谓法律理论是反人民、反科学的,必须予以彻底批判,新的政法教育必须在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但是,反动的资产阶级的政治法律观点,必须经过长期的、严重的思想斗争,才能逐步清除……今后必须对旧的法律理论继续进行批判,彻底揭发其反人民的本质。”[50](www.xing528.com)
2.对“六法全书”批判的第二个时期:1957—1958年
1957年开始的第二个时期对“六法全书”的批判是与反右斗争联系在一起的,在反右斗争中,对掌握“六法全书”的法学家进行了辛辣的批判。因此,我们把这一阶段对“六法全书”的批判简称为“对与‘六法全书’有关的法学家”的批判。
为配合全国开展的反右斗争,法学界也开始了反右。对掌握“六法全书”的法学家和主张科学看待“六法全书”的法学家、法学界进行了严厉的鞭挞。
1956年我们党提出了“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许多法学家提出了对“六法全书”的继承性问题,他们主张“否认继承就等于否认历史……社会生活是不能斩断的,不论哪一个阶级当政,今天的社会关系和昨天的社会关系不会完全两样……只要这一事实存在,旧法中就提供了不少材料可以批判吸收”[51]。“法作为统治阶级的意志,在敌对阶级之间,是不能继承的。但是法作为文化知识现象而成为文化遗产的一部分时,是可以考虑接受的。”[52]这些法学家的根本主张是:法律的阶级性要和法律的技术性区别开来,法律和政治应该有适度的距离。但法学家的这些主张很快就在反右斗争中遭到了批判,被看做是“为旧的‘六法全书’招魂”:“法律和政治是分不开的。不管法律界右派分子们怎样说法律是超政治的,但是在这次斗争中,他们提出的问题,没有一个是纯法律的问题。他们散布反动的旧法观点,制造各种谣言,恶毒地攻击社会主义法制……社会主义法制是他们攻击的一个目标。”[53]
司法界主要批判了林亨元等人。张映南的主张被概括为“新旧法应该并重”论而遭到严厉批判。林亨元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与林亨元一起遭到批判的还有贾潜(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庭长)、鲁明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朱耀堂(最高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贾潜等人认为旧法是几十年的经验,不能一下子就否定,贾潜等人的言行被指责为“在日常工作中参考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反革命分子开脱罪责寻找根据”[54]。
学术界批判了杨兆龙、钱端升、张映南、王铁崖等人的言行。1957年5月27日,中国政治法律学会在北京召开了首都政法座谈会,在座谈会上,许多法学家提出了有关法制建设和法学教育的意见。杨兆龙认为:法律不能一味讲阶级性,法律的社会性也要讲[55]。张映南认为:“旧法也有真理的一面。应该去伪存真,去粗取精……只有在旧的基础上学习改造,才能适应需要。”[56]王铁崖认为:法学教育不能让法律科学中断、“绝种”,过去已被废止的有关六法全书的法律课程要逐步恢复[57]。杨兆龙等人的言行在反右斗争中一律被指称为“右派分子阴谋恢复资产阶级哲学社会科学”。中央戏剧学院甚至赶排了讽刺喜剧“百丑图”,将当时许多被划为右派的知识分子形象进行丑化,其中就有“死抱着‘六法全书’的反动法学家”[58]。
对“六法全书”的批判经历了一个疾风暴雨的阶段之后,进入相对平缓的时期,对“六法全书”的批判只是偶尔见诸报端。
1982年宪法制定、颁布前后,在宣传1982年宪法的过程中,有的学者为了反映1982年的立法成就,将1982年宪法与过去的法制状况和过去的旧法统进行了对比,对“六法全书”进行了批判。这一时期的批判主要针对“六法全书”的正当性进行——因为人民反对,所以“六法全书”没有正当性,因为1982年宪法受到人民的拥护,所以1982年宪法具有正当性。所以我们把这一时期对“六法全书”的批判称为“对六法全书的正当性批判”。“我国民主革命的先行者孙中山先生终生奋斗,致力于三民主义、五权宪法,强调‘宪法之所以能有效力,全恃民众之拥护’。但他的愿望没有、也不可能实现。后来国民党政府的《六法全书》,完全是镇压人民的工具。他们的法统与法制理所当然地受到人民的反对。”[59]这一时期对“六法全书”的批判总体上比较分散。与过去全盘否定“六法全书”的情形相比,在对“六法全书”的批判中甚至出现了不同的声音[60]。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