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六法全书”的废除
(一)废除“六法全书”情绪的酝酿
对“六法全书”的废除有一个漫长的酝酿过程:从部分废除到全面废除,从有限的承认到全盘的否定,有一个缓慢升级的过程。
毛泽东同志在1937年的“十大救国纲领”中,坚决主张“废除一切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26]。当时正值抗日战争爆发,在面临强大的外来压力的情况下,中国共产党要谋求与国民党的合作,以便统一抗日,因此只要求废除“束缚人民爱国运动的法令”,对国民党政府的整个法律体系仍持肯定的态度,而且语气较为缓和:不是由共产党人直接出面废除旧法令,而是要求国民政府自行废除某些旧法令、颁布革命的新法令,基本属于改良的动议。
1940年,对国民政府法律的反抗情绪开始升级。毛泽东同志在1940年提出,共产党人“对于一切反共顽固派的防共、限共、反共的法律、命令……原则上均应坚决地反抗之,均应采取坚决斗争的态度”。如果说毛泽东同志1937年“十大救国纲领”对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仍持基本肯定的态度,仅仅“要求”国民政府废除部分法律、法令的话,毛泽东同志1940年的主张已经变为“坚决反抗”和“坚决斗争”,当然,共产党“坚决反抗”和“坚决斗争”的对象仍不是整个“六法全书”,而是“防共、限共、反共的法律”。语气与以前比较,已显得比较强硬。
1946年,共产党要求废除“伪宪法”,不承认国民政府的政治正当性。1945年10月,国共两党通过艰苦的谈判,签订了“双十协定”。根据协定,1946年1月在重庆召开了由国民党、共产党、民主同盟、青年党和社会贤达参加的政治协商会议,通过了关于政府组织、国民大会、宪法草案等5个议案,公布了和平建国纲领。但国民党随即违背政协决议,全面发动内战,并于1946年11月在重庆单方面召开国民大会,通过《中华民国宪法》。国民党的一意孤行,导致了中国共产党的全面反抗。周恩来同志于1946年11月16日发表了《对国民党召开“国大”的严正声明》;针对国民大会通过的宪法,中共中央12月21日发表了“中国人民不承认伪宪声明”,谴责“非法国大”通过的这部宪法还不如袁世凯的天坛宪法和曹锟宪法,认为只要“反动集团独裁不取消,不论有无宪法,不论宪法字面上怎么样,人民总之休想得到民主”。国民大会闭幕后,《解放日报》12月28日发表了题为《弄真成假——评蒋介石“国大”的闭幕》的社论,声称“除了坚决粉碎蒋介石的进攻,坚决否认和取消蒋介石的伪国大宪法外,就再也没有旁的出路了”。
(二)废除“六法全书”的序幕:“伪宪法”和“伪法统”的废除
面对国民党军队的节节败退,蒋介石在1949年“元旦文告”中,以悲观的情调提出了国民党接受和谈的“最低要求”,即国民政府的“宪法”和“法统”不中断,“只要和议无害于国家的独立完整,而有助于人民休养生息,只要神圣的宪法不由我而违反,民主宪政不因此而破坏,中华民国的国体能够确保,中华民国的法统不致中断,军队有确实的保障,人民能够维持其自由的生活方式与目前最低生活水准,则我个人更无复他求”[27]。毛泽东同志对蒋介石的“元旦文告”针锋相对,发表了《评战犯求和》的文章,对蒋介石的法权要求进行政治上的逐条批驳,指出蒋介石的“元旦文告”是要“确保中国反动阶级的反动政府的统治地位,确保这个阶级和这个政府的‘法统不致中断’。这个‘法统’是万万‘中断’不得的,倘若‘中断’了,那是很危险的,整个买办地主阶级将被消灭,国民党匪帮将告灭亡,一切大中小战争罪犯将被捉拿治罪”[28]。
《评战犯求和》的发表,实际上拉开了废除与批判《六法全书》的序幕。1949年1月14日,在《中共中央毛泽东主席关于时局的声明》中,中国共产党正式提出了八项和平谈判的条件,其中包括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至于“伪法统”究竟为何物,毛泽东同志没有明确的说明。“伪法统”的废除,为全面废除“六法全书”拉开了序幕。
(三)“六法全书”的废除(www.xing528.com)
解放区政权是在打倒国民党政权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与旧政权彻底决裂的渴望,建立新政权的要求,都给废除《六法全书》准备了理论背景。“新法律的建设,目前已十分迫切,我们在军事上已经把反动军队打垮,但为了要有一个巩固的新民主主义的国家制度和安宁的社会秩序,就需要建立人民自己的法律……建设新民主主义国家需要新法律,必须要有新的观点,才能创造真正为人民所需要的法律。”[29]加之“伪宪法”和“伪法统”已经废除,废除“六法全书”已成为情理中的事情。
最早废除“六法全书”的正式文件是1949年2月22日《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该文件分6个组成部分:第1部分陈述司法界对“六法全书”的错误认识,“对国民党《六法全书》的认识,在我们好些司法干部中是错误的,或是模糊的,不仅有些学过旧法律的人,把它奉为神圣,强调它在解放区也能适用;甚至在较负责的政权干部中,也有人认为《六法全书》有些是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第2部分论述《六法全书》的阶级本质,“法律是统治阶级以武装强制执行的所谓国家意识形态,法律和国家一样,只是保护一定统治阶级利益的工具。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和一般资产阶级法律一样,以掩盖阶级本质的形式出现……国民党的全部法律只能是保护地主与买办官僚资产阶级反对统治的工具,镇压与束缚广大人民群众的武器。因此,《六法全书》绝不能是蒋管区与解放区均能适用的法律”。第3部分论证《六法全书》不符合广大人民的利益,“不能因国民党《六法全书》有某些似是而非的所谓保护全体人民利益的条款,便把它看作只是一部分而不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而应当把它看作是在基本上不合乎广大人民利益的法律”。第4部分阐明我们过去个别利用国民党法律的原因:“我们在抗日时期,在各根据地曾经个别地利用过国民党法律中有利于人民的条件[款]来保护或实现人民的利益……但不能把我们这种一时的策略上的行动,解释为我们在基本上承认国民党的反动法律,或者认为在新民主主义的政权下能够在基本上采用国民党的发动的旧法律。”第5部分阐述了废除《六法全书》的原则以及废除《六法全书》后要适用的法律:“在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做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做依据,在人民的新的法律还没有系统地发布以前,则应该以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做依据。在目前,人民的法律还不完备的情况下,司法机关的办事原则,应该是:有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之规定;无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规定者,从新民主主义政策。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经常以蔑视和批判国民党《六法全书》及其他一切反动法律法令的精神……”第6部分称:“请你们与司法干部及政府干部讨论我们这些意见,并将讨论结果电告。”从该文件的语气来看,尽管文件的名称是“指示”,但似乎并没有强行推行的意思,仅仅是要求“讨论”。
1949年新中国成立前夕,各解放区适用的法律并不一致,因此,对于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态度也不全然相同。“由于战争的分割,各解放区的司法制度甚至名称都不一样;各种单行条例,同一事件,各地规定常有出入;有些则只有政策、纲领,而无具体法条,缘以判案,难免失轻失重……”最先响应中共中央废除《六法全书》指示的是华北人民政府。1949年3月31日,董必武以华北人民政府主席的名义签署了《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及其一切反动法律》的训令,该训令称:“国民党统治阶级的法律,是广大劳动人民的枷锁。现在我们已经把这枷锁打碎了,枷锁的持有者——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政权也即将完全打垮了,难道我们又要从地上拾起已毁的枷锁,来套在自己的颈上吗?反动的法律和人民的法律,没有什么‘蝉联交代’可言,而是要彻底地全部废除国民党反动的法律。”[30]我们现在一般把废除国民政府六法全书的时间界定为1949年2月21日,但也有不同的说法,“中国人民革命斗争,一开始就和旧统治阶级的法律斗争而代之以自己阶级的法律,他和一切旧法律无缘,二十多年来不论哪个解放区,除和敌人斗争偶然利用某个有利的敌人法条外,从没承认和援用过旧法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不是有明令后才废除,而是从来没有在解放区存在过”[31]。这种说法多少有些言不符实,“没有承认过”是真实情况,“没有援用过”则有些情绪化的夸大倾向:“我们在抗日战争时期,各根据地曾经个别地利用过国民党法律中有利于人民的条件[款]来保护或实现人民的利益,在反动统治下我们也常常利用反动法律中个别有利于群众的条件[款]来保护与争取群众的利益……”[32]
从知识谱系的角度观察,废除“六法全书”是从废除国民政府的伪“法统”开始的。对于法统的不断扩大化的解释,使“法统”的外延不断扩张,最终将“伪法统”等同于国民政府的“六法全书”,对“伪法统”的废除必然会导致对“六法全书”的废除。1949年3月,新华社在“关于废除伪法统”答记者问时,解释了“法统”的三种含义:第一,“法统”就是“合法的正统”,是指“统治权力在法律上的来源而言”。第二,法统就是法律体系,或者叫“宪法和法律系统”。“有了什么样性质的国家政权,才有什么样的宪法和法律系统,才有什么样的法统……革命的阶级必须废除反革命统治阶级的反革命法统,重新建立自己的革命法统。”第三,法统就是法律传统。“旧统治阶级及其辩护者常散布一种欺骗,似乎先有一定的法统,一定的宪法和法律传统,然后根据这种传统的宪法和法律而产生某种国家政权。”[33]这一解释实际上是对之前进行的《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的正当性论证:《六法全书》既然是“伪法统”的产物,“伪法统”已经废除,《六法全书》当然就应该废除。
从现有的史料来看,我们已经很难判断在《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起草过程中,谁发挥过什么作用。但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这一指示是当时的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起草的,而王明时任中共中央法律委员会主任。因此,王明肯定在中间发挥过一定的作用。但这种作用不能过分夸大[34]。正如前文所述,废除“六法全书”不是一个偶然的事件,它是国共两党法律斗争的必然结果。实际上,1946年中国共产党就有完全废除“旧法典”的意图。《解放日报》1946年2月13日发表了被毛泽东誉为“全国第一流的法学家”的何思敬先生的文章,题为《宪法谜语分析》,该文被认为是新中国第一部宪法起草前的普及教育。该文认为: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和共和国以后的几部宪法的起草不一样,1.新中国是人民用武力推翻了旧政权的结果,新政权没有现成的宪法可做参考,因此批判旧中国的宪法就必然成为起草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前提。2.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必须涉及废除旧中国的法典。该文还就共和国第一部宪法的草案及其修改发表了看法[35]。因此,过分夸大王明个人在废除“六法全书”中的作用与历史的逻辑不符。
(四)废除“六法全书”指示的法律化
《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还仅仅是党内的指示。当然,由于党的一元化领导,加上中国共产党的威信,中共中央的这一指示仍然得到了各地司法机关和群众的认同。但党的指示毕竟不是法律,并不当然具有强制力。因此,党的指示必须取得形式上的合法性。
1949年10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明确宣布:“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司法制度。”自此,《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关于废除“六法全书”的内容取得了形式上的合法性。关于《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17条的内容,主持起草的周恩来同志在《人民政协共同纲领草案的特点》中几乎没有提及[36],大约“废除国民党反动政府一切压迫人民的法律、法令和司法制度,制定保护人民的法律、法令,建立人民的司法制度”已经成为当然的共识,成了无须阐明的公理。倒是董必武同志1948年10月16日在人民政权研究会上,作了题为《论新民主主义政权问题》的讲话,董必武称:“建立新的政权,自然要创建法律、法令、规章、制度。我们把旧的打碎了,一定要建立新的……”[37]
“六法全书”废除后,毛泽东思想成为新中国的立法原则[38],共产党的政策以及人民政府与人民解放军所发布的各种纲领、法律、命令、条例、决议则成为司法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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