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废除“六法全书”的回顾与反思[1]“六法全书”源自日文汉字。日本的《六法全书》最早的要数长尾景弼1890年编辑的《日本六法全书》[3]。清末变法前后,1907年,《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在中国编译出版,该书是日本《六法全书》的全译本。后来我们还用“六法全书”表示整个成文法体系[4]。民国初年,“六法全书”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法律的汇编。
废除“六法全书”的回顾与反思[1]
“六法全书”源自日文汉字。日本在明治维新初期从法国引入法律,当时的明治政府极力催促箕作麟祥翻译法兰西法典,“只要快,即使误译也不要紧”。按照明治政府的命令,箕作麟祥自1869年起,用时7年,先后翻译了法国民法、刑法、商法、治罪法、诉讼法五法典以外,还翻译了1852年拿破仑为成为总统而制定的法律,取名宪法,与前面的五法合并,读成“六法”[2]。日本的《六法全书》最早的要数长尾景弼1890年编辑的《日本六法全书》[3]。清末变法前后,1907年,《新译日本法规大全》在中国编译出版,该书是日本《六法全书》的全译本。后来我们还用“六法全书”表示整个成文法体系[4]。民国初年,“六法全书”指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法律的汇编。至南京国民政府初期,国民政府决定“民商合一”,不再制定统一的商法典,商事法成为民法的一部分,“六法”实际上只有“五法”。行政法一般没有统一的法典,但在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占有越来越重要的地位,奥托梅耶尔甚至称“宪法消亡,行政法永存”,且行政法学已成为独立的部门法学。因此,《六法全书》的编纂体例多为“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六编[5]。六法相应的就指宪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包括在“行政法”之内。按照《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指示》的解释,“《六法全书》亦称《六法大全》。指国民党政府公布的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六种法规的汇编”[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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