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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标准:从法律文化角度分析个人权利的确认与实现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关于良法标准的文化分析,仅指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讨论良法的标准问题,而且重点放在法律文化的精神层面。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幸福。确认、保护和实现个人权利成为良法的最终标准。这就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中的良法标准,很显然,这是值得分析的,不能全盘继承。

良法标准:从法律文化角度分析个人权利的确认与实现

四、良法标准的文化分析

文化是一个多维的概念,它涉及不同的领域,而且从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解释。关于良法标准的文化分析,仅指从法律文化的角度,讨论良法的标准问题,而且重点放在法律文化的精神层面。

法律文化是一个阶级的、历史范畴。在不同的国家和同一国家的不同发展时期,法律文化的整体结构及其基本精神是不一样的。因此,不同国家和不同时期的法之为良法的文化标准也各有异。西方法律文化经过了古希腊罗马时期,中世纪基督教时期,近代资本主义时期和现代资本主义时期。

在古希腊罗马时期,人们认为社会等级制度是顺乎自然的,人类的社会秩序是宇宙的自然秩序的一个组成部分。在人与社会的关系上,他们认为,“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13],也即人生来应该依靠群体和社会而生活,而且只有参加一个政治团体时,才能过优良的生活。他们还认为:一切社会团体结合的目的在于完成某种善业,国家是最广泛的团体,其追求的目的是最广泛的善德,而这种善德是以公共利益为依归的[14]古罗马政治家西塞罗在《共和国》一书中指出:自然法是人与上帝共同理性的体现,因此,天国的自然法在人类社会中就体现为世界国家共同的法则。法的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统一和人民的幸福。在他们看来,凡是能体现维护国家的统一和社会公共利益的法,就是良好的法。

中世纪法文化的特点在于古希腊罗马的法文化精神同基督教信仰的高度融合。亚里士多德的国家学说、正义理论和西塞罗的“天国政府”理论被赋予基督教的内容。在那里,“个人”除了负有接受基督教徒的拯救的义务之外,不具有独立自在的权利由此可见,古希腊罗马和中世纪的法文化精神是完全一致的,即“集体本位”,而非“个体本位”。(www.xing528.com)

近代时期,随着封建自然经济的解体和新生的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出现。“集体本位”的法文化精神逐渐地分化和变异尤其是自然权利学说、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学说的问世,个人拥有生命、自由、财产等天赋权利,个人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相互约定组成国家,国家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司法三种,分别由不同的国家机关行使,三权之间相互制约,以防止权力被滥用以至于损害个人的权利。从那时起,西方法文化精神,由“集体本位”转化为“个体本位”。确认、保护和实现个人权利成为良法的最终标准。

现代资本主义时期,商品经济的高速发展,加速了资本的集中和垄断,经济上的垄断必然导致政治上的集权。盛行于西方几百年的“个体本位”的法文化精神受到冲击。19世纪下叶兴起的社会学法学,认为法是一种社会现象,强调法的社会作用和效果,指出法的目的不仅在于保护个人权利,而且在于保护和协调社会利益,近代的“个体本位”的法文化精神被打上了社会性的烙印,变成了以“个体本位”为前提,“个体本位”与“社会本位”相兼容的现代西方资本主义的法文化精神。

同西方法文化相比较,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的进化相对缓慢。尽管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经过了“神本位”、“家本位”、“国本位”、“国、家本位”、“社本位”等不同的发展阶段。但其基本精神始终是与“个体本位”相对应的“集体本位”。中国的传统社会被作为国家意识形态的儒家思想统治了两千多年。儒家文化的核心是“三纲五常”,并由此形成的等级社会秩序。在这种社会秩序里,个人并非独立的存在,个人依据伦理关系,组成家庭,国家则是家庭伦理关系的扩大化,也就是“家庭化的国家”(马克斯·韦伯语)。社会性是人的主要属性。人的存在是通过他所生活的社会关系所表现的,人的价值也是通过他在社会关系中所担任的角色来实现的。在这种文化中,个人不存在自我的权利,而只有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和责任。这就是中国传统法文化精神中的良法标准,很显然,这是值得分析的,不能全盘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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