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良法标准的规范化分析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因此,宪法及其修正案经人民批准生效是现代民主的基本要求。立法听证制度,不但是立法民主化的一种表现,是良好的程序标准和形式标准,而且也是良法的价值标准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立法表达的规范化是良法形式标准的核心问题。

良法标准的规范化分析及其重要性

三、良法标准的规范分析

如果说法的价值标准是衡定良法的内在标准或实体标准,那么,法的结构形式方面的标准则是衡定良法的外在标准或形式标准。从形式上看,良好的法律客观上要求立法过程的民主化,立法表达的规范化和立法体系的科学化。

立法过程的民主化是良法形式标准的首要环节而立法过程的民主化,首先表现为立宪过程的民主化宪法是集中体现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根本大法。制宪权是人民固有的权利,制宪过程是人民意志的形成过程,宪法的批准生效是国家权力定型化的标志。因此,立宪过程的民主化,是立法过程民主化的前奏,更是一国良法规范体系的基础。通观世界各国宪法的制定过程,立宪过程民主化的第一个环节是宪法议案提出的民主化在美国的州宪法制定过程中,部分州宪法规定,以公民动议的方式提出州宪法的修正议案,还有的州宪法规定,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的制宪会议提出州宪法的修正议案。其次是宪法或宪法修正案必须经全民公决方能生效。通常说宪法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实际上宪法也是国家权力的委任书,现代民主的要义是规范和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而宪法是人民让渡一部分主权权力给国家及其机关的根本性文件。因此,宪法及其修正案经人民批准生效是现代民主的基本要求。目前,许多国家,如法国、意大利、韩国日本、俄罗斯等国都在自己的宪法中对全民公决的批准生效程序作了相应的规定。这种做法是值得推崇的。立法民主化的又一个制度是立法听证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是指法律、法规草案的拟定和审议过程中,立法机关邀请政府官员、专家学者和有关的当事人参与立法讨论,广泛征求意见,集思广益,保障法案充分地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一种立法制度。立法听证制度是正当法律程序在立法过程中的体现和反映。美国宪法修正案第5条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在美国,正当法律程序既是一个程序法的原则,也是一个实体法的原则,这一原则不但用于司法过程中,而且也用于立法过程和行政过程中,以保证政府的立法行为、行政行为和司法行为的公平和公正。正当法律程序源于英国的自然公正原则,1887年美国宪法率先用成文宪法的形式固定下来,并逐渐运用到立法程序之中,对立法的科学性、民主性具有重要意义。立法听证制度,不但是立法民主化的一种表现,是良好的程序标准和形式标准,而且也是良法的价值标准得以实现的重要环节。

立法表达的规范化是良法形式标准的核心问题。一部良好的法律客观上要求法律格式、体例安排合理,法律规范的结构设计准确,法律语言的使用得当,法律的模糊性条款应当适度。这些都是立法的技术性问题,当然也是衡定良法的标准问题。鉴于本文的篇幅,这里只讨论法律规范的结构设计标准问题。(www.xing528.com)

所谓法律规范的结构问题,也就是法的要素问题。这是一个“传统问题”,也是一个“令人困窘的问题”[10]社会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庞德在其所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一文中指出:法是一批决定争端的权威性资料,具体包括律令、技术、理想三种基本要素,其中律令包括原则、规则概念、标准和学说等成分,是司法判案的主要依据和实体问题,技术则是指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规定、概念的方法和在权威性法律资料中寻找审理特殊案件的依据的方法,是司法判案的程序性问题。而理想则是指一定时间和地点的社会秩序的图画以及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所要达到的目的理想,是司法判案的价值追求和远景目标。[11]法的存在及其价值就在于律令、技术、理想,这三要素的有机结合和协调运作,以达到社会控制的最终目的。新分析法学派的代表人物哈特古典分析法学派命令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法的规则模式说。他认为:法是由一套规则所组成的总和他将规则分为两种。第一种称之为主要规则,即设定义务的规则,第二种称之为次要规则,即授予权利的规则。次要规则还包括承认规则、改变规则和审判规则等。他认为承认规则是一个法律体系的基础,是评价这一法律体系的其他规则的效力标准[12]

新自然法学代表人物德沃金在《认真地对待权利》一书中,首先批判了哈特的规则体系说,并指出法的规则体系说存在三个方面的缺陷:第一,法的规则体系说将规则理解为法的全部,忽视了那些规则的各种准则(如原则、政策等)的重要作用;第二,当没有规则可循或者规则模糊不清而不能适用时,法官会漫无边际地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三,规则体系说强调:无规则就无义务,同样无规则也无权利,实质上是限制和剥夺了公民应该享有的权利。于是德沃金提出了规则——原则——政策的法律模式原则虽然不如规则那样,具有明确的指引、评价和预测作用,但它是公平的、正义的要求当规则没有规定或规则不能适用时,原则对执法、司法和守法者来说具有规则不可替代的作用。他认为:政策作为法的要素,指的是有关必须达到的目的或目标的一种政治决定。相对规则而言,政策与原则属于同一层面,对规则具有方向指导作用.但政策所确定的目标也需要以一定的原则加以认可。政策同原则一样,在审理复杂案件时,可作为判案的依据或修正规则适用的目的和方向。

关于良法的形式标准问题,还有一个立法体系的科学化问题。立法体系是指由不同部门和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文件所组成的规范性文件体系。立法体系的科学化,首先表现为构筑每一部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以及构筑一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在量上的完整和齐备;其次表现为构筑每一部门法内部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构筑一国法律体系的各个部门法之间以及不同等级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和统一。立法体系的完备是一国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是良法在量上的表现。我国法制的“十六”字方针,首先强调的是“有法可依”,指的就是立法体系的完备问题,同时,构筑立法体系的各种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协调和统一,是国家法治统一、完善的标志,也是实现法的价值的基本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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