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本法律观对中国法学发展的意义[1]
尊敬的各位老师、各位同学,晚上好!(掌声)
西南政法大学是我国的法学名校,培养了众多的优秀本科生,研究生教育也非常出色。今天有机会到这里来拜访,我感到非常高兴!(热烈掌声)
我今天同大家一起来探讨“人本法律观”问题。2004年在南京的一次座谈会上,我与张文显、吕世伦等教授首次提出了这一命题,当即得到与会专家学者的赞同。其后,我先后发表数篇论文进行了阐述,并主编了《人本法律观研究》一书,对这一问题作了较为系统的论述。今天,我主要讲三个问题。
第一个问题,人本法律观是对法学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
人本法律观是有深厚的历史文化及法学渊源的,可以说是源远流长。在中国,民本主义思想的产生就相当久远。最早提出以人为本这个思想的是春秋时期的管仲。他曾对齐桓公说:“夫霸王之所始也,以人为本。”几乎同期成书的《尚书·五子之歌》也载有:“民惟邦本,本固邦宁。”这个思想提出以后,得到了历代王朝及学者们的支持。中国古代以人为本的思想很丰富,细究起来大致有四个支派。第一个支派是以孟子为代表的,提出民贵君轻的思想,也就是民本主义。这个思想到了唐朝发展得更加丰富了,唐太宗在临死之前教育他的儿子唐高宗时,就明确地提出鱼水之间的关系——老百姓就像水,君权就像鱼,这个鱼是离不开水的,以此来形容老百姓和君权之间的关系。当然,严格地讲,君主与百姓不可能形成鱼水关系,但唐太宗能提到这个命题,无疑是值得肯定的。清朝末年,沈家本等人都明确地提出来要以民为本,所以这个思想是我们中华民族传统思想中的一个精华。第二个是讲君臣之间的关系的,即皇帝和老百姓之间的关系。它有两句话最典型,叫做“君以民为本,民以君为天”。第一句话是讲皇帝要以老百姓为本。应该说这是对的,但第二句话就错了:很明显,“民以君为天”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封建统治。第三种是讲国家与老百姓之间的关系的。讲“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后半句还是对的,“民以食为天”,在中国这个农业大国的情况下,吃饭的问题是最重要的,我们现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构建社会主义新农村也要继承这个思想。第二、第三个支派有它正确的一面,值得我们发扬。第四个支派讲本末之间的关系,即“以义为本,以利为末,以民为本,以财为末”。这无疑也有一定的价值。当然,不同阶级有不同的“义”,我们不是也讲公平正义嘛,强调要以正义为本,是有借鉴意义的。
西方的人文主义思想也源远流长。大家知道,从13世纪开始到16世纪末,西方有个重大的运动叫文艺复兴。文艺复兴和罗马法复兴、宗教改革号称西方的“3R”运动,它为资产阶级革命奠定了思想基础。文艺复兴有个很重要的口号,叫“我是一个人”。现在讲“我是一个人”好说了,而在封建社会能够讲“我是一个人”却是破天荒的。它意味着两个问题:首先,“我是一个人”意味着老百姓和皇帝在人性与尊严上没什么本质区别,我是一个人,你也是一个人,皇帝还是一个人,这样就从根本上动摇了“君权神授”这样一个观点,成为推翻封建社会的重要思想武器,这是一种。其次,它以人权代替神权,以科学代替愚昧。所以有人说文艺复兴发现了世界,发现了人。如果说要在人类世界有什么思想解放运动的话,文艺复兴当然算一个,而且是人类历史上最早的思想解放运动——文艺复兴的指导思想就叫人文主义。大家要知道,人文主义对我们法学来讲是极为重要的。我们现在要更改一个观点,这个观点认为我们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这是不完全准确的。法学首先是一门人文科学,同时它也是一门社会科学——法学的独立是从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开始的。大家知道,法学也是个古老的学科,但在历史上都依附于政治学,依附于伦理学,特别是依附于神学的时间比较长。直到人文主义法学派产生以后,才使法学获得了初步的独立。贵校原来一个老师写过文章说法学的独立是从奥斯丁开始的,我认为应该是从人文主义法学派开始的。我的根据在哪里呢?就是在于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它使法学方法论有了极大的突破。法学独立之前还有一个学派,叫注释法学派。注释法学派没有解决方法论的问题,而人文法学派提出了一个独立的研究方法。一个学派的成立首先是方法论的突破。所以我建议同学们以后还得要注意方法论的研究。更重要的还有,人文主义法学派提出了一个最基本的观点:人是主体、人是目的。这为我们法理学的发展奠立了一个牢固的基础:所以说人文主义法学派的产生在我们法学史上是有重大意义的。文艺复兴以后,人文主义思想在西方继续得到发展,后来费尔巴哈又提出了人本学。费尔巴哈这个人非常怪呀,他是个唯物主义者,但他从来就不承认他是唯物论者,他从来没有用过这个词;他只承认自己是人本学者。当然,他对人的看法也不完全正确。但是不管怎样,他的人本学都是具有很大意义的。大家知道,马克思本来是学法的,他写的第一本最重要的法学著作就是《黑格尔法哲学批判》,《黑格尔法哲学批判》所运用的武器之一就是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所以说,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在西方是有历史地位的。但是随着历史的发展,正是这个人本学后来又受到马克思主义的批判。马克思后来写了一本书叫《德意志意识形态》,这本书标志着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诞生。马克思在这本书里面,第一讲就专门批判了费尔巴哈的人本学,同时也继承了费尔巴哈的关于人的某些基础性的看法:他批判费尔巴哈的是两点:第一,费尔巴哈所讲的人是抽象的人,马克思所讲的人是具体的人,这是个本质的区别;第二,费尔巴哈所讲的人是离群索居的人,而马克思所讲的人是现实生活中的人,是活生生的人。所以说他两个是不一样的。但是他们之间也存在着联系。马克思批判、继承了费尔巴哈关于人的两个基本观点:人是主体;人是目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人来进行的。马克思继承了这两个观点,为后来创立马克思主义法学奠定了基础。
大家知道,马克思本来是学法律的,马克思在大学二年级的时候就构思了一个新的法学派别,并为这个学派写了一个提纲,但没有印出来。后来马克思发现他的哲学功底较差,他就给父亲写了一封信,说我为了学好法学,我才学哲学的。马克思在学哲学期间又发现要学好哲学就要学好经济学,所以他又花了很长的时间去学经济学。一个人的人生是有限的,当他的《资本论》还没写完的时候,我们伟大的导师马克思就与世长辞了。马克思本来是学法学的,你们这些未来的法学家们一定要了解这个历史事实。马克思是这样,列宁何尝不是这样?毛泽东最初对法律也是很感兴趣的,他的第一个志愿是当法学家,他的第一篇论文就是法学论文,即“徙木立信”。讲的就是商鞅变法的时候,商鞅让人把一根木头从南门搬到北门那个故事。这是他的处女作。毛泽东写了这篇文章以后,他的老师就写了4个大字,“旷世奇才”,就是根据他的法学观点来认定他是旷世奇才的。所以毛泽东在1959年回韶山的时候,他的第一个志愿就是把这个老师请来,请这个老师吃饭。毛泽东是非常尊师重教的,他向老师敬酒,老师不敢当,马上站起来,说了一句话叫“主席敬酒,岂敢岂敢”?毛泽东马上就说“尊师重教,应该应该”!(掌声、笑声)我说这个故事,无非是为了说明这些著名的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和老一辈的无产阶级革命家们本身是很重视法学的。马克思本来是学法的,他对人本思想是非常重视的,把人的解放和无产阶级的解放直接联系在一起。马克思总结了法学的历史文化遗产,并且提出了这么一个观点,认为“人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
这是我讲的第一个问题,就是说我们讲“人本法律观”,它是对法律文化遗产的科学总结。
第二个问题,“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马克思主义是我们国家的指导思想,这个大家是确信无疑的。马克思历来就重视人的,用他早年的话来说,他是革命民主主义者,是坚持人本思想的。后来他在批判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的时候,并没有说他不重视人,他提出了“人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未来的社会应该是无产阶级的解放和整个人类的解放”,“个人的自由要为他人的自由创造条件”,等等。提出这些问题,就是讲人的解放问题,是为了人的问题。同学们,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颁布了一个重要文件,就是讲和谐社会这个重大问题,明确提出了“社会和谐是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这一著名观点。和谐社会的关键是人的全面发展,我们改革开放所取得的成果要由我们全体人民来共享,这样才能达到社会的公平和正义,这是它的灵魂。马克思重视人,我们中国的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也很重视人。毛泽东曾经讲了一句很好的话,大家应该记得,就是“人是最宝贵的”。在20世纪50年代就讲了这句话了,这是第一代领导人讲的。第二代领导核心邓小平同志讲得更具体了,他指出要在全体人民当中树立法制观念,进行法制教育,“要从娃娃抓起”。娃娃嘛,一个是学计算机,一个是学法律。第三代领导集体的核心江泽民同志出了个文选,现在大家都在学习。那里面很重要的一个思想就是“三个代表”,“三个代表”最后一个叫做“代表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也是突出人的。至于胡锦涛同志,就更不用说了。“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都是为民呀。为什么胡锦涛同志和温家宝同志威信这么高呢?就是他们的亲民思想得到全国人民的拥护嘛。所以说我们老一辈的和新一代的领导人都是重视人的。我们讲人本法学,就是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中的运用。人本法学不仅在中国国内是符合马克思主义的,在国际上也是符合潮流的。
所以我们说它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
人本法律观有着重要的法律意义。我在这里把它概括为“四个一”。
首先,人本法律观论证了一个原理:人是法律之本。
第一点,人是法律之源。法律是干什么的呢?法律是因为人的需要而产生的。法律是调节人的行为的规则。离开了人,法律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
第二点,人是法律的主体。人当然是法律的主体,任何一个法律关系离开了人,就毫无价值。
第三点,人是法律的目的。法律就是因为人的需要而产生的。马克思说“法律产生于交易”,就是交换。人类最早的法律是什么,是契约。人类社会在生产有剩余的时候才开始交换,交换开始的时候是集体交换,后来是个人交换。交换就需要法律,你们学民法、经济法的都懂得这个道理。交换中,法律解决产权的问题,解决所有权的问题,解决归谁所有的问题,解决交换的规则问题,最后还要解决交换以后的纠纷问题。这都是法律解决的问题。所以说法律就是这样根据人的需要而产生的,这是毫无问题的。
关键是第四点,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主要内容。在阶级社会里面,它表现为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律的主要类别。马克思早就这样说过,在《共产党宣言》中就这样讲到,我在下面进一步解释。人的物质生活条件是绝对决定法律的内容的。在奴隶社会,太空法是没有的,没有航天器,就不会产生到太空去争权夺利的事情,它是由现实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
还有第五点,人的社会实践是鉴别法律的唯一标准,这个是套过来的。社会实践是检验理论的唯一标准,这是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法律是良法还是恶法,我们学法理的,特别是研究生应该知道,不要以为法律就是好的。我写了一本《良法论》,就是专门讨论这个问题的。法律有良法和恶法之分,如果一个法学家,一个未来的法学工作者,连这个都不懂,那就盲目了。为什么自然法学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复兴了,有很多因素,但很重要的是两次审判引发了世人对良法与恶法区别标准的思考,这就说明了人是最重要的。之所以说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理论,是因为人是法律及一切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这是第一个理由。
其次,人本法律观揭示了一条规律:法律观发展的规律。(www.xing528.com)
法律观的发展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即神本法律观经过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最终向人本法律观的转化。
神本法律观是对人类早期社会里以神为法律本源的法律观的概括。在人类早期的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里,由于人们对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的认识还处于较为愚昧状态,于是把神作为最高的精神统治者和主宰,在法律领域里就表现为把神作为法律的本源和目的,法律以神为本,法律成为神统治人的工具。不管是在古希腊,还是在古罗马,法律学者们都是把法律和神等同起来,神是法律的最高价值和目的,神即代表着正义和法律。亚里士多德、柏拉图、苏格拉底,包括古罗马的五大法学家,他们最后都把法律归结到神。当然,他们讲的神是抽象的神,是自然神。在中世纪,法学更是受神学的支配,成为神学的附庸:阿奎那把神的意志看做是最高的法律,支配整个法律领域。总的来说,在古代社会,神、上帝成为最高的主宰者,一切法律观都归结到神那里。
在资本主义社会,资本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把人从上帝那里解放出来,形成新的“商品拜物教”。资本主义的法学观是“物本法学”。这个观点大家可能有异议,我统计了一下西方的法学派别,大概是28个,这是个大致的数字。从我所统计的这些西方的法学派别来看,我举两个代表人物。一个是庞德,他是20世纪美国以及全世界最大的法律学家。他讲法律就是调整利益的,这有其正确的一面,但他讲的利益是要以最小的浪费来获取最大的利益,拜倒在金钱拜物教的面前,见物不见人,他是讲物的,庞德讲的是“物本法学”。
最新的是经济分析法学派,即芝加哥学派,其代表人物波斯纳讲的是法律要“实现利润的最大化”。这些都是具有代表性的观点。这些法学家的某些观点是值得我们参考的,有些还可以移植。但他们总的价值取向是见物不见人,所以他们的观点是“物本”法律观。我们不能,也不应该照搬。
“物本”法律观以后,过渡到社会主义。新中国成立初期到改革开放以前,叫计划经济时期。计划经济时期强调的是社会利益,个人利益服从社会利益,为了社会利益可以牺牲个人利益,这是社本法律观,就是以社会为本位的。我们现在以“人的全面发展”为法律的出发点和落脚点,那就要过渡到人本主义法律观。这是必然的。所以我们说,人本法律观揭示了法学发展的基本规律。法律观经历了人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社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这是人类发展的必然,也是法律观发展的必然。
再次,人本法律观解决了一个困惑:如何理解马克思主义“法的本质”的问题。
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一观点在说明阶级社会的法律时是正确的,容易理解。但在社会主义社会,剥削阶级作为阶级已经消灭,没有被统治阶级,当然就没有统治阶级了。那么法律的本质是什么呢?无论是教材上,还是课堂上,无论是老师的讲述,还是学生的讨论,都存在着这样的困惑。人本法律观正确运用马克思主义关于异化与回归的理论,通过对马克思主义法律本质的解读,正确地解决了这一困惑。我们说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是“人民意志的体现”。法律是因为人的需要而产生的,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它“异化”为统治阶级统治人民的工具。“异化”一词是马克思的话,也是康德提出的一个概念。异化的法律压迫人民,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压迫最下层人民。当人的全面发展成为法律活动的出发点和落脚点的时候,法律又回归原貌了,这叫法律的异化与回归。马克思讲了三个异化,一个叫人的异化,另一个是劳动的异化,最后一个是生命的异化。在阶级对立的社会里,法律被异化了。但是一旦人民成为法律的主人、国家的主人,法律又回归于人。阶级相同了,统治阶级的意志就好说了,我们就可以说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
最后,人本法律观回答了一个重大的现实问题:法律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和谐社会主要靠什么,靠党的领导,靠人民群众的共同努力,这是根本。在治国方略上就是要靠法律。和谐社会怎么能离开法律呢?和谐社会与法律是寸步不能离的。法律的本质就是和谐,法律就是解决和调整各种利益的,法律就是调解人们之间相互关系的。法律在构建和谐社会当中,起了重大作用。公法是和谐社会的脊梁,私法是和谐社会的细胞。法律对和谐社会的作用,根据胡锦涛同志的“六大推进”来讲,第一个是“立法准确”,法律为民主法制提供理论基础,提供制度安排。
我记得,有一次江泽民同志给我们中国法学会开会的时候说道:“我经常出国,碰到很多总统、总理,他们大多数都是学法的。”他又说:“我出国经常带两本书,一本是唐诗,一本是俄罗斯的文学。”当时我给他递一个条子,“你不是说法律很重要吗,你还得带一本书去,带一本法学书”。依法治国,不懂法律是不行的。所以,民主法治是和谐社会的核心和基石。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碰到三个问题,其中一个问题比较有意思,就是这个新的国家叫什么名字。1949年9月在北京召开第一届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时候,就讨论这个问题。当时有四种观点,毛泽东提出来应该叫“中华民主共和国”,也有人提出叫“中华共和国”或“中华民主国”,一并简称为“中华民国”,但都被否定了。后来,当时的教育部长提出就叫“中华人民共和国”。毛泽东同志采纳了这个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代表共和的精神,共和就有和谐的意思。
民主问题是个非常复杂的问题,多少仁人志士为这个问题费尽了心血。民主选举有它的好处,但是如果运用不好,如搞“大民主”,就会带来坏处。民主也有可能导致多数人的暴政。所以,我们应着力探讨社会主义民主的多种实现形式问题。我们现在大力提倡协商民主。最近哈贝马斯协商民主的观点受到重视,中央好多内部文件都是肯定他主张的“协商民主”。哈贝马斯和其他一些西方马克思主义学者的观点同我们国家的理论基本上是一致的,对资本主义的看法基本上是一致的,关键是对马克思的看法不太一致。他提出三个口号:要学习马克思,这个是没问题的;要发展马克思,这个从发展的角度来说发现马克思问题也不大;关键是第三个,他说要批判马克思,那个当然就不行了,显然是个错误:因为马克思是革命导师,被公认为世界最伟大的思想家。哈贝马斯有正确的东西,也有他错误的东西。所以我们要吸收他正确的东西,他的“协商民主”说得好。“协商民主”我们中国是有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就是协商民主中的一种。
哈贝马斯讲的协商民主有三个原则:第一个原则是没有暴力和权力的干涉,这个权力是“power”;第二个原则是平等地进行,就是每个人的权利是平等的;第三个是要求精神的,是内心的,不是形式的和表面的。他讲的这些,对我们搞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有帮助的。我们国家要决定重大事情的时候,都要征求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用过去的话来讲,就是“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因此,要搞民主,要搞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形式,你就必须靠法学理论来支撑。所以我讲法学是治国之学、强国之学,法学是权利之学,法学是进步之学。正基于以上理由,我说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我要讲的最后一个问题,也就是第三个问题,就是人本法律观要建立一个体系。
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范畴是:合乎人性,讲究人道,尊重人格,体恤人情,保障人权。这样,人本法律观就建立了五个基本范畴。
人本法律观的基本方法是“人性分析法”,要从人的本性去分析,才能把人本法律观研究好。
由于规定的时间已经到了,我就先讲到这里。谢谢大家!(长时间的掌声)
各位老师给我提出的建议,让我很受启发。我最后讲三点:第一点,我们讲的人本,这个“本”是将人和神、人和物相比较而言,人是根本。所以我这里讲的以人为本,不是本体论的概念,而是价值论的概念,是以人的全面发展和根本利益为本。第二点是关于周祖成教授的问题。我认为,必须要先解决理论问题,才有实施的问题,所以,必须说清楚我们讲的法律上人人平等,既包括立法平等,也包括执法平等。但是,这种理论反映在现实中,却还是要有一个过渡的。第三点,我认为,要建立人本法学这样一个派别是非常困难的。我现在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方法论的突破没有解决。这个问题比较新颖,同时也比较复杂,需要我们共同努力。所以,我现在只能提出一个观点,谈不上学派。谢谢大家!(长时间热烈掌声)
(录音整理:刘潺潺张茜棱王建超郭飞曾颉廖新颖陈幸欢;编校:郭飞蒋海松;校审:张炜王新生)
【注释】
[1]本文系在西南政法大学的讲演稿,被收录至付子堂主编的《法理学讲演录》第四卷,西南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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