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中国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及历史地位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中国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及历史地位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于中国国情,历经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而形成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法制建设正反经验的科学总结。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导向作用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反映。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中国治国理政中的重要作用及历史地位

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治国理政中的历史地位和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是党中央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局出发,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为指导,在认真总结我国法治建设实践经验,正确借鉴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的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志着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的深刻认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对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理性认知。既是理智的思想,也是一种方法、一种态度,在治国理政中占有极为重要地位。

第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又一重要标志。大家知道,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光辉历程,有过四次大的飞跃,树立了四个里程碑:其一,以毛泽东同志的《论人民民主专政》和1954年宪法为代表,直接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普遍原理,与中国新民主主义社会的政权与法制建设相结合,使新生的人民政权生机勃勃,使刚刚建立的人民民主法制充满活力,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第一次大飞跃,树立第一个伟大的里程碑。在这个里程碑上,铭刻着四个大字:“民主建国。”人们永远不会忘记新中国成立初期欣欣向荣的景象。尽管这种美好的回忆曾一度被政治运动、特别是“文化大革命”那场民族的浩劫所冲淡,但中国人民还是深深怀念那个时代给人民带来的实惠和安宁。其二,以邓小平同志的《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这个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实际上的主题报告和1982年宪法为代表,准确地把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普遍原理与中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实践结合起来,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二次大飞跃,树立了第二个伟大的里程碑,其上铭刻着“改革开放”四个大字,这是共和国的伟大转折点,迎来了民主与法制建设的春天,开启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航船。三十年来,我国法治建设的巨大成就,使这个里程碑永放光辉!其三,以江泽民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要讲话和1993年、1999年两个宪法修正案为代表,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三次大飞跃,树立了第三个里程碑,其上也铭刻着四个大字:“依法治国。”这是中华民族历史上的伟大创举,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航船更加乘风波浪前进!其四,以胡锦涛同志关于科学发展观的多次讲话,和他亲自批示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贯彻,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第四次大飞跃,树立了第四个里程碑,其上同样铭刻着八个大字:“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而,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了坚实的思想基础和明确的前进方向。

第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早在1982年,邓小平同志就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思想,经以他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的多年奋斗,汇集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智慧,使这一理论业已成为完整的体系。既包括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的发展观等;也包括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的理论。而法治建设则是政治建设的核心部分,政治文明的重中之重就是法治文明。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理论,表现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它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中国风格的法治原则和中国气派的法治制度。而屹立于世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高层次的认知形态,是当今世界最先进、最富有活力的法治理论。正是这个理论正在指导、并将继续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伟大实践,其成果业已令人瞩目。

第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指导思想。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立足于中国国情,历经从实践到认识、从认识到实践的多次反复而形成的。这种来源于实践而高于实践的高层次的认知形态,科学地回答了我们需要建设什么样的法治国家和怎样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两个极为重要的问题,能具体解决建设社会主义国家过程中的各种具体现实问题。因此,在建设法治国家的具体环节中、具体制度设置中以及遇到的新课题的时候,都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治国理政中的地位如此之高,影响如此之大,其发挥的作用是不言而喻的,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几点:

1.导向作用

在科学研究中,人们常常牢记科学巨匠爱因斯坦这句至理名言:“提出问题比解决问题更重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提出决不是偶然的,而是中国法制建设正反经验的科学总结。它不仅总结了过去,而且更重要是开拓未来。

实践证明,而且将继续证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内涵丰富,立意深远,不仅为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选择了正确途径,确认了价值取向,确立了奋斗目标,而且为社会主义法治的深入发展作了科学的制度设置,设计了具体的方案,从而不断取得了新的成果。我们在深入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实践中一定要牢记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内涵——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始终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这一根本道路,始终把握“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法治这一本质要求。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导向作用实际上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本质反映。社会主义法律确定人的行为模式和法律后果,它告诉人们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应该做,哪些行为不能做;作为这一客观事实的理性把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疑对人的行为起到十分明显的导向作用。“可为”是一种选择性的引导,“应为”是一种肯定的引导,“不为”是一种禁止性的引导。当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引导是一种高层次的引导,是方向与道路的引导。这个方向就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条道路,就是立足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方向指引极为重要,它既是中国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也是人类社会发展特别是法治国家发展规律的科学预测,不仅表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性,也指出其实现的可能性和具体实施的方略和方案,意义极为深远!

2.鉴别作用

法的本身就是一种尺度、一种标准,我国古代法家把法看做是“墨绳”,我国有条审判原则叫做“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说法律能鉴别是非善恶。作为对法治精神、法治制度、法治信仰、法治原则的宏观把握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这种鉴别的标准。经济利益法则也影响着人们的人生观价值观;更何况多年来与外国法律思想和制度的接触、交流,一方面使我们有效地借鉴吸收了其有益的部分,促进了我国立法和执法水平的提高;但另一方面,西方各种法治思想给我们的法治观念带来的消极影响也不可忽视:有的片面崇尚西方的法律思想与法律制度,而不顾中国国情加以套用;同时,我们也要清醒地看到“左”的流毒以及“人治”的观点、特权思想在某些人心目中仍然存在……很显然,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不相容的。而思想观念问题一般是难以分清与辨别的,因此,应该有一个标准,有一个权衡的思想武器,它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通过弘扬、实践这一理念,我们便可以清楚地看到:在西方法律思想与制度中,哪些是人类法治文明的东西,哪些是剥削阶级专用的东西?哪些是虽然有一定道理,但不适应中国国情或者不适应当代中国的需要的东西?哪些属于人治主义的糟粕和封建主义残余?就是说,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一试金石的鉴别,就会使我们的国家机关和工作人员,特别是能促进法学教学与科研人员、执法与司法人员,坚持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指导地位,更加忠于人民,忠于国家,忠于法律。

3.创新作用

要实现振兴中华的大业,必须树立创新精神。因为创新是民族的灵魂,是社会发展的必由之路。创新的内涵极为丰富,而理论创新是关键,它包括科学技术的理论创新,也包括哲学社会科学的理论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就是理论创新的典范,它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有独特的理论架构、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立足国情的丰富内容,在人类法治文明史上独树一帜!为此,全国人民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并在立法、守法、执法、司法和护法的实践中,不断创新,推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

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和深化的过程来看,理论创新是一个不断探索、不断总结、不断实践的过程,它充分表明:理论创新来之不易,尤其是建设法治国家中的理论创新,必须坚持如下原则:(1)必须坚持和体现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不断实现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2)坚持和体现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政体,使它们在实践中不断完善;(3)坚持和体现立足中国国情,研究中国问题,写中国文章,实现法学理论与法制实践的紧密结合;(4)坚持和体现党的领导,转变党对国家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使依法执政落到实践;(5)坚持和体现“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原则,继承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合理借鉴外国的法律思想与制度,反对法学“西方中心主义”,反对“三权分立”这类不符合中国国情的原则与制度,反对“左”的、人治主义的错误观念。

理论创新是项艰巨的工作,又是历史赋予的光荣使命,也是法学界、法律界义不容辞的历史责任,中国法学必须理论创新,实现法治必须制度创新!通过创新,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引导下,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学研究范式

4.中介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来源于实践,又反作用于实践。这一普遍原理表明:任何一部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是以法的理念为基础、为指导的。史尚宽教授特别强调法的理念对立法和执法所起的重要作用,并指出:“立法不依法之理念,则为恶法,窒碍难行。解释法律不以依此推导原理,即死法,无以适应社会之进展。”[2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立法和执法的作用无疑是极为明显的,如果后者离开前提的指导,不仅是“恶法”与“死法”的问题,而且甚至会出现整个法律制度的变质;用一句常用的词语来讲,就将使我国的法律制度改变颜色。当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毕竟是个认知形态,它必须通过中介与外化,通过法治理念转化为法律规范和法律适用,才能达到实际效果。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无论是在立法或法的实施过程,法治理念都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中介作用,使理念的外化从思想上印证到现实生活中形成的法律规范和法的实施的活动。

5.方法论作用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既是一种高层次的理性的认知形态,也是一种理性的认识与研究方法,发挥着方法论的作用。大家知道,一个学科的重大突破,首先是方法论的突破;一项重大的理论创新,首先是方法论的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与提出,标志着我国法学研究方法论上的重大突破。这个方法论既传承了传统方法的各种优点,更有它独到之处:研究中国问题,总结中国经验,写中国文章,从而获取中国特色的科学成果。历史早已证明:只有民族的东西,才能成为世界的东西。多少名著首先是法学名著中的思想,无不是立足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实践而升华为普遍的或某一类型的原理吗?!同时,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形成,在方法论还有一个显著特点,那就是多学科的交叉,它应该吸取哲学、法学(主要的)、政治学社会学的优秀成果,从不同角度和层面分析法治现象,对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作出概括而形成原理。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前无古人的伟大创举,它以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而屹立于世界法学之林。它远远超出了作为古代文明标志的罗马法和作为近代文明象征的《拿破仑法典》的高度,而成为现代文明的新高峰。

【注释】

[1]参见柏拉图:《理想国》,商务印书馆2003年版,第388页。(www.xing528.com)

[2]同上书,第287页。

[3]柏拉图:《蒂迈欧篇》,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3页。

[4]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5]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1页。

[6]同上书,第36页。

[7]史尚宽:《法律之理念与实验主义法学之综合》,载刁荣华主编:《中西法律思想论集》,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262页。

[8]同上书,第263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10]拉德布鲁赫:《法哲学》,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35页。

[11]《列宁选集》第4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41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65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6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91~292页。

[14]《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报告》,新华社2007年10月24日电。

[15]《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177页。

[16]《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333页。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1页。

[18]《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280页。

[19]《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649页。

[2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32页。

[2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09、610页。

[22]参见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上册),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11~117页。

[2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第183页。

[24]史尚宽:《法律之理念与实验主义法学之综合》,载刁荣华主编:《中西法律思想论集》,台湾汉林出版社1984年版,第272页。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