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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主义法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的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特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社会主义法治: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特征

我们在谈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资本主义法治理念的区别时,业已初步从某些侧面揭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某些特征,但不全面。通过前面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丰富内涵和有机构成的分析,从法哲学的角度,可以将其基本特征作如下概括: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与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的统一

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过程来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是运用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解决中国法治建设实际问题的典范。大家知道,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法治作为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围绕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并服从和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个中心;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内容就是服务大局,这个大局就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其根本内容就是“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于服从于和服务于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同时,也只有从经济基础的深度才能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奥秘,正如马克思早就指出的那样:“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根源于物质生活关系。”[20]这是一方面。另一方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又是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体现。以“执政为民”为例,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其来源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和“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这一理念,很显然,这完全可以用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来加以阐释。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费尔巴哈的“人本学”曾经是马克思批判黑格尔法哲学的重要思想武器之一,马克思有过接受、批判和超越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过程,并详细论述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就是说,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容来看,可以毫不夸张地说,它是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的生动体现。由此可见,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的马克思主义化的辩证统一,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最基本的特征。正是这个特征使之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2.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民族化和时代化的统一

历史早已证明:只有民族化的东西,才能屹立于世界之林。所谓民族化,是指在空间上,要因地制宜,具有本民族的特色,立足于本国国情。我国的国情在法制领域具体表现为:(1)当代中国社会所处的历史阶段——社会主义初级阶段;(2)国体人民民主专政,政体为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根本利益是考虑问题的出发点与落脚点;(3)政党制度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制度;(4)中国经历过两千多年的专制统治,人民群众法律意识不高,“人治”思想的残余还大量存在;(5)中国有优秀的文化传统,等等。正是基于以上因素的考虑,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才把“党的领导”作为根本保证,把“服务大局”作为重要使命;并把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内涵。特别是“坚持共产党的领导”这一理念,则是民族化的重要标志,因为这是中国各族人民的正确选择,是历史的选择,也是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当然,法治领域的民族化,还要把法学上某些语言转化为喜闻乐见的民族语言,深入浅出地阐明马克思主义法学原理,阐明人类法治文明的共同智慧,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话语体系。

当然,民族化必须同时代化结合起来。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就是与时俱进。就是说,时代化要求在时间方面,要根据不同时代特点、不同的历史阶段来实际运用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形成体现时代精神的理念,也就是不断推进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正体现了这一特征,如它把当代中国最具有时代精神的“公平正义”作为它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其价值追求,这对于正在建设的社会主义和谐具有重大意义。又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把“执法为民”作为本质要求,这是“立党为党,执政为民”的执政理念和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在法学领域的应用与体现,其时代精神非常醒目!我们完全有理由相信,通过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关于“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号召,通过法学界、法律界的反复实践、不断探索,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民族化与时代化的统一这一基本特征,将以更加夺目的光辉展现在世人面前。

3.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学的基本范畴,也是法的基本内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早在1871年,马克思在《国际工人协会共同章程》中就指出,“工人阶级的解放斗争不是要争取阶级特权和垄断权,而是要争取平等的权利和义务”,他明确主张:“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21]事实上,绝大多数法学家在理论上都是主张权利义务的一致性,但在阶级对立社会里,这只能是一种幻想,因为历史清楚地表明:总是统治阶级,即奴隶主、农奴主和资本家,垄断着各种权利或者说绝大部分权利,而奴隶、农奴和工人都一直处于无权地位或只有很少一部分的权利。只有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才能有使权利义务一致的可能,并逐渐地使这种可能变成现实,正如我国宪法所确立的那样:“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但是社会主义是一个很长的历史时期,在初级阶段,由于生产力还不发达,由于贪污腐败的行为还存在,以及其他的种种原因,权利与义务脱节的情况还是存在的,尽管是属于个别情况或某些方面,因此还需要继续发展生产力、消除腐败、缩小城乡的“二元结构”等。(www.xing528.com)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是对客观规律的科学揭示。因为权利与义务本来就是对立统一的两个侧面。在社会主义制度下,权利与义务是对应的,也是对等的,应该是相互配合的,也必须是相互配合,并且是共存的、不可分割。权利与义务既是与生俱来,必然“一荣俱荣,一损俱损”。只讲义务,不讲权利,义务本位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只讲权利,不讲义务;或多讲权利少讲义务,将会导致秩序混乱,法制无存,最后连“权利”也会在各种权利的碰撞中被“粉碎”。人是社会中的人,社会是人组成的社会,人,尤其是社会主义制度的公民,应该具有“三性”:一是“理性”,主要表现对人权的维护,对权利的追求;二是“德性”,主要表现对社会和国家的义务与责任;三是“灵性”,表现对客观世界的适应与改造,闪光点是“创新”。在营建社会和谐的氛围中,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更有现实意义。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实际上也是民主与法制、自由与法律的统一。不讲权利,实质上就是不讲民主,邓小平说得非常明白:“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因此,必须讲权利,讲民主,否则就不是社会主义。同样,也必须讲义务,因为法律义务是法律规定的,或契约约定的,而遵守法律和履行契约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因此,不讲义务就是不讲法制,就是不讲社会主义道德社会公德无政府主义就会泛滥,社会秩序就难以维持,和谐社会就不可能实现,最后必将导致社会主义制度的崩溃。在自由与法律的关系上,从另一个侧面反映了权利与义务的关系。讲自由,当然涉及权利,何况自由本身就是一种权利,但任何自由都要成为现实,必须由法律来确定,从而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马克思早就说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同样,自由离开了法律,则因失去保护伞而变得毫无意义。因此,洛克、孟德斯鸠等人都说过类似的话:“自由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22]

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特征,也是人们的理想境界!

4.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科学性与公正性的统一

任何科学都是对一定客观规律的揭示,作为治国理政的学问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疑是对客观规律的反映和体现。这本来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最基本的原理。早在1843年马克思就明确指出:“立法者应该把自己看做一个自然科学家。他不是在制造法律……而仅仅是在表述法律……如果一个立法者用自己的臆想来代替事物的本质,那末我们就应责备他极端任性。”[23]马克思在这里讲的是法律与客观规律的必然联系,即使是剥削阶级法因认识的局限和阶级的偏见不可能做到这一点,但在一定时期,它们的法也要符合客观规律,否则,法律就不可能发挥作用。基于马克思所揭示的法律的客观性,作为对法治精神、法治信仰、法治制度和法治原则的最高认知形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无疑也必须符合客观规律,反映客观和揭示客观规律,使自己具有科学性。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客观规律的可能性、必要性和必然性。之所以可能,是因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反映和体现的是人民的根本利益,保障的是人的权利;而人民的根本利益与社会发展的要求是一致的,而社会发展正是客观规律发展的必然要求,保障人权正是社会进步的客观规律的表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之所以具有反映客观规律性的必要,是因为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因为它是推进依法治国强大的理论武器;如果不具有客观规律便不可能完成其历史使命。正是由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客观规律性的可能性、必要性,再加上它本身就是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规律深刻认识和把握的基础上形成的,因此,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具有客观规律性是必然的结论。

法的公正性,这几乎是法学家的共识,古罗马著名法学家赛尔苏斯早就说过:“法是善良公正之术。”其实,在阶级社会里,“公正”是有阶级性的,没有超阶级的公正。因此,公正从来就是一种主观评价,是法的最高价值形态。因此,恩格斯说:“公平始终只是现有经济关系在保守方面或在革命方面的观念化、神圣化。”他进一步指出:“关于永恒公平的观念不仅是因时因地而变,甚至也因人而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取向。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在现有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情况下,“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符合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的要求的,特别是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把公平正义提到了新的高度,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理所当然地包含这一内容,并把公平正义作为自己的灵魂予以弘扬。就是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必须体现与反映公平正义。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不仅体现科学性与正义性,而强调两者的统一。事实上这是完全可能的,也是必要的;一般来讲,正义的东西往往是科学的,科学的东西在多数情况下是正义的。任何符合客观规律的事物,往往代表或反映新生事物;而新生事物往往是进步的,否则就不会产生,即使产生了也不会长久。在社会主义制度下,由于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的一致性,由于法律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因此,科学性与正义性是统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当然就要体现这种一致性,而这两者的有机结合与统一,必将推动社会主义法治的发展,为国家和人民带来幸福,使整个社会实现和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更有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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