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在中国得到了发扬光大,并结合中国实践有了重大的发展与创新。中国共产党元老李大钊,这位早年毕业于天津法政学堂、并留学日本早稻田大学的革命家、法学家,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极为关注,公开提出:“我们主张以人道主义改造人类精神。”[24]他在强调人的解放的同时,倡导人权运动,特别是对人的言论自由,作了精确的论述;对禁止思想的作法作过这样的分析:“禁止思想是绝对不可能的,因为思想有超越一切的力量。”[25]接着他指出,这是因为思想属于精神范畴,无法禁止;也因为人与人的联系不能,也不可能中断,只要有人际关系存在,思想必然在人们中流行;更因为人的思想是社会进步的重要途径;因此,思想自由是一种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是一种绝对权利。就是说,李大钊对人本主义的发展,集中表现在将人本主义与保障人权结合起来,强调对人权的保障。曾任中国共产党总书记的陈独秀,在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问题上也是有贡献的。早在1904年,他就公开向当时的皇权挑战,明确指出:一个国家的最高权力来源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体。陈独秀大力提倡独立人格,弘扬人的尊严与权利,主张当时社会应由“家庭本位”过渡为“个人本位”。他在《敬告青年》一文中这样写道:“我有手足,自谋温饱;我有口舌,自陈好恶;我有心思,自崇所信;绝不认他人之越俎,亦不应主我而奴他人。盖自认为独立自主之人格以上,一切操作,一切权利,一切信仰,唯有听命各自之智能,断无盲从隶属他人之理。”[26]当时,在《新青年》、《湘江评论》等刊物发表的论文中,阐述马克思人本主义思想的不乏其人,但重点是宣扬人格尊严、人的价值;特别是妇女的解放、女权主义和人权思想。
毛泽东同志在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思想方面有杰出的贡献,大致可以概括为如下三个方面:第一,从历史观的角度看,他充分肯定了人的价值与主体地位,提出一个著名的论断:“人民,只有人民才是创造世界历史的动力。”[27]并热情地写下了弘扬人生价值的名言:“世界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贵的。在共产党领导下,只要有了人,什么人间奇迹都可以创造出来。”[28]历史已经证明,并将继续证明,毛泽东同志上述判断是正确的,也是对人的认识的深化与升华。第二,毛泽东同志在坚持马克思关于人是社会关系的总和这一著名观点的基础上,强调了人的自觉能动性。他明确指出:“人是制造工具的动物,人是从事社会生产的动物,人是阶级斗争的动物(一定历史时期),一句话,人是社会的动物。”[29]当然,人有自然属性的一面,也有社会属性的一面,毛泽东同志更强调人的社会属性一面,尤其在阶级社会里更是如此。他结合中国实践实际情况,强调在革命与建设中发扬人的主观能动性。第三,毛泽东同志从价值观的角度,在弘扬人本主义过程中,强调人权问题和革命人道主义。他认为,人的本质在于劳动,劳动使人成为历史的主人,因而应当享有作为人的权利,其中最重要是生存权,然后是发展权。[30]他提到的革命人道主义,不仅适用于人民内部,而且也适用于反动分子;对他们实行“结出路”政策,让他们在劳动中改造自己成为新人。毛泽东同志这些观点大都在革命与建设中得到贯彻,当然也有一些观点也因众所周知的原因而未能贯彻,但对我们今天贯彻“以人为本”具有指导意义。
邓小平作为第二代中央领导集体的核心和改革开放的总设计师,对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既有坚持与继承,更有发展与创新。其显著特征,就是实事求是,在改革开放中极大弘扬人的社会主体和人的价值,使中国人富起来了。首先,他科学地提出了社会主义与人的直接联系,他提出和回答了社会主义的本质问题,他说:“社会主义的特点不是穷,而是富,但这种富是人民共同富裕。”[31]并进一步指出:“社会主义的本质,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32]其次,坚持党的宗旨,升华人的价值,他反复告诫我们:“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深入群众倾听他们的呼声。”[33]再次,邓小平同志一贯重视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并把它作为判断工作的三条标准之一,即三个“有利于”,他说:“判断的标准,应该主要看是否有利于发展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是否有利于增强社会主义国家的综合国力,是否有利于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34]最后,邓小平总结中国的经验与教训,得出了一条与人的利益切身有关的科学结论:“没有民主就没有社会主义,就没有社会主义现代化。”从而把社会主义民主与人的尊严与价值结合起来,展示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与此相联系,号召全党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总之,邓小平理论充满着深厚的人本主义思想的底蕴,内涵着对人的存在与发展的深沉眷注,具有独特而深厚的人本主义精神,所以邓小平同志深情地表达,我是中国人民的儿子,我深情爱着我的祖国和人民。
江泽民同志和党的第三代中央集体对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的重大贡献,就是明确提出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并把它同造福于人民直接结合起来,同尊重与保障人权紧密联系起来。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六大报告中和有关重要讲话中反复强调,“让一切创造社会财富的源泉涌流,以造福于人民”,要使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与自由,尊重与保障人权”。同时,他认为人的全面发展,离不开弘扬法治,他不仅在中国法学会两次代表大会上接见代表强调法学特别是法治的重要性;而且与全党、全国人民一道把“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写进了党的决议和国家宪法,从而使人本主义思想和实践有了法律保障。(www.xing528.com)
胡锦涛同志带领全党和全国人民把发展马克思主义人本主义提高到一个崭新,并有里程碑意义的创新,这就是不仅代表党中央提出了以人为本的科学的发展观,并以此引领全国的一切工作,而且对以人为本作了科学的阐释,他说,“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以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为目标,以人民根本利益出发谋发展、促发展,不断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经济、政治、文化权益,让发展的成果惠及全体人民”。[35]并反复号召,要以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引领经济社会的全局。全国人民对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热烈拥护,并在学术进行了深入的探讨并达成了共识。大家一致认为,对“以人为本”首先要准确理解“人”的含义。这看起来是个简单的问题,其实比较复杂。且不说古希腊有关于“人是什么”的“斯劳克斯之谜”,就是我们对这个问题的讨论也很激烈。多数人认为,这里的“人”是专指“人民”;也有人认为这是指人人,即全体社会成员。在我们看来,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但都不全面。其实,“以人为本”中的“人”具有两重含义,其外延当然是指所有的人,是中国社会的全体成员,如果不是这样,为什么不直接写成“人民”呢?更重要的是,如果“人”不是指“人人”的话,那就不科学、不完整。因为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尊重与保障人权,并写进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之中,是指社会全体成员。还有一层含义,“人”的核心在中国是指“人民”,其主体也是“人民”。这是宪法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里讲的“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他们占我国总人口99.98%以上。至于“本”的含义,我们在本书第一章中已经从价值论的角度作了分析,一般地把“本”看成是一种价值观念,是指把人同神、物相比,人是根本。其实,马克思主义的价值观、历史观和世界观是统一的。如果进一步从历史观来看,马克思主义历来就认为,人民群众不仅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同时是历史的主体,是社会前进的根本力量,同时是国家的主人。如果来理解“以人为本”,正是我们讲的“以人为本”与西方、中国古代的人本主义、民本主义的根本区别所在。
在理解“以人为本”的科学含义的同时,我国理论界更认真研究它与构建和谐社会的内在联系和外在契合。不少学者认为,社会和谐必须以“以人为本”作为前提与原则,因为“以人为本”确定了建设的主体、建设的动力和建设的出发点、目的和衡量是非得失的标准。另一方面,建设和谐社会,能全面体现“以人为本”的要求:从长远看,关注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充分体现人民的根本利益和社会全体成员的共同愿望;从眼前看,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的因素正是人民群众最直接、最现实,也是最关心的利益问题。因此,构建和谐社会正是“以人为本”的重要内容与要求。所以“以人为本”与和谐社会是不可分割的整体。
通过以上的回顾、总结与分析,我们可以明白无误地得到这样的结论:马克思主义的人本主义,特别是它中国化,它在中国的发展与创新,是人本法律观的理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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