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的人本主义,内容丰富,涉及各个方面,下面仅就其主要理论作些阐释。
1.人的本质理论。这是马克思人本主义思想的理论基石。正是这个理论划清了他同费尔巴哈人本主义的界限。这个理论的基本点有:(一)马克思认为,人是具体的。人既有自然属性的一面,也有社会属性的一面:“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5]又说,“人永远是这一切社会组织的本质”,“是一切人所共有的”。[16]而费尔巴哈的人本主义中的“人”是抽象的。他虽然赋予人以自然的、有血有肉的整体和高尚的思想,把历史看做是人的活动;但他没有进一步研究现实的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社会关系。因此,他的所谓现实的人在历史领域中不是真正现实的,而只能是想像中的抽象的人,用这样的人作为历史观的出发点只能是历史唯心主义。马克思所讲的人是具体的,从现实的、有生命的个人本身出发、从物质实践出发。这些具体的人,包括他们的活动和他们的物质生活条件。(二)在马克思看来,人是活生生的;从事实践活动的人,就是说是现实的。而费尔巴哈的人是“离群索居”,脱离群众与实践的人,而这样人实际上是不存在的。马克思不是从理论上抽取人类的共同性来把握人的本质,而是从劳动这种人的生命活动来说明人的本质。(三)马克思在人的问题上反对主体主义,但强调发挥人的主体性,特别是弘扬人的能动性,强调对客观世界的改造,并从这一改造的过程中改造主观世界。人是行为人,是因为人具有其他动物所不能做到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主体性与理性思维的能力。而费尔巴哈及现代西方多数人学论者,则反对人的主体性。
马克思对人的本质研究的伟大贡献,就在于他对人的本质研究方法论的重大突破。他认为,其他事物的本质,仅仅存在于自身之中,只有从对其自身的认识过程中不断深化与理解其本质。而人却是一种极为特殊的动物,有一种特殊的能动性,能够使其本质外化、物化和对象化,使人的本质对象化的唯一途径就是人的实践活动,并借助于一定的工具(技术)作为中介。这种对象化的人之本质就是外在于人的“人化自然”,其中最引人注目、也是最主要的就是自然界过去没有的劳动产品及机械设备、高新技术等人造物。马克思正是从这些人以外的存在物,发现了它们与人的本质的内在联系,因此,他兴奋地告诉人们:“工业的历史和工业的已经产生的对象性的存在,是一本打开了的关于人的本质力量的书,是感性地摆在我们面前的人的心理学。”[17]“如果把工业看成人的本质力量的公开的展示,那么,自然界的人的本质,或者人的自然的本质,也就可以理解了。”[18]
2.异化理论。异化理论源于康德、黑格尔,马克思对它进行了改造。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对异化劳动作了充分的论证,并在以后的著作中作了一定的发挥。马克思关于异化劳动的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规定性,或者正如马克思所说,异化劳动必然导致如下后果:即劳动产品的异化、劳动活动的异化、劳动者和人的类本质相异化、人同人相异化。马克思的异化劳动理论深入剖析了在劳动过程和人的本质发展过程中所出现的个体与社会之间矛盾对立的历史发展,以及这种对立在资本主义社会中的现实表现。因此,马克思的唯物史观是分析资本主义经济现实而形成的异化理论这一出发点的合乎逻辑的发展,而不是对异化理论这一出发点的抛弃,是对人的本质的认识的深化,而不是对异化理论阐发的人的本质和否定。所以,我们可以这样说,马克思的异化理论的深刻之处正是表现为对人的社会性、历史性的深刻揭示。马克思异化劳动的奥秘就在于,它不是超历史地从人自身出发来规定人的本质,而是以劳动过程中所导致的人与动物的本质为出发点来规定人的本质及其历史发展。这是马克思劳动异化理论同以往任何异化理论的根本区别。
对于异化问题,国内有些学者持不同看法,认为这是马克思早期观点,不属于马克思主义的范围,并由此来否定马克思主义有人本主义观点。这显然是不正确的,也不符合历史事实。铁的事实表明,马克思在他后期的著作中多次提到了异化问题,如马克思撰写的《政治经济学批判》,亦称《1857—1858年手稿》,这显然是成熟的马克思主义著作,便明确写道:“活动和产品的普遍交换已成为每一单个人的生存条件,这种普遍交换,他们的相互联系,表现为对他们本身来说是异己的、无关的东西,表现为一种物。”[19]尤其是在《资本论》多次用异化理论来揭示资本主义制度榨取工人剩余价值的过程。他说:“如果从劳动的角度来考察,那么劳动在生产过程中是这样起作用的:它把它在客观条件中的实现同时当作他人的实在从自身中排斥出来,因而把自己变成失去实体的、极度贫穷的劳动能力而同与劳动异化的、不属于劳动而属于他人的这种实在相对立。”[20]紧接着,马克思进一步指出,“关键不在于物化,而在于异化。”这就表明,马克思在其一生中,一贯坚持异化劳动的理论,也没有忘记人性异化,而是深化这一理论,不断地为实现人的全面发展、人类彻底解放这个崇高目标而热烈追求和科学探讨。(www.xing528.com)
3.人与法的理论
马克思的人本主义思想的一个重要内容,就是科学地论证人与法的关系。他批判地借鉴了黑格尔关于法与自由的辩证关系的理论,明确指出,“法律不是压制自由的手段,正如重力定律不是阻止运动的手段一样”,“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他还说:“法律只是在自由的无意识的自然规律变成有意识的国家法律时才起真正法律的作用。哪里的法律成为真正的法律,即实现了自由,哪里的法律就真正地实现了人的自由。”[21]马克思这一经典论断,至少告诉我们如下几个问题:1.法律不是压制人的自由,而是肯定人的自由的;2.法律是一种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3.自由决不是个人的任性,而是有边界的,这就是法律。这一思想的实质就是强调在法律范围内的自由,强调个人自由不能妨碍他人的自由和集体的利益,强调法律是为了扩大与促进的人的自由,最后导致“个人的自由为一切人自由创造条件”的崇高的共产主义社会。
当然,实现共产主义是一个长期的过程,有不同的发展阶段。因此,马克思说:“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体现,因而是同人民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正确而毫无成见地确定某种伦理关系的存在,不再符合其本质的那些条件,做到既符合科学所达到的水平,又符合社会上已形成的观点。”
马克思特别重视人在法律关系中的重要作用。一方面他明确指出“人是主体”这个法的关键因素,同时又强调任何法律关系实际上是人的意志关系,他在《资本论》中说:“法权关系,是一种反映着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22]此前,他在《政治经济学批判》中讲得更为具体:“他们起初在交换行为中作为这样的人相对立:互相承认对方是所有者,是把自己的意志渗透到自己的商品中去的人,并且只是按照他们的共同的意志,就是说实质上是以契约为媒介,通过互相转让而互相占有。这里面已有人的法律因素以及其中包含的自由因素。”[23]通过马克思的论述,我们可以看出,法律是离不开人这个主体的,如果没有人的存在,法律既没有存在的必要,也没有存在的可能。
马克思的人本主义思想的内容是极为丰富的,而且贯穿始终。有人只看到马克思早期有人本主义思想,这是不全面的,至少是对马克思的思想认识不清。在我看来,人本主义始终是马克思的核心观点之一,把马克思主义哲学称之为人学是有道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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