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马克思大学期间的人本主义思想与法学的关系

马克思大学期间的人本主义思想与法学的关系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2]马克思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首先就在于他认识到,法学与哲学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与哲学中的人本主义更是密不可分。[3]具体来说,马克思在大学期间,就有了民主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他认为法律离开人本主义这个基础,就必然过于强硬。

马克思大学期间的人本主义思想与法学的关系

一、马克思大学期间的人本主义思想

马克思出身法学世家,他的父亲、祖父均系犹太法律专家,父亲还担任过莱茵市市长的法律顾问和该市律师协会会长。马克思本人也曾攻读法学专业,由于他对法学的酷爱和学习刻苦,成绩一直优秀;除了阅读大量法学著作与其他著作外,还翻译了《罗马法》;尤其是在柏林大学法律系读二年级的时候,便力图创立一个新的法学体系。可是,通过反复的审查,马克思发现自己的体系并没有超出康德体系的范围,甚至在某些方面还有些雷同。对此,他认真地进行了反思,得出的结论是:哲学功底不够。所以马克思说“没有哲学我就不能前进”。[1]当然,当时马克思决心学好哲学的目的是为了学好法学,按他的话说,“我应该研究法学”。[2]

马克思之所以得出上述结论,首先就在于他认识到,法学与哲学有着紧密的联系,特别是与哲学中的人本主义更是密不可分。马克思通过大量的法制史研究,对法的历史和现状极为不满,认为历史上绝大多数法律过于强硬,过于机械,过于繁琐,缺乏人文主义基础,从而使法律不可能从根本上发挥治理社会的功能。马克思曾经把这一想法在信中同他父亲谈过。身为律师的马克思的父亲对此大吃一惊,并回信告诫他,法律不是诗,是客观的;劝马克思放弃自己的观点。但马克思还是坚持自己的看法,坚持把法律与人本主义结合起来研究,并“试图使某种法哲学体系贯穿整个法学领域”。[3]具体来说,马克思在大学期间,就有了民主主义的人本主义思想,他认为法律离开人本主义这个基础,就必然过于强硬。他发现西方文明之所以能够有序地发展,主要因素不在于强硬的法律本身,而在于一种文化传统,在于法的精神。

在此期间,马克思还提出过这样一个论断:法律的基本依据是人的本身,人本主义精神应表现在立法形式的普遍性、立法内容的教化性、执法尺度的可塑性上,同时,他更强调法律的客观性。因此,马克思认为任何法律都应该体现主客观的统一性。他的结论是:任何缺乏人本主义的法律,都没有规范社会的资格,所以他说:“君主政体的原则总的说来就是轻视人,蔑视人,使人不成其为人”[4],而在民主制国家,不是人为法律而存在,而是法律为人而存在。(www.xing528.com)

在早期,马克思特别注重人的行为与法律的紧密联系,他反复强调:“对于法律来说,除了我的行为以外,我是根本不存在的……我的行为就是我同法律打交道的唯一领域,因为行为就是我为之要求生存权利、要求现实权利的唯一东西。”[5]这就是说,法律是专管人的行为的,而人的行为却是实现人的权利的唯一手段。在人的行为与法律打交道时,要求法律要尊重人格,因此,“我们必须绝对承认人格原则”。[6]鉴于对人性的科学分析,马克思十分赞同孟子提出的“仁政”主张,认为不合理的法律会导致社会的无序与混乱;因此,他欣赏孟德斯鸠的观点:“有两种坏现象,一种是人民不遵守法律;另一种是法律本身使人民变坏;后一种祸害是无可救药的,因为药物本身就包含着这种祸害。”[7]在这里,马克思提出了一个基本原则:法律应该适应社会,而不是社会去适应法律。就是说,社会是法律的基础,而社会是由人组成的,人的物质生活条件(在阶级对立社会表现为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实际上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于是,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强调,法的精神如同国家一样,不应从法的本身中去寻找,而应该从人的物质生活条件中去寻找;不是国家与法创造了人,而是人创造了国家、社会与法;所以必须把黑格尔关于人与国家、人与法律的关系颠倒过来,在国家与法律中,要突出人性,把人的世界还给人。关于这个问题,马克思明确写道:“法的关系正像国家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8]

马克思在这一时期的重大贡献,就是实现人的价值,阐明了民主制和人民主权这两个直接与人相关的重要问题,他提出,“民主制是作为类概念的国家制度”,“是一切国家制度的实质”。[9]在此基础上,马克思实际上批判了黑格尔吹捧的君主制,并将两者作了鲜明的对照,第一,在民主国家里“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在君主制中是国家制度的人民,在民主制中则是人民的国家制度”;第二,在民主制中,“人的存在就是法律”;而在君主制中,“人却是法律的存在”;第三,在民主制中,是内容与形式的统一,而在君主制中,只是形式,而实际上在伪造内容。当然这里讲的人民是指当家作主的人民,所以他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反复批判了黑格尔的君主主权论,反复强调人民主权。[10]最后马克思明确指出:“民主制从人出发,把国家变成客体化的人。正如同不是宗教创造人而是人创造宗教一样,不是国家制度创造人民,而是人民创造国家制度。”[11]在这里,马克思的人本主义得到充分发挥,马克思十分重视从人出发考虑问题,其中包括国家与法律问题。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