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国情至上:人民满意是评价司法制度的最高标准

国情至上:人民满意是评价司法制度的最高标准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国情与司法制度的定位上,国情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司法制度是第二位的。中国特色主义司法制度以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作为其神圣的职责。因此,人民有权对司法制度是否满意表态。其次,人民的满意度是评价司法制度的最高标准。

国情至上:人民满意是评价司法制度的最高标准

一、国情是司法制度的根基

马克思有句名言:“法律必须以社会为基础。”因此,我们在研究司法制度时,首先必须弄清该国的国情。就是说,国情是司法制度的前提和根基;否则,我们便不能揭示该国司法制度的实质,也无法对其是否优劣作出科学的评价。

历史已经并正在进一步证明:任何一种法治模式及其司法制度都与国情存在着内在的紧密联系,构成辩证的统一:国情是司法制度是司法制度的土壤和基础;司法制度是国情的重要表现形式和保障。就是说,有什么样的国情,便要建立与之相适应的司法制度;世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只有最符合国情的司法制度;而司法制度一旦适应国情,就能使其优越性得到充分发挥,因此,符合国情的司法制度就是当时最好的司法制度。在国情与司法制度的定位上,国情始终是第一位的,而司法制度是第二位的。当然,司法制度有着极大的反作用,能有力促进国情更加符合时代的要求,推动社会的进步!这一观点,不仅符合马克思主义关于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辩证关系的科学原理,而且也是对人类法治文明的科学总结。

其实,法治及其司法制度与国情相互关系的原理,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早就从哲理的高度作过精辟的论述:“人们自己创造自己的历史,但是他们并不是随心所欲地创造,并不是在他们自己选定的条件下创造,而是在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承继下来的条件下创造。一切已死的先辈们的传统,像梦魇一样纠缠着活人的头脑。”[2]因此,我们可以这样说,国情是研究法律法治的向导,是打开司法制度这一被称之“神圣”大门的钥匙。关于这一点,一些法学界的前辈们早就有过相似的认识,孟德斯鸠曾经说过,“法律应该和国家的自然状态有关系”,“法律应该和政体所能容忍的自由程度有关系,和居民的宗教、性廦、财富、人口贸易、风俗、习惯相适应。”[3]很显然,他这里讲的就是国情同法律的关系。其实国情对法律、司法制度的关系远表现在法律制度的改革上,康有为在总结戊戌变法失败的教训时深刻指出:“追思戊戌时,鄙人创议立宪,实鄙人不察国情之巨谬也,程未至而超越为之,犹小儿未能行而学逾墙飞瓦也。”[4]

那么国情究竟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呢?一般来讲,主要有:生产力的水平、生产关系的性质、国体的实质、政体的形式、民族状况、国家结构形式、人口的数量、质量、历史传统、文化质因、宗教信仰、民主与法制意识、心理偏好等。鉴于这些情况各国不可能相同,因此,不同国情必然要实行不同的司法制度。从这个意义上讲,世上没有最好的司法制度,只有最适合国情的司法制度。(www.xing528.com)

当代中国的国情是什么呢?概括起来大致有如下7个方面,即:(1)中国将长期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是宪法“序言”对中国国情的经典表述,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基石;当然,它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所依据的基本国情。它至少包含了三个不可分割的内容:第一,在性质上,它是社会主义的,这表明了政治方向;第二,在层次上,它是“初级阶段”,生产力水平较低,经济建设是一个中心,司法制度为经济建设服务;第三,从时间上看,它是“长期的”,司法制度与其相适应不是暂时的,而是一个历史阶段。(2)国体是人民民主专政,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因此,我们的司法制度必须与它们相适应并体现其精神,不能搞“三权分立”式的什么独立的司法权,而是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服从法律,接受共产党的领导,接受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并向其报告工作。(3)我国是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因此,司法制度必须贯彻各民族一律平等的原则,并建立统一的司法系统。(4)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且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尤其西部地区更为明显。因此,更要关注它们的司法制度,无论司法干部的配置和司法考试,都要给予必要的变通。(5)我国秦代以来,一直是采取中央集权的国家结构形式,各民族用勤劳的双手,共同缔造和维护了祖国的统一。中国特色主义司法制度以维护国家主权与安全,作为其神圣的职责。(6)我国是有五千年历史的文明国家、儒家的“和为贵”、墨家的“兼爱”、道家的“天人合一”、法家的“以法治国”思想已在人民心中产生深远影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应反映和体现这些优秀的法律文化遗产。(7)以往我国长期处在封建社会之中,新中国成立60年来,一直弘扬马克思主义,并与中国实际相结合,取得了辉煌成就;但我国的封建意识仍然存在,人民的民主与法制意识还须进一步加强。因此,我们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同时,还要大力宣传和阐释民主法制意识,提高干部和民众的民主法制水平。

国情是司法制度的前提与基础,背离国情的司法制度必然是不合时宜的,可能出现各种弊端,甚至会形成种种丑恶现象。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司法制度符合国情仅仅是种应然性,要把这种应然性变成现实性,必须用实践来检验。尽管符合国情一般会得到人民的满意度,但人民满意度的实际效果,则是衡量司法制度的最高标准。很显然,这是社会主义国家提出的标准。理由是十分清楚的:第一,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因此,人民有权对司法制度是否满意表态。第二,我国社会主义法的本质是广大人民意志的体现,人民对司法制度的满意度,理所当然成为衡量司法制度的根本标准。第三,从哲理的高度来看,唯物史观表明: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而人民的实践是我国社会实践的核心内容,无疑是在评价司法制度中起关键作用的。

通过上述论证,我们至少可以得出两个结论:首先,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司法制度,其考虑的第一要素,就是研究和分析该国的国情,偏离国情的司法制度必然失败,甚至会造成严重后果。如前国民党政府,它们不从中国国情出发,而套用“三权分立”原则,而采取了模仿德国日本的司法制度,最后导致了历史的唾弃。其次,人民的满意度是评价司法制度的最高标准。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