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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中的公平正义价值形态及其重要性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但在阐释时又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综合地将公平正义加以说明,二是部分学者将两者分开作为法律的两种价值来诠释。[10]因此,重视程序公正是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形态的重要体现。就社会领域而言,公平正义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法律占主要地位,至少在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方面是如此。

法律中的公平正义价值形态及其重要性

二、公平正义法律的主要价值形态

在法律的价值体系中,公平正义属于目的价值的范畴。法律的目的价值系统较之法律的评价系统、形式价值而言,具有特殊的地位,体现法律制度追求的社会理想,在法律价值体系中一直起着核心和支配作用。它不仅影响法律的本身,而且直接影响着国家与社会。而在法律的目的价值系统中,公平正义尤为重要。所以不少法学家反复强调:法律是“吏民规矩之绳墨也”(管仲);法学是“正义与非正义之学”(乌尔比安)。因此,法律必须体现公平正义;离开公平正义的法律,实质上就不是法律,不仅使法律的功能得不到发挥,而且还有害于国家与社会,这就是所谓恶法,“恶法非法”。

法学家对公平正义的诠释繁多,但意思大同小异,大致有如下几层含义:一是认为公正是一个社会关系,它不是就单个人而言,而是就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言,在一个社会内部,是就所有成员而言的;二是指公正具有分配性质,它总是由在人与人之间分配财富、权利或机会而引起的;三是公正所涉及的内容是社会资源,其中主要是社会角色及其权利义务;四是认为公正是一种价值追求,要求分配公平、合理、正义,要求给其应得或各得其所;五是要求在必要情况下适度调节分配;六是要求对害人、损人者给予惩罚,对受害者予以赔偿或补偿。穆勒认为公正的本质就是个人权利;诺兰认为公正就是用无偏见的普遍原则来调整人们之间的关系,要求排除独断专行,尤其是排除那些独断专行的权力。总之,在法学家的心目中,公平正义既要反对歧视性或带有专断权的规则或带有偏见地去适用规则,也要反对不受规则约束的社会反常状态和不可预见的社会决策,更要反对以权力剥夺正当权利。所以公平正义观念的本质是一定的人际关系和权利义务关系的反映;反过来又作为评价标准和评价尺度影响和决定着人们的评价活动和价值活动。从这里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公平正义作为法律的价值形态,历来就是人们的一种要求和向往,从来都不能超出一定社会经济政治结构所允许的范围,它是由一定生产水平所决定的经济关系和社会关系,无疑带有阶级性;它最重要是两个方面:一是“一视同仁”,二是“得所应得”。

我国法理学学者对公平正义都十分关注,在教材中往往作为重点加以论述。但在阐释时又出现了两种情况,一是综合地将公平正义加以说明,二是部分学者将两者分开作为法律的两种价值来诠释。我们认为,两者有一定区别,但事实上两者是密不可分的,如果结合我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实践,或者联系人类的发展历史,我们便可以明显看出:公平正义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更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中心环节,甚至可以说是法律的生命线。正因为如此,我们的法理学教材对此作了明确的回答,张文显教授主编的教材中说:“正义即公正、公平、公道。”[8]公丕祥主编的教材几乎作了类似的结论:“正义、公正、公平等是含义基本相同的概念。”[9]鉴于这一情况,特别是胡锦涛同志将公平正义作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特征,“公平正义”在国内几乎都是作为一个概念使用的,因此,我们法学界,特别是法理学学者,应在宣传、普及公平正义观念上发挥特殊作用,在回答与解决重大社会现实的壮举中展现法学家的智慧和风采。(www.xing528.com)

在论述公平正义这个极为重要的理念时,必须弄清一个重要问题,那就是公平正义与效率的关系。经济学界近年来对该问题进行了讨论,法学家当然也不能置身于外,应有我们自己的观点。不少经济学的学者过去往往是将公平与效率作为一对矛盾来理解的。在我看来,公平与效率历来就不是矛盾的双方,而是相互促进的;尤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的竞争秩序、平等的社会权利和按劳分配制度的实行,大大提高了效率,甚至可以说公平是效率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决不能把公平单纯地理解为分配领域的事,而应该树立这样的观点:制度的有效性首先取决于它的公平性与合理性,或者说社会的公平正义是决定该制度的效率的关键因素。因为:第一,社会公平直接关系到一个制度的维护费用与运行费用。制度的公平正义性越高,社会成员对该制度的接受程度和认同感就越高,于是该制度的有效性也越高;反之亦然。实际上,公平正义直接影响该社会的人心向背,直接决定该制度的效率。第二,社会的公平正义性是决定制度的激励性机制的关键因素,而激励机制是一种动力机制,它提供整体意义的创新条件,更是活力的源泉,直接影响着效率。如果制度的公平正义性差,其效率必然低,有时甚至出现相反效率的结果,特别是可能导致某些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这样就会使效率受到破坏。因此,公平与效率决不是对立的双方,而是相互促进的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其中公平始终是第一位的,我们要讲效率,更要追求制度的公平正义,离开公平讲效率事实上是不可能的。尤其是在法律部门,最根本的是公平正义,没有公平就没有效率,没有公正的判决,那是没有效率可言的。在公检法这些特殊的领域,公平出效率,从某种意义上讲,公平就是效率。在法学家的心目中,公平正义就是一切。

事实上,公平正义历来就是法律的主要价值形态,是社会主义社会的魅力所在,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越来越明显,特别是在建设法治国家和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其功能是不能取代的。因为长期适用的法律,必须以坚实的公平正义为基础,并接受它的评价。公平正义不仅能促进法律地位的提高,有利于引导人们树立法律权威的观念,而且可以有效地促进法律结构的完善,提高法律的实效。法律的公平正义价值的实现,在于通过国家的立法确定社会成员的权利义务,并按照一定的原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制度化、法律化。在法律的实现过程中,公平正义的价值有利于法律正确地协调各种利益之间的矛盾,实现利益主体的理性平衡;与此同时,它能为解决纠纷提供公正的法律机制。事实表明: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同样重要,司法公正正是上述两种公正的统一,我们应该牢记马克思的一句名言:“如果审判只归结为一种毫无内容的形式,那么这种空洞的形式就没有任何独立的价值了。”[10]因此,重视程序公正是公平正义作为法律价值形态的重要体现。

当然,法律对公平正义的实现有其独特的作用。就社会领域而言,公平正义的实现形式是多种多样的,但法律占主要地位,至少在对人们行为的影响方面是如此。具体地说,第一,法律是确立公平正义的首要方式。公正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也是现实的,首先需要通过法律予以确立或确认,使整个社会成员对公平正义有一个大致的统一看法和理念,使人们对公平正义有一个统一的评价尺度。各个社会对公平正义的看法并不是绝对相同的。这就需要法律确认一个最基本的评价标准,如确认权利平等、按劳分配等,使人们清醒地看到,符合权利平等、按劳分配等要求的行为属于公平正义的范畴。否则,就不是公平正义的。第二,法律通过对违法犯罪的处理,来伸张公平正义。一次公正的审判,既是一场深刻的法制教育,更是一场生动而难忘的公平正义教育。第三,补偿损失以恢复正义。法律不仅使公平正义得到伸张,而且还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必要的补偿。这主要指经济纠纷的案件,同时在刑事审判中也有这个要求。这实际上是对分配正义的一种恢复。第四,奖励见义勇为,以弘扬正义。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同犯罪行为作斗争时,出现了不少见义勇为的壮举。各国大都设有奖励制度,这种对见义勇为行为的奖励,实际上就是对正义的弘扬。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树立“八荣八耻”的新荣辱观,奖励见义勇为者,对弘扬社会主义公平正义具有极大的现实意义。第五,社会和谐,实现正义。法律是社会和谐的催化剂和调整器,如果说公法是社会和谐的血肉,那么,私法就是促进社会和谐的细胞,我们要以人的全面发展作为一切工作特别是法律工作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使法律无处不在,无时不在,逐步实现全社会的公平正义。当然,这是一项长期的历史任务,也是我们法学家的历史使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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