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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平与正义的哲学探讨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哲学领域,对公平正义的研究由来已久,传说“正义”一词来源于女神狄刻的名字,她是宙斯和法律与秩序女神忒弥斯之女。在哲学中,不少学者是将公平与正义分开加以研究的,不主张将两者统称为“公正”,并分辨两者的含义。因此,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集团都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

公平与正义的哲学探讨

一、公平正义释义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壮举中,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研究与日俱增,尤其哲学界、法学界、经济学界和社会学界对它更为关注。尽管研究角度不同,但是目的相同,因此在不少观点上达成了共识。

在哲学领域,对公平正义的研究由来已久,传说“正义”一词来源于女神狄刻的名字,她是宙斯法律与秩序女神忒弥斯之女。在希腊雕塑中,忒弥斯手执聚宝角和天平,眼上蒙巾,以示不偏不倚地将善恶分配给人类,所以狄刻就成了正义的化身,主管人间的是非善恶。最早在正义的概念中注入“给一个人以其所得”的含义的,是古希腊著名的政治改革家梭伦。他的正义观在西方哲学中得到了广泛的传播,极大地影响了其他学科。

在哲学中,不少学者是将公平与正义分开加以研究的,不主张将两者统称为“公正”,并分辨两者的含义。他们认为,公平与正义是属种关系,而不是种属关系,也不是交叉关系,正义的内涵比公平丰富,公平的外延比正义大,一般来讲,凡正义的一定是公平的,但公平的未必是正义的。公平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如果一个制度连起码的公平都做不到,社会就会人心不安,发展下去势必导致动乱;而正义是一种更高的要求,是人生的追求。一种进步的社会,应该提倡正义、弘扬正义、赞颂正义,甚至可以在制度上予以保障;但不能使用暴力强制人们的行为都要合乎正义,只能引导、启发和表彰;当然对不正义的行为是可以谴责的,因此,正义属于道德范畴。当然公平与正义也有不少共同的地方,都具有历史构成性、实践生成性、阶级差异性和辩证性等。也有部分学者,将公平正义结合起来研究,认为两者是不可分的,特别是近年来,他们在论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时,大都将公平正义放在一起使用,并得到越来越多人的支持和赞同。

在哲学史上,对公平单独研究的人为数也不少,并长期争论不休。据《雅典政制》记载,梭伦改革的主要目的,就是调节平民与贵族的矛盾,他认为公平就是不偏不倚。而亚里士多德则表述为: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平等的应该平等对待,不平等的应该不平等对待,并把公平分为绝对公平和相对公平。到了近代,自由主义与平等主义各执一词,自由主义主张过程平等,包括机会平等,按劳分配,强调最大限度地扩大个人自由;而平等主义则把公平理解为条件平等。马克思主义对公平也十分关注,认为公平是具体的,不是固定不变的,公平是指人们相互间的给予获取大致持平的平等权利,同时也包含着对待两个以上的对象一视同仁。在个人与集体的关系上,公平是指他们之间的平等和礼尚往来。[2](www.xing528.com)

社会学是结合社会实践对公平正义进行研究的,他们往往将公平正义简称“社会公正”,并提出和论证现代社会公正的四条原则:保证原则、事前原则、事后原则和社会调整原则。保证原则实际上是要求对社会成员基本权利的切实保证,为社会的正常运转确立必要条件。事前原则即机会平等,要求每个社会成员应有大致相同的发展机会。事后原则,即要按照社会成员贡献的大小进行分配,即是把具体人对社会的贡献同其切身利益紧密结合在一起。社会调整原则,即对第一次分配的利益格局进行必要的调整,使社会成员特别是弱势群体能够分享社会发展所带来的效益。这四个原则构成一个统一的整体,缺一不可。如果缺少保证原则,就会使社会因缺乏平等的竞争机会而失去活力;如果缺少事后原则,就会出现平均主义的偏向;如果没有调整原则,就会导致两极分化,引起社会各阶层之间的矛盾与冲突,引发社会不稳定。总之,公正是指“得所应得”。至于“应得”的标准,历史上出现过等级主义、平均主义、功利主义、人道主义、马克思主义等不同的公正观。因此,公平正义具有历史性、阶级性,在社会主义制度中应立足于条件公正、机会公正,并通过矫正公正和辅差公正,以实现邓小平同志倡导的“达到共同富裕”的目的,逐步实现公正形式与内容的统一。

经济学一般认为:公平即平等,从经济活动的环节来看,包括起点公平、过程公平、结果公平;从经济运行机制来看,包括机会均等、制度公平、规则均衡等。古典经济学鼻祖亚当·斯密认为:起点公平是基础,交换规则公平是条件,效率优先是目的和结果。当然,也有学者主张公平优先,如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庇古主张消除贫困,追求福利。因此,他提出:一是要收入均等优化,二是政府发挥积极作用,实现资源配置的最优化。很显然,这些观点有一定借鉴意义。但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必须以马克思主义经济学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的要求,“注重社会公平,合理调整国民收入的分配格局,切实采取有力措施解决地区之间和部分社会成员之间收入差距过大的问题,逐步实现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3]

在法学领域中,有些学者把公平与正义作为法律价值的形态研究,甚至明确提出法律就是一定社会的公平正义观。《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公平是指法律的合理、正当适用。”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说得好:法学就是“正义与非正义之学”。[4]古典自然学派把公平与自然法联系起来,把公平正义理解为法的最高价值,认为风俗习惯、道德法律可以随时代变化而演变,但公平正义作为至善却始终如一。中国汉语的法字(即“灋”)直接表明人们对法律的公平正义性的向往。据《说文解字》里对法学的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灋,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腐,乃一神兽,“性知有罪,有罪触,无罪则不触”。[5]因此,它有一种正义感。尽管这是一种传说,但直接表明了人们的一种愿望,即法律是公平正义的化身,因此历代法学家都先后宣称:“法是善良公正之术。”亚里士多德明确写道:“要使事物公平正义,须有无偏私的权衡,法恰恰是一个这样的权威。”[6]概言之,依据唯物史观原理,公平正义是具体的、历史的,并受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制约。因此,不同阶级、不同阶层、不同集团都有不同的公平正义观。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中,公平正义极为重要,是个关键问题。或者说,公平正义制度、体制和机制的建立,将直接影响和谐社会建设的成败。正如胡锦涛同志所强调的:“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涉及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是我们党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必然要求,也是我们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要把“维护社会公平放到突出位置,综合运用多种手段,依法逐步建立权利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分配公平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平保障体系,使全体人民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使全体人民朝着共同富裕的方向稳步前进”。[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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