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效力的概念
(一)法的效力的含义
法的效力,从某种意义讲,是法的生命。法之所以存在和发生作用,就在于它对人们的行为具有效力,在于它通过其效力来调整人们的相互关系,控制和维护社会秩序;既涉及立法意图的实现,又涉及法律权威,更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保障。因此,它是法学研究和法制实践极为引人关注的问题,是法理学必须回答,也应该回答的一道难题。
“法的效力”一词,看起来简单,其实比较复杂,人们对它有不同的理解;但多数学者认为: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从广义上看,泛指规范性法律文件对人们的行为有普遍的约束力,也包括对非法律文件对特定的人、特定的事有法律约束力,还包括因双方协议或单方行为如遗嘱而产生对特定人的法律约束力。从狭义上看,只有规范性法律文件才能具有普遍约束力。西方学者在这一点上与我们有相似之处,如博登海默说:“如果人们说一条法律规范是有效的,这就意味着这条法律规范对于它所指向的那些人具有约束力。”[5]很显然,他们在确定“法的效力”具有约束力上与我们是一致的,但他们强调的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甚至是指每条法律规范。“法的约束力”的含义很广,最核心的是对当事人行为的控制,即以国家力量为后盾对人们违法行为的一种强制,也包括对当事人合法行为的指引和保障,就是说,我们不能单纯把“约束力”等同于“强制”。
因此,我们应从两个维度来理解和认识“法的效力”。一是“强制与保障”。如果没有强制,法的“效力”就会成为一句空话,且不谈在阶级对立国家,就是在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多数人可以自觉遵守体现人民利益(包括自己利益在内)的法律,但还是有极少数人违法,甚至犯罪,这是阶级社会不可避免的事,因此“强制”是法的效力的后盾和保障。二是“价值与功能”。法之所以产生效力是因为法有其功能、有其价值。而人是法的价值的落脚点,尤其在社会主义国家更是如此。在上一章中,我们已经探讨了法的价值问题,归根结底,法引导人们对公平正义的追求,协调各种关系,规范对人权的保障,维护社会秩序,追求社会和谐。如果从这两个维度来解释法的效力,我们可以说:法的效力就是指法的约束力与保障力。当然,如果对“约束力”作一个扩大解释,约束力与保障力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是一个统一体,那么“法的效力泛指法的约束力”也是可以的。
法的效力是法的权威的体现,也是对法的权威的维护。法如果失去效力,就不存在权威。当然,从本质上讲,法的权威最根本的还在于法体现的是社会的公平正义,表达的是人民的利益与意志,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社会主义法的效力应该是最有力的,社会主义法也应该是最有权威的。事实上,随着社会的进步,法的效力将日益彰显。(www.xing528.com)
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法的效力极为重要,不仅体现法的基石作用,而且更能体现法在协调人与人的关系,调整人与自然关系中的特殊功能。当然,法的效力的表现方式应该同社会和谐相适应,更多地发挥法在调节、和解甚至刑事案件“辩诉交易”中的效力作用。
(二)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
顾名思义,法的实效就是指法产生的实际效果。法的实效与法的效力是两个极为密切的概念,既有联系,也有区别。一般来讲,法的实效意指法的实质有效性,专指那些具有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在其执行、适用和遵守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从这个意义讲,法的实效同哈贝马斯所讲的法的有效性有相似之处,但哈氏突出的是应然性,而法的实效强调是“实际效果”。如果将法的效力与法的实效相比较,至少有两大区别:(1)法的效力是法本身的属性,表明法存在的价值和法的权威,属于主观的东西;同时就其内容来说决定于物质生活条件,也有深厚的客观性,就是说,法的效力表明的是法的两重性。而法的实效表明的是纯属客观实在,突出的是法的实际效果,其客观性十分明显。(2)法的效力表明立法者的主观愿望,同时也是任何法应该具有的要件,属于“应然”范畴;而法的实效则是法的实施状态,属于“实然”范畴,从某种意义可以这样说,法的效力是原因,法的实效是结果。
与法的效力、法的实效相关联的,还有一个法的效益问题。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看,这三个问题是“法的实施”这一锁链上的三个环节,或者说它们共同构成“法的实施”的运行机制。如果说“法的效力”是指法的形式有效性的话,那么“法的实效”和“法的效益”则是法的实质有效性。当然,“法的效益”能否实现还有一些确定因素。法的效益主要是指法的价值问题,是用经济学中投入与产出的相互关系的原理来考察法的运行效果,借此来体现法的功能,实现法的价值。因此,我们可以这样来概括三者的联系与区别:法的效力是前提和基础,没有它就谈不上法的实效与法的效益;但有了“法的效力”,不一定会产生“法的实效”,也不一定产生“法的效益”。因此,为了“法的实施”运行畅通与实现立法的意图与目的,必须创造主客观各种有利因素,产生“法的实效”,再创造条件,通过对法的效益的成本分析,实现法的效益的最大化。当然,法的效益既包括物质效益,更包括社会效益。还有学者提到“法的效果”问题,其实,它同“法的实效”很难划分清楚,按照中文的词义就很难区别。事实上,法的实效、法的效益,还有法的效果,尽管有一定区别,然而在内容上是相互交叉的,很难做到泾渭分明。在这里提出来,无非是促使人们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上加深对法的认识,并在法的实施中关注这几个环节。
如何使法产生实效,是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关键问题,务必引起高度关注。应该说,党和国家业已极为重视,但在实践中还存在这样那样一些问题。影响法的实效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1)在主观方面,关键还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不强,也涉及公民道德水平、文化水平问题。解决的问题的关键就是对公民进行法制教育,引导人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不断提高公民的道德水准、文化水准,从而促进全体公民自觉遵守法律,实现法的实效。(2)行政机关要严格执法,司法机关要有法必依,做到司法公正;在法的执行和适用过程中,切实贯彻以人为本,维护公平正义。(3)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从具体制度入手,落实科学发展观。(4)加强法律监督,关键是监督法律的适用效果,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和法律监督机构的作用把国家监督、社会监督真正落到实处,落到基层。当然,使法的实效全面实现,有一个提高的过程,也是一个不断改革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但也不能等同视之,必须作为一项紧迫任务来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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