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的一般分类
法的分类泛指从一定角度或根据一定标准,将法划分为不同的类别。法的一般分类是法的最基本的分类,也是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公认和适用的一种分类。
(一)国内法与国际法
根据法的创制和适用主体的不同,可将法分为国内法与国际法。
国内法专指有立法权和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并适用于本国主权范围内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内法法律关系的主体一般只能是自然人和法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充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国际法是指作为国际法律关系主体的国家或地区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或参加并适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国家或特殊的地区和国际组织,自然人不能充当。
(二)公法与私法
早在古罗马法时期就在理论上有公法和私法的分类。按当时罗马五大法学家之一乌尔比安解释:“公法是关于罗马国家的法律,私法是关于个人私益的法律。”[4]这种分类在当时的主要目的在于集中力量研究私法。中世纪后期,随着资本主义的兴起,特别是17—19世纪,资产阶级政权的普遍建立,公法与私法的划分便从理论变成了现实,成为了资产阶级国家法律的基本分类。一般来讲,公法主要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以及后来的经济法、社会保障法、环境法等,私法主要包括民法、商法、家庭婚姻法等。自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来,随着公法私法化和私法公法化日益加剧,两者日趋融合,这种划分实际意义并不大,但仍有一定作用。
(三)成文法与不成文法(www.xing528.com)
按照创制和表达方式的不同,法可分为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成文法亦称制定法,特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创制和公布的,并以成文的形式出现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宪法、民法等。不成文法,泛指由法定的国家机关认可的,具有法律效力、一般不具有文字形式或虽有文字表达但不具有规范性,或虽有一定规范但不具有系统性的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总称,如习惯、判例法等。但不成文宪法属于特殊情况,它有规范性(即由一系列宪法法律文件组成),也有一定系统性,但不具有宪法典形式。
按照规定的内容不同,法可分为实体法与程序法。实体法是指以规定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或职权与职责为主要内容的法的总称,如民法、刑法等。程序法一般是规定以保障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的实现以及诉讼过程中带有程序性的法律关系主体权利义务方面的法的总称,如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等。实体法与程序法关系密切,甚至不可分离。正如马克思早就指出的那样,是血和肉的关系。实体法与程序法相互补充、相互渗透、相互促进,以确保司法公正。程序不正义,实体判决不可能正义,现代法要求两者的辩证统一。
(五)根本法与普通法
根据法的效力等级、基本内容和制定程序的不同,法可分为根本法与普通法。当然,这种分类仅适合于成文宪法国家。根本法专指一个国家中具有最高法律效力、在法律体系具有核心地位、其内容是规定国家根本制度的、修改程序极为严格的宪法。普通法是泛指宪法以外的所有法律的总称。这里讲的普通法与英国普通法是性质完全不同的名词。普通法必须以宪法即根本法为依据,决不能与宪法相抵触,否则将失去法律效力。普通法种类繁多,等级、位阶是不同的,它们之间还有一个下位法服从上位法的问题,但是都必须服从宪法。
(六)一般法与特别法
按照适用范围的不同,法可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一般法泛指适用于一般人、一般事并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总称。特别法专指其适用范围限于特定的人、特定的时间、特定的地区或特定的事项的法律、法规的总称。上述的特定条件并不要求同时具备,只要具备其中一个即可。以人而论,如刑法适用于一般人,便是一般法,而《惩治军人条例》则只能适用于军人,便是特别法。以时间而论,《戒严法》只适用戒严期间,而非戒严期间适用一般法。以地区而论,全国法适用于全国范围之内,是一般法,而特区法则只能适用本地区内,属于特别法之列。当然,这种对法的分类,具有相对性和两重性,有些法如《教育法》即是《高等教育法》的一般法,又是全国法的特别法。一般来讲,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但特别法与其相关的一般法的基本精神应该一致,并且均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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