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系统化
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是指属于法的渊源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统一的标准,形成一个严谨、协调的整体。它是法治国家一个必要的专门活动,是指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将各种不同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依据统一的要求与尺度,使之系统化的一项工程。
一般来说,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主要形式有:
(一)法律清理
法律清理,又称“法律整理”,泛指有权的国家机关按照法制统一的原则和一定的程序对一定的历史阶段、一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进行审查,并确定其有效性的专门活动。法律清理的主体是创制该规范的国家机关,其方法是自行清理。清理的内容主要是:(1)是否与宪法相抵触或同其上位法、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相矛盾;(2)是否与国家的基本政策或与形势发展不相适应的情况;(3)是否存在时效过期或被新法取代情况等。清理往往有如下结果:该废止的应提请有权的国家机关废止;该修改的应建议制定该法的国家机关予以修改;该有效的应予以确认。
1987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曾通过对1978年后颁布的法律进行清理的决定,在清理的134件法律中,已失效的有111件,继续有效或还在研究和修改的23件[3]。国务院自改革开放以来,对行政法规曾进行两次较大的清理,尤其是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有关行政内容,作了时间较长、规模较大的清理工作,大大促进了我国法律法规的系统化,对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国家有着重要作用。(www.xing528.com)
(二)法律汇编
法律汇编或法规汇编,是法律系统化的重要方式,泛指一定的国家机关或按法的颁布时间的顺序或按法的所属部门或按法的等级把现行法律法规集中整理予以汇编成册的活动。法律汇编不涉及法的内容的修改、增删、更不能予以废止,也就是说,它不是立法活动,而是技术工作,但法律汇编对查阅法律法规,对法制统一都有不可忽视的作用。世界最早的法律汇编,应是古罗马法的《法律大全》,此后诸如此类的书越来越多,甚至冠以《法律全书》之名。旧中国,便有所谓《六法全书》。新中国成立后,对法律汇编较为重视,曾一度出版过《中央人民政府法令汇编》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改革开放以来,出版了从1949—1985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汇编》,以后每年由国务院法制局(现改为法制办)按年出版《中华人民共和国新法规汇编》。各地方、各主管部门也先后汇编了本地区、本系统所制定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三)法典编纂
法典编纂亦称法律编纂,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系统化的高级形式,属于立法范畴;意指在重新审查全部法律法规或某一部门法的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对它们加以整理、补充、修改和废止的活动。法典内部结构的组合应按照特定的方式,把那些相互联系的法律规范,按编、章、节或总则、分则、附则等形式组成一个协调一致的整体。因此,法典编纂不是单纯的技术意义的工作,而是国家的一项重大的制定法律的活动。在前资本主义和资本主义的初期,特别是在欧洲罗马法复兴时期,盛行法典编纂;在中国古代有法律编纂,如《唐律疏义》等。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各国立法以单行法较多。我国自1949年后,尚未进行法典编纂;曾有人提出要按照部门法做好这一工作,值得立法部门重视。法典编纂任务繁重,但意义重大,无论对减少法律冲突,还是法的适用,特别在建设法治国家中均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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