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依法治国进入全面实施的“攻坚”阶段
自依法治国提出以来,总的来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轨道上运行,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处于指导地位。但进入新世纪后,在法学界和法律界,有极少数人力图效仿西方法学理论和西方法律制度,甚至散布一些错误观点和糊涂观点,其中影响较大的有:1.“法律移植论”。本来“移植”这个词是植物学、医学中的专业术语,特指花草树木动物器官的移植。个别学者把它引进法学领域,作为学科交叉本是一种尝试,但问题的本质在于,人文社会科学不能简单地套用理科与医学的方法,更不能不加分析地全盘照搬。他们在书中写道:“‘中国法律近代化’就其内容而言,就是通过法律移植摒弃传统的法学理论和体系,而吸收西方的法律原则,进而建立一个以西方近代法律学说为内核,以近代西方法律制度为框架的法律体系。”[25]这显然有“全盘西化”的嫌疑,至少是极为错误的。这一观点否定了我国的国情,否定了法律的基础。我国正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无论生产力发展的水平、生产关系的状况、文化基因、历史传统,尤其在上层建筑中的意识形态和基本政治制度,同西方国家有本质区别,怎么能把他们的法学理论与法律制度移植到我国来呢?就是说生物学中的“移植”,它必须考虑各种条件,要配型,要考虑各种反映后果,何况两种根本不同国体与政体的国家呢?!当然,依法治国并不是一个封闭系统,应该合理借鉴中国古代和西方国家某些有用的东西,汲取了人类法治文明的精华并去其糟粕,始终坚持“古为今用、洋为中用”这条根本原则。其实,孙中山先生对这个问题早在20世纪就有说明:“中国几千年以来社会上的民情、风土习惯,和欧美大不相同。中国的社会既然是和欧美不同,所以管理社会的政治也是和欧美不同。”[26]2.“三权分立论”。这本来是近代资产阶级提出和实施的所谓法治国的根本原则,就其渊源来讲可以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国家三职能说,但经资产阶级思想家洛克、孟德斯鸠、汉密尔顿等人改造,起初作为资产阶级向封建地主分权的武器,后来在他们夺取政权后成为调节其内部利益集团的重要原则。毫无疑问,它在历史上起过一定进步作用,但到帝国主义时代后,则成为了它们相互争夺政权的遮羞布。这是资产阶级的政治体制决定的,也是他们欺骗与麻痹广大人民的需要。它与中国国情完全是背道而驰的,它根本不符合我国国体与政体的需要。何况“三权分立”本身还存在各种丑恶现象,连一些资产阶级学者也持反对态度,如卢梭、马里旦等人。更重要的是,其要害是反对人民拥有最高决策权和最后监督权,即反对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反对全国人大为我国最高权力机关,一句话:“三权分立”是从根本上反对共产党的领导的。这当然是中国人民绝对不能答应的。正因如此,从毛泽东同志、邓小平同志、江泽民同志、胡锦涛同志等党和国家领导都对“三权分立”是持否定态度的,所以依法治国实施的全过程必须抛弃“三权分立”,而要坚持“三者统一”。
就在这个关键时刻,一些别有用心的人抛出了所谓“08宪章”,提出了“全盘西化”的纲领,企图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走西方资本主义法治国道路。毫无疑问,绝大多数法学界与法律界的同志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为指导,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党和国家及时地告诫和引导人们走向民族复兴的大道,明确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在政法界开展了大学习、大讨论活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基于中国共产党对社会主义建设规律,特别是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规律的深刻认识而产生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生动体现,它科学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根本问题,是科学阐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性质、功能、目标、价值取向和实现路径的观念体系。它博大精深,内涵丰富,主要由五个部分构成:“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取向;“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历史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体系的指导思想,它与作为这个法治体系的根本原则——即“三者统一”有着直接的联系,它们相互促进、相辅相成,成为新时期新世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伟大创举,展现出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魄的魅力!
转折时期亦即新世纪以来,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不仅在实践中形成,而且得到了完善与发展,正如党的十七大报告所指出的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提高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保证党领导人民有效治理国家,坚持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从各个层次、各个领域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最广泛地动员和组织人民依法管理国家,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坚持社会主义政治制度的特点和优势,推进社会主义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为党和国家长治久安提供政治和法律制度保障。[27]
事实上,“三者统一”成果丰硕。她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精髓,取得了如下成效:第一个伟大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正式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有着极为丰富的内容: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的法治思想、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与党和国家领导人毛泽东、邓小平、江泽民、胡锦涛的法治思想,还有董必武、彭真同志有关法治的论述是她的理论基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她的指导思想;“三者统一”是她的根本原则;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是她的实现路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司法制度是她的行为规范。正是这个宏大的、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指引着中国人民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开创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崭新局面,使人民当家作主和人的全面发展由理论变成了现实,从制度转化成生活。
第二个伟大成果是“三者统一”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且不说建国60多年和改革开放30多年取得的震撼世界的奇迹,仅就应对2009年的经济危机,就足以证明“三者统一”的巨大威力。2009年底发生于美国的金融危机,顿时席卷全球,整个世界经济都处在全面衰退之中,我国也受到巨大冲击。但中国运用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的这个法宝,沉着应对,率先冲出了危机包围圈,赢得经济的恢复,并创造GDP年增长率8.7%的喜讯。“三者统一”赢得了世界人民的尊敬,也展示中国人民对世界的贡献。当然,这应归功于国家领导的正确决策,但从根本上讲还是来源于社会主义制度,来源于“三者统一”这个根本原则。没有“三者统一”这个根本原则,不要说是应对经济危机和改革开放以来的挑战,就是连社会稳定这个基础都很难得到有效的维护。
第三个伟大成果,是“三者统一”维护了马克思主义的崇高威信。自1848年《共产党宣言》出版以来,马克思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传播,特别是俄国十月社会主义革命的胜利和新中国的成立,彰显了马克思主义的无穷威力!同时,在这一百六十余年的历史中,马克思主义也遭遇了多次严重挑战,尤其是20世纪80年代前苏联解体与东欧巨变,曾一度使马克思主义处于低潮。在这次大风浪中,唯独中国仍然高举马克思主义大旗,维护马克思主义的尊严。中国之所以能有勇气,有能力做到这一点,是因为她不仅有坚定的信念,而且有强大的法宝,这个法宝就是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她是发展社会主义制度的根本保证、本质要求和基本方略,她是中国共产党开创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最大贡献,她不仅受到十三亿中国人的拥护,而且博得了世界的赞许。美国哈佛大学约瑟夫·奈也说:“中国特殊的发展模式和道路也被一些国家视为可效仿的榜样……更重要的是将来,中国倡导的政治价值观、社会发展模式和对外政策做法,会进一步在世界公众中产生共鸣和影响力。”[28]
【注释】
[1]此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重点课题中的一节。
[2]转引自许崇德:《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史》,福建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251~252页。
[3]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0页。
[4]即全国解放后,在司法系统还留用一些旧司法人员。
[5]实际上是毛泽东同志给各省、市、区委第一书记的一封信,名称是毛泽东自己定的。
[6]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487~488页。
[7]转引自韩述之主编:《中国社会科学争鸣大系》(政治学、法学卷)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34页。
[8]参见《新闻日报》1957年6月1日。
[9]参见《毛泽东早期文稿》(1912.6—1920.11),湖南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
[10]转引自中共中央文献编辑主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2页。
[11]同上书,第49页。(www.xing528.com)
[12]同上书,第13页。
[13]转引自中共中央文献编辑主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论》,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23页。
[14]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三中全会以来重要文献选编》,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44页。
[15][美]比尔·克林顿:《中国可以使世界充满青春》,转引自《外国政要眼中的中国》,第3~4页。
[16]参见《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6页。
[17]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8]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19]转引自肖扬主编《依法治国论》,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20]《邓小平文选》(一九七五——一九八二年)人民出版社1983年版,第134页。
[21]国务院新闻办公室编:《中国的法律建设》白皮书,2008年2月28日。
[22]参见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15页。
[23]《管子·霸言》。
[24]冯友兰:《论中国传统文化》,三联书店1988年版,第140页。
[25]张德美:《探索与抉择:晚清法律移植研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序言”第1页。
[26]孙中山:《孙中山全集》(第9卷),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320页。
[27]参见胡锦涛:《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第28~29页。
[28]转引自上海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心研究中心在《光明日报》(2009.12)发表的《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必须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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