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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中国法治道路: 五次否定中的第三次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次否定就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全国人民对国民党反动政府奉行的法西斯独裁道路的否定。

近代中国法治道路: 五次否定中的第三次

一、近代中国法治道路选择中的五次否定

自清末以来,随着社会的转型,近代中国开始对法治道路的漫长探索,历经坎坷,其中有失败的苦恼和胜利的喜悦,在风雨里走过了五次否定。

第一次否定是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戊戌变法及其后继者立宪派对封建专制之人治体制的否定,走的是一条资产阶级君主立宪的道路,并将前途指向资产阶级法治。这些“勇士”们力图通过改良来实现其设议院、开国会、定宪法的美梦。他们反复呐喊,“法治主义是今日救世的唯一主义”[2],公开提出“凡立宪国民之活动于政界也,其第一义,须确认宪法,共信宪法为神圣不可侵犯,虽君主尤不敢违宪之举动,国中无论何人,其有违宪者,尽人得而诛之也”[3]。当然,戊戌变法的失败在当时是必然的,在后党势力强大和不适应中国国情的历史背景下,最后只能以一曲悲歌而告终。但其继承者仍然在顽强斗争,并在新的条件下,发动了三次声势浩大的请愿运动,迫使清王朝公布预备立宪,并于1908年颁布了《钦定宪法大纲》。尽管这离“君主立宪”的资产阶级法治道路还相距很远;但我们也应看到“君主立宪”对统治阶级来说,也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反动统治可以用它来欺骗人民,使其政权得以苟延残喘;另一方面可以使“君主专制”受到严重挑战。不过,在当时的中国,企图搞什么“君主立宪”,实际上是不可能的。唯一的出路就是通过暴力革命来解决问题。

第二次否定就是以孙中山为代表发动的辛亥革命,他们否定了改良主义,否定了“君主立宪”的美梦,而是用革命的手段强力推翻清王朝的统治,在中国建立了资产阶级共和国,力图走一条全盘西化的资产阶级法治道路。毫无疑问,辛亥革命是伟大的,赶走了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皇帝,明确提出了“主权在民”的口号,倡导“五权宪法”,提出“共和政治法律为纲”[4]的主张,组建了中华民国临时政府,孙中山还出任中国第一位大总统。尽管是临时的,其意义仍然极为深远。然而,他所走的资产阶级法治道路不但走不通,而且连革命胜利的成果也被窃国贼袁世凯夺走了。这看起来是偶然的,其实有深刻的原因,最根本的有三条:一是中国资产阶级很软弱,没有力量领导这一场革命到最后胜利;二是西方列强想把中国变成殖民地,极力阻止中国走资产阶级道路,更谈不上搞什么法治了;三是在中国走资产阶级法治道路行不通,因为它不符合中国国情。就是说,在中国无论是“君主立宪”,还是共和制;无论是日本式法治还是美国式法治,都是注定以失败而了结。当然,后来的国民政府继续按孙中山的“五权宪法”(三权分立在中国的变种)的要求力图再走资产阶级法治道路,但历史是无情的,它们实际上走的是一条法西斯式的独裁道路,当然被中国人民所唾弃。

第三次否定就是以毛泽东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领导全国人民对国民党反动政府奉行的法西斯独裁道路的否定。其根本标志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不仅开辟了中国历史的新纪元,而且使中国找到了一条适合国情的正确道路。正如毛泽东在《论人民民主专政》所说的那样:“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5]正是这个人民政权,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奠定了政治前提。事实上,早在新中国成立前夕,中共中央就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和确定解放区司法原则的重要指示》,接着毛泽东同志又在《关于时局的声明》中公开提出“废除伪宪法”、“废除伪法统”,作为和平谈判的“八项条件”的重要内容。新中国成立后,立即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从根本上与旧法划清了界限并创制了人民的法律。中央人民政府还是根据中国人民的协商通过的“三大法律”(即《共同纲领》、《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组织法》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组织法》)成立的。并在这个基础上,相继颁布了《婚姻法》、《工会法》、《土地革命法》、《惩治反革命分子条例》和《惩治贪污条例》等重要法律。尤其是1954年,先后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人民法院组织法》、《人民检察院组织法》,从而开启了走向社会主义法治的大门,在实践中已经开始探索如何建设社会主义这个重大问题,毛泽东同志在《论十大关系》中明确提出了“走自己的路”和“独立自主”、“自力更生”这样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命题。尤其是1956年党的“八大”的召开,正式回答了中国社会当时的主要矛盾问题,并把加强人民民主与法制建设提上了重要议题。董必武同志在会上的发言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他明确提出了“依法办事是加强人民民主法制的中心环节”这个重要命题,并对“依法办事”做了科学的解释,那就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从而为中国社会主义法治提供了理论基础和中国式话语。尽管当时尚未提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这一构想,但业已孕育着这样的思想。当然,也必须看到,在当时的历史背景下,我们只好选择“一边倒”(倒向前苏联)的战略,这不可避免地为法制建设带来了隐患;更为严重的是从1957年反右斗争起,准确地说从1958年党中央政治局会议党的主要负责人确定了“人治”的治国方略开始,一连串的“政治运动”,必然导致十年动乱的产生,这无疑是一个严重的教训。

第四次否定,就是“四人帮”在“文化大革命”中,企图篡党夺权,用法西斯的“全面专政”对新中国开辟的社会主义道路的否定,其中主要包括对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否定。在“文化大革命”中,他们踢开党委闹革命,发动武斗,公开砸烂“公检法”,停止民主党派与人民政协的一切工作,修改宪法,取消人民的宪法权利;更可恶的是,残害逼迫革命干部;从国家主席、开国元勋到政法干部和知识分子,不少人都惨死在他们的屠刀之下。这条法西斯的人治道路使中华民族遭受空前浩劫,使生机勃勃的社会主义制度、社会和经济建设陷入崩溃的边缘。在那“无法无天”的法西斯专政中,政法战线是重灾区,冤假错案多如牛毛,其中一个典型的恶法《公安六条》,使无数无辜者深受其害,“恶毒攻击罪”这一条“罪名”,使成千上万的人民成为了刀下鬼;将人分成等级,“黑五类”使多少青少年从出生起就成为了专政的对象……毫无疑问,“四人帮”这种倒行逆施的罪恶行径,必然遭到伟大的中国各族人民的强烈反对。在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带领下,终于在1976年一举粉碎了“四人帮”。(www.xing528.com)

第五次否定是1978年12月底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全盘否定了“四人帮”法西斯式的人治道路,使中国进入一个伟大的转折点,把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由过去以阶级斗争为纲转移到以经济建设为中心上来;并同时开辟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崭新道路。它不是简单地恢复解放初期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秩序,而是在这个基础上有新飞跃、新起点。具体表现为:第一,“会议对民主和法制问题进行了认真的讨论”,明确要求“宪法规定的公民权利,必须坚决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第二,强调了“法律的极大权威”,“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制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连续性和极大权威”。[6]第三,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要求国家机关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第四,要求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忠于人民利益,忠于事实真相,要保证人民在自己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之上的特权”。[7]特别要指出的是,作为三中全会实际的主题报告,邓小平在同月13日的重要讲话《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团结一致向前看》,已经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思想,奠定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理论基础。他明确指出:“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公报中的基本思想大都来源于这篇重要讲话。因此这个讲话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开辟的标志。

1982年我国对宪法进行大的修改,形成现行宪法的最初文本。这是1954年宪法的继续、发展和创新,是改革开放新时期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重要里程碑。此后,邓小平关于废除领导干部终身制的讲话、关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命题的提出、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答记者问、关于在全体人民中树立法制观念的讲话和党的十二大、十三大上的重要文献和法治建设的实践,进一步丰富和扩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内涵。1996年党中央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构想,1997年写进党的十五大文件,1999年正式入宪,成为了全国人民的行为准则和奋斗目标。

通过上述回顾,特别是对五次否定的分析,我们可以明显地得出结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来之不易,是近两百年来中国人民斗争经验的科学总结,是中国人民在长期的奋斗中所作出的最佳选择,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大成果,是新时期新时代的必然要求。

由此可见,法治道路的选择与该国国情有着必然的联系。关于这一点就是以往的资产阶级学者都看得很清楚,法国人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一书明确提到过,中国近代史上的康有为在谈到戊戌变法的教训时也深刻指出:“追思戊戌时,鄙人创议立宪,实鄙人不察国情之巨谬也,程度未至而超越为之,犹小儿未能行而逾墙飞瓦也。”[8]

总之,世上没有最好的法治道路,只有最符合国情的法治道路。法治一旦符合国情,其优越性就得以发挥,犹如树苗植于土壤一样,必然硕果累累!所以符合国情的法治道路就是最好的法治道路,这就是历史的辩证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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