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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守学术品格,探讨强国的法治之道:论中国国际法人才的重要性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战”结束后,并不富裕强大的中国成为了联合国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这无疑与中国拥有一批精通国际法的杰出人才有关。

坚守学术品格,探讨强国的法治之道:论中国国际法人才的重要性

一、坚守学术品格,探讨强国的法治之道

1928年国立武汉大学正式创建时,学院是六大学院之一,对后来《武汉大学学报》(以下简称《学报》)的兴旺起到了重要支撑作用。该院知名教授的最新研究成果往往发表于《社会科学季刊》中。从1930年到1948年期间,法学是该刊最主要的栏目,占了40%以上的篇幅。由于一些宪法学、法理学论文还被纳入了政治学栏目,实际刊登的法学论文的比例更高。

当时《社会科学季刊》刊登本校教员的法学论文,由法学院院长和编辑部主任共同负责征集,其主要针对知名教授,绝大部分是名家名作,有理由相信这些论文体现了国内主流学术圈的水准与旨趣。即使从今天的水平标准来看,其中许多不乏可圈可点之处。该刊1943年复刊时重申:“本刊的使命,为在社会科学的范围内,为鉴赏与批评的媒介,使从事于社会科学的人士,得为集合的研究而促进社会科学学术的进展。”无论从选题还是研究水平来看《社会科学季刊》的使命毫无疑问地实现了。评价1930年到1948年间出版的各期刊物的法学论文的水准,只用参照一个简单的指标,也就是大部分论文都广泛引证了英、法、德、日等多门外语的注释,这种学术修养,是今天的绝大部分法学教授所难以达到的。该刊书评栏目引介的700多本著作中,法学著作占40%以上,除了有几本为中文著作,其他均为英、法、德、日出版的外文著作。其中有些至今还被反复引用,但大部分至今没有翻译出来。

由于1931年《社会科学季刊》出刊之时,恰逢日本在沈阳制造“九一八事变”强占我国东北,此后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长期受到了严重的侵犯与威胁。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该刊刊发的法学论文具有浓厚的现实关怀,主要集中于如何建设强大的现代国家的相关法律问题。就具体选题而言《社会科学季刊》前7卷的法学论文主要集中在如下6个方面,我们可以借此管窥该刊选题的旨趣与品位:

一是有关捍卫国家主权与领土完整的法律依据。“二战”结束后,并不富裕强大的中国成为了联合国的五大常任理事国之一,这无疑与中国拥有一批精通国际法的杰出人才有关。以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为代表的武汉大学法学教授就是其中的重要成员,而他们的代表性成果有许多发表在《社会科学季刊》上。主要有:周鲠生的《所谓满洲国之承认问题》、《战争法问题》、《战争权之法律的限制》、《常设国裁判院的管辖权》;刘迺诚的《主权的研究》;樊德芬的《主权问题之底蕴》。引介的著作有《国际法》、《国际法讲义》、《国际正义的临时法庭》、《英国国际法年刊》。周鲠生后来还在这些论文的基础上撰写了在当时颇有影响的《远东和平之基础》一书。

二是对中国宪政制度、法律发展模式与基本法律的探讨。代表性论文有:刘迺诚的《评宪法草案的初稿》、《评宪法草案》;周鲠生的《宪法草案的修正与实施》;梅汝璈的《破产法草案各问题之检讨》、《陪审制》;陈洪的《中华民国宪法草案评》、《中国国家责任问题》;吴学义的《评破产法草案初稿》;葛扬焕的《评刊法修正案初稿》;张国安的《弹劾制度》;蒋思道的《新刑法之理论的基础》;吴学议《私法上之家族制度》,等等。1936年国民党政府起草宪法的时候,当年第一期开卷之作为赵凤喈长达46页的《礼治与法治》一文,不仅功底深厚,而且选题精当,切中时局。

三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整理与创造性阐释。民国时期正是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转型时期,《社会科学季刊》刊发了一些相关论文,试图从中国法律传统中,寻找它们与现代法治经验的互通与对接之处。其代表性的论文有梅汝璈的《中国旧制下之法治》;时昭瀛的《中国古代郝宥权》,《春秋时代的条约》;尤其值得关注的是《中国旧制下之法治》一文讨论的问题是“‘在人治’‘礼治’之列,中国历代是否有如西方现代所谓的‘法治’”。改革开放后的法律文化热中,该问题成为了争论的核心问题之一,一直到现在仍有一些学者在关注该问题。(www.xing528.com)

四是对世界各国民主法治理论与历史经验的分析与借鉴。当时的知名法学家往往留学欧美,学贯中西,精通多门外语,以这样的理论功底为基础,他们广泛比较世界各国的民主法治制度,试图为中国的建国与强盛构建更好的制度基础。《社会科学季刊》充分认识到这一时代任务,刊发了大量分析、比较、借鉴世界各国法律制度的杰作。特别值得一提的是,曾任联合国中国代表团顾问并参与1948年中华民国宪法之制定的杜光埙先生,在《社会科学季刊》上发表了比较中外宪政制度的一系列重要论文,例如《英国主权新估》、《麦克唐纳全国协力政府之研究》、《法国总统的选举》、《德国新宪法上总统问题》、《德国的内阁制》、《日本元老制之过去及将来》、《日本政治制度中内阁的地位》、《解散权之比较的研究》等。其他有代表性的论文还有:梅汝璈的《拿破仑法典及其影响》、《盎格苏沙克逊法制之研究》(即《盎格鲁·撒克逊法制之研究》);钱端升的《西班牙的新宪法》、《德谟克拉西的危机与将来》(即《民主的危主与将来》);张奚若的《法国人权宣言的来源问题》;王季高的《英国国会之解散》;刘迺诚的《法国政党之研究》;钱及信的《美国最高法院的宪法解释》;孙晓楼的《两大法系刑事诉讼法的汇通》。在引介的著作中,代表性的有《德意志民主共和国宪政法理学的基本原则》、《欧洲的新民主宪法》、《欧洲宪政溯源》、《澳大利亚的法律与主权理论》、《英国的刑法正义》、《日本民事诉讼法论》以及韦德的名著《宪法》等等。

五是对法学基本原理的深入分析。代表性论文有:燕树棠的《国家与法律》、《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王世杰的《法律与命令》;葛扬焕的《现代刑法之基本观念》、《罪刊法定主义》;吴学议的《权利妨碍与权利滥用》、《习惯法论》、《所有权的基本问题》;张奚若的《自然法概念之演进》;陶天南的《实证法学导言》;周鲠生的《国际法与国内法》;张企泰的《物权变动立法主义之比较》;陈洪的《自由裁量权研究》;芮沐的《占有概念之比较》;刘迺诚的《现代地方政治之走向》等。在引介的著作中,有霍菲尔德的《基本的法律概念》(该书作为分析实证法学的代表著作之一,在改革开放以来被我国法学研究人员反复引用或转引)、《行政法》、《普通法简史》、《自然法基本理念的复兴》、《英国法及其背景》。

六是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引介。在民国时期,官方主流的意识形态是“三民主义”,社会主义理论受到了当局者的控制与打压,在公立大学里更是如此。然而,难能可贵的是,作为公立大学的学报《社会科学季刊》却秉持学术中立,坚守学者品位,刊发了一系列研究社会主义法律制度以及苏联的宪法制度,其中代表性的有钱端升的《苏联宪法》;梅汝璈的《苏俄革命法院之历史及组织》;西遐的《苏联联邦制度的研究》;张国安的《苏联政治制度的特征》。评介的书有《社会主义观察》(A Survey of Socialism)、《现代资本主义》、《苏联与国际法》。这客观上为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制度的发展以及后来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形成起到了推动作用。

抗日战争爆发后,由于时局艰难,经费匮乏,《社会科学季刊》两次停刊,只在1943年、1948年两次短暂复刊,分别出版了1期,分别为第8、9卷。但难能可贵的是,《社会科学季刊》的风格没有改变,学术品位与格调一如既往。例如,1943年复刊时刊登的法学文章有:李浩培的《契约实质成立要件及其效力之准据法》、刘迺诚的《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两者关系之研究》;姚梅镇的《无过失损害赔偿责任之历史发展》,引介的著作有《国际社会主义史》。1948年复刊时,代表性著作是周鲠生的《战争罪犯审判与国际法》;刘迺诚的《论自由之意义》;李剑农的《先秦田税制度演进之推测》;韩德培的《国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等。同期刊登的书评介绍的书有《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该书一直到1996年才被翻译成中文版,并被今天的学者视为是分析实证法学的代表作之一。

可以说《社会科学季刊》第9卷第30期刊登的数百篇法学论文的总体思路是探讨当时中国建国与强国的法治之道。这些研究成果或者力图从国际法上为捍卫国家主权、控制战争的使用寻找法律依据;或者切中时弊,而且富有社会责任感,积极参与、评论当时的一些重大立法活动,为民国政府的法制建设出谋划策;或者广泛借鉴英美德日的一些宪政法律制度,试图为中国设计良好的宪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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