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是一面镜子。任何一个国家政权,任何一项政治制度,大多有一个根本原则在起支配作用;而这个根本原则正确与否,能否顺应时代潮流,以及它在实践中贯彻得怎样?直接关系到该政治制度的兴衰成败。以中国古代为例,秦始皇奉行法家治国方略,坚持“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为根本原则,建立了中国最早的中央集权制度。而当时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曾一度得到秦始皇的赞赏。据史料记载,秦始皇读了韩非的著作《孤愤》和《五蠹》之后极为感慨:“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3]他甚至不惜调动十万大军特地为取得韩非而发动了一场对韩国的战争。韩非总揽“诸侯异政,百家异说”之得失,集法家治国思想之大成,著书立说,影响极为广泛,世称《韩非子》。他主张的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字:“法、术、势。”其中,“以法为本”是这个根本原则的核心,它源自法家先驱管仲提出的“以法治国”。韩非对这一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发挥和创新,提出和阐释了“法不阿贵”、“刑不上大夫,赏善不遗匹夫”等著名观点,丰富和发展了“以法为本”的内涵,并确定了一系列法律加以实施。至于“势”,源于慎到的“势治”思想。韩非认为,“势”即权势,必须从属于法,并明确指出:“抱法处势而治,背法去势则乱。”[4]在他看来,“势”有两种:一是“自然之势”,二是“人设之势”,他主张或强调的是后者。他既要求“法”离不开“势”,更要求“势”离不开“法”。在“术”的问题上,韩非总结和发展了申不害“术”的思想,并认为“术”也是重要的,是推行法治的重要条件和技术,既包括“循名责实”的“阳术”,也包括“潜御群臣”的“阴术”。他强调后者,反复提出:“术者,基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5]就是说,君主要有一套驾驭群臣的治国之“术”,使臣下既不能篡夺国炳,又不敢阳奉阴违,从而实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总之,韩非的功绩在于使法家思想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特别是他提出的封建中央集权体制的根本原则:“法、术、势”,对秦始皇统一中国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秦王朝严刑峻法,失去民心,导致了过快灭亡的结局。这无疑是个严重的教训。不过,韩非法治思想的影响,尤其作为政治制度根本原则的“法、术、势”,却成为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遗产而流传了下来,即使是西汉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仍然对政局产生一定作用,出现过长期“儒法合流”的局面。当然,作为汉王朝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已产生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的“君权神授”、“天人合一”和“大一统”则奉为此后历代王朝的信条,他们企图用帝王的神圣化,来证明封建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之所以伟大,就在于从根本上动摇和摧毁了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的根基。这也从反面说明了政治制度根本原则的重要性。
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同样是重视的,他们把治国重心放在立法上。亚里士多德有句治国的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他还对“良法”的标准提出了看法,认为符合正义的法就是“良法”,而正义又与政体有密切联系,法律必须依政体而制定。符合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一定符合正义;而符合变态或乖戾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不符合正义。古罗马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赞同亚氏的观点,但他作了自然法学的解读:“这个法不管是在罗马或雅典,不管是现在或将来,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一切国家和一切时代都具有不变的效力。”他又说:“我们区别好与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7]尽管他们关于“良法”的标准值得商榷,但他们对“良法”持肯定的态度无疑是有益的,特别是他们把“良法”作为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
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了民主政治,尽管它们赖以建立的民主理论多种多样,民主模式也各有特色,但是它们的根本原则是一致的,这就是“分权制衡”、“多党政治”。这个根本原则历经过300多年的演变,虽然也曾有人提出过反对意见,但总的说来,这一根本原则是不断得到了巩固和完善的。考察“分权制衡”的历史,首先得从英国思想家、政治家洛克说起。他在《政府论》一书中,对首先获得资产阶级革命成功的英国的政治制度作了一个总结,他从自然法学演绎来看“两权分立”的根本原则,明确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服从他们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会与社会其余人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8]当然,洛克在确立英国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时,存在着重大缺陷:一是名义上讲的是“三权”,而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因为对外权属于行政权范围,不宜单列;二是没有提到“司法权”,导致了英国在一段时期内搞“两权分立”,并出现了“议会专权”的倾向。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看出了洛克分权理论的毛病,于是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并作了阐释:立法权代表国家意志,应属人民集体所有,由他们选择代表组成立法机关行使;行政权执行国家意志,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司法权必须独立,由法院行使。很显然,孟氏的“三权分立”显然较洛克的“两权分立”前进一大步。孟德斯鸠从人性出发,阐明了一条真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9]同时,他还提出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问题,强调: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孟氏的“三权分立”理论,在美国人手中得以实现。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作了详细的论述,后来又明确地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上,形成了较为通行的原则“分权制衡”的理论和体制,不仅在横向上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并保持权力大体平衡;而且在纵向上即联邦与各州的权力上亦保持相互制约。至此,“分权制衡”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性很强的实践模式。应该说,它经过数百年的运行,历经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多次反复,已经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较为通行的原则。但是,这个根本原则是不适应中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因为它不符合这些国家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民有最高决定权和最后监督权,从根本上否定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能给中国人民带来毁灭性的灾难。(www.xing528.com)
通过对政治制度根本原则的历史考察,我们从中至少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结论:
第一,任何一个国家政权、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往往都有一个起支配作用的根本原则,而它的正确与否以及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的兴衰成败。
第二,政治制度根本原则的确立,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否则根本原则再好,也会导致衰败。同时,脱离实际,不注重国情,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是确立不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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