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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当然,作为汉王朝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已产生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的“君权神授”、“天人合一”和“大一统”则奉为此后历代王朝的信条,他们企图用帝王的神圣化,来证明封建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在西方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同样是重视的,他们把治国重心放在立法上。至此,“分权制衡”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形成了完整

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历史考察与比较分析

一、政治制度根本原则的历史考察

历史是一面镜子。任何一个国家政权,任何一项政治制度,大多有一个根本原则在起支配作用;而这个根本原则正确与否,能否顺应时代潮流,以及它在实践中贯彻得怎样?直接关系到该政治制度的兴衰成败。以中国古代为例,秦始皇奉行法家治国方略,坚持“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为根本原则,建立了中国最早的中央集权制度。而当时法家的代表人物韩非曾一度得到秦始皇的赞赏。据史料记载,秦始皇读了韩非的著作《孤愤》和《五蠹》之后极为感慨:“嗟呼!寡人得见此人与之游,死不恨矣!”[3]他甚至不惜调动十万大军特地为取得韩非而发动了一场对韩国战争。韩非总揽“诸侯异政,百家异说”之得失,集法家治国思想之大成,著书立说,影响极为广泛,世称《韩非子》。他主张的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可以概括为三个字:“法、术、势。”其中,“以法为本”是这个根本原则的核心,它源自法家先驱管仲提出的“以法治国”。韩非对这一思想进行了进一步的发挥和创新,提出和阐释了“法不阿贵”、“刑不上大夫,赏善不遗匹夫”等著名观点,丰富和发展了“以法为本”的内涵,并确定了一系列法律加以实施。至于“势”,源于慎到的“势治”思想。韩非认为,“势”即权势,必须从属于法,并明确指出:“抱法处势而治,背法去势则乱。”[4]在他看来,“势”有两种:一是“自然之势”,二是“人设之势”,他主张或强调的是后者。他既要求“法”离不开“势”,更要求“势”离不开“法”。在“术”的问题上,韩非总结和发展了申不害“术”的思想,并认为“术”也是重要的,是推行法治的重要条件和技术,既包括“循名责实”的“阳术”,也包括“潜御群臣”的“阴术”。他强调后者,反复提出:“术者,基于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者也。”[5]就是说,君主要有一套驾驭群臣的治国之“术”,使臣下既不能篡夺国炳,又不敢阳奉阴违,从而实现“事在四方,要在中央,圣人执要,四方来效”的中央集权的政治制度。总之,韩非的功绩在于使法家思想理论化、系统化、制度化,特别是他提出的封建中央集权体制的根本原则:“法、术、势”,对秦始皇统一中国起了很大作用。但是,秦王朝严刑峻法,失去民心,导致了过快灭亡的结局。这无疑是个严重的教训。不过,韩非法治思想的影响,尤其作为政治制度根本原则的“法、术、势”,却成为我国古代的法律文化遗产而流传了下来,即使是西汉时期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以后,仍然对政局产生一定作用,出现过长期“儒法合流”的局面。当然,作为汉王朝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已产生重大变化,董仲舒提出的“君权神授”、“天人合一”和“大一统”则奉为此后历代王朝的信条,他们企图用帝王的神圣化,来证明封建政权的正当性与合法性。辛亥革命和“五四”运动之所以伟大,就在于从根本上动摇和摧毁了封建专制政治制度的根基。这也从反面说明了政治制度根本原则的重要性。

在西方古希腊罗马时期,思想家和政治家对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同样是重视的,他们把治国重心放在立法上。亚里士多德有句治国的名言:“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6]他还对“良法”的标准提出了看法,认为符合正义的法就是“良法”,而正义又与政体有密切联系,法律必须依政体而制定。符合正宗政体制定的法律就一定符合正义;而符合变态或乖戾的政体制定的法律就是不符合正义。古罗马政治家、法学家西塞罗赞同亚氏的观点,但他作了自然法学的解读:“这个法不管是在罗马或雅典,不管是现在或将来,都没有什么不同,对一切国家和一切时代都具有不变的效力。”他又说:“我们区别好与不好的法律只能凭自然标准。”[7]尽管他们关于“良法”的标准值得商榷,但他们对“良法”持肯定的态度无疑是有益的,特别是他们把“良法”作为政治制度的一个根本原则在当时是有进步意义的。

近代以来,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建立了民主政治,尽管它们赖以建立的民主理论多种多样,民主模式也各有特色,但是它们的根本原则是一致的,这就是“分权制衡”、“多党政治”。这个根本原则历经过300多年的演变,虽然也曾有人提出过反对意见,但总的说来,这一根本原则是不断得到了巩固和完善的。考察“分权制衡”的历史,首先得从英国思想家、政治家洛克说起。他在《政府论》一书中,对首先获得资产阶级革命成功的英国的政治制度作了一个总结,他从自然法学演绎来看“两权分立”的根本原则,明确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们的弱点以绝大的诱惑,使他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服从他们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因而,他们就会与社会其余人员有不同的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8]当然,洛克在确立英国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时,存在着重大缺陷:一是名义上讲的是“三权”,而实质上是“两权分立”,因为对外权属于行政权范围,不宜单列;二是没有提到“司法权”,导致了英国在一段时期内搞“两权分立”,并出现了“议会专权”的倾向。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看出了洛克分权理论的毛病,于是在《论法的精神》一书中明确提出了“三权分立”并作了阐释:立法权代表国家意志,应属人民集体所有,由他们选择代表组成立法机关行使;行政权执行国家意志,应掌握在国王手中;司法权必须独立,由法院行使。很显然,孟氏的“三权分立”显然较洛克的“两权分立”前进一大步。孟德斯鸠从人性出发,阐明了一条真理:“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使用权力一直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会停止。”[9]同时,他还提出权力之间的互相制约问题,强调:没有制约的权力,必然导致腐败。孟氏的“三权分立”理论,在美国人手中得以实现。汉密尔顿麦迪逊等人在《联邦党人文集》中作了详细的论述,后来又明确地写在1787年的美国宪法上,形成了较为通行的原则“分权制衡”的理论和体制,不仅在横向上使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相互制约,并保持权力大体平衡;而且在纵向上即联邦与各州的权力上亦保持相互制约。至此,“分权制衡”作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民主政治的根本原则,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和操作性很强的实践模式。应该说,它经过数百年的运行,历经从实践到理论、从理论到实践的多次反复,已经成为西方资本主义世界较为通行的原则。但是,这个根本原则是不适应中国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因为它不符合这些国家的国情和实际情况,更重要的是它从根本上否定了人民有最高决定权和最后监督权,从根本上否定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只能给中国人民带来毁灭性的灾难。(www.xing528.com)

通过对政治制度根本原则的历史考察,我们从中至少可以得出两个基本结论:

第一,任何一个国家政权、任何一种政治制度往往都有一个起支配作用的根本原则,而它的正确与否以及运行情况,直接关系到国家政权和政治制度的兴衰成败。

第二,政治制度根本原则的确立,必须从本国实际出发,并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完善,否则根本原则再好,也会导致衰败。同时,脱离实际,不注重国情,政治制度的根本原则是确立不起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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