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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本法律观: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人本法律观明确告诉人们:人本法律观正是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要件的法律理念。人本法律观正是对这一法律观的解读,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人本法律观要求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必须使法律行为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

人本法律观:以人为本,尊重人权

人本法律观论纲[1]

人本法律观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重要成果,是科学发展观在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具体体现,是社会法治理念中关于“执法为民”的生动反映;也是对中国古代和西方法学思想中人本主义的合理借鉴的过程和升华。很显然,它不是哪一个人的创造与发现,而是法理学界乃至整个法学界和法律界绝大多数人集体智慧的结晶。新世纪初,神州大地掀起了“以人为本”的热潮。李龙、张文显、公丕祥、吕世伦和徐显明等在研讨会或学术演讲中都对“以人为本”作了法学层面的阐发。2003年底,李龙在《社会科学战线》上发表了《简论人本法律观》一文,人大报刊复印资料《法理学、法史学》作了全文转载。2006年,李龙出版了《人本法律观研究》一书;2007年,中国法学会法理研究会年会在武汉大学又深入研究人本法律观。

(一)人本法律观的科学内涵

人本法律观就是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的,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的,在社会主义法治运行的各个环节和领域中做到“合乎人性”(马克思语)、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保障人权的观念体系。其科学内涵比较丰富,主要涉及四大方面:

1.揭示了一条规律。以唯物主义关于人是哲学、社会科学的逻辑起点为理论基础,揭示了法律发展的规律。我们认为,法律是因人的需要而产生的;但在阶级对立的社会中,法律如同某些社会现象一样,却异化为压迫人民的工具,成为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一旦人民掌握了国家政权,法律则回归于人,成为人民意志的体现;而这个意志最终是由人民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这就是说,法律产生后,历经了神本法律——物本法律——人本法律;与此相对应,也就出现了神本法律观——物本法律观——人本法律观。

2.阐明了一条原理。依据马克思关于“法律为人而存在”的理论,论证了“人是法律之本”这个原理。具体理由至少有五条:第一,法源于人。第二,人是法律的主体。第三,人是法律的目的。第四,人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决定法的内容。马克思主义法学最伟大的贡献,在于她揭示了法的两重性即客观性与主观性,而强调其客观规律性:一方面,法是统治阶级意志体现,另一方面又强调这是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第五,人的社会实践是检验法律的唯一标准,历史唯物主义有条基本原理:社会实践是检验真理的唯一标准,法律也不例外

3.提出一个理念。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法律理念。人本法律观明确告诉人们:人本法律观正是适应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六个要件的法律理念。

4.解读了一个方针。“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和根本方针。人本法律观正是对这一法律观的解读,是要以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与落脚点。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中,执法者常怀爱民之心、常存便民之意、常除损民之欲,从而使执法活动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保障人权。具体说:第一,执法为了人民。第二,执法依靠人民。第三,文明执法。

(二)人本法律观的理论渊源

人本法律观建立在比较深厚的理论基础之上,主要是来源于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和人与法的关系的理论,同时也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合理地有分析地借鉴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和西方人文主义法律思想。

马克思从1838年便开始集中精力研读黑格尔的哲学著作,提倡人本学的费尔巴哈正撰写了《哲学改革提纲》,加上马克思在实践中对法哲学的认识,并借鉴了古典自然法学的观点,终于写成了《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一书。后来又发现费尔巴哈的唯物论和人本学完全是唯心史观,于是对费尔巴哈的理解进行了批判,与恩格斯合作出版了《德意志意识形态》一书,发现了历史唯物论,提出和阐释关于人的本质的理论;论证了人与法律的密切联系。(www.xing528.com)

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创造性地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理论。李大钊公开宣称:“我们主张以人道主义精神改造人类精神。”毛泽东同志留下了弘扬人生价值的名言:“世界一切事物中,人是第一个可宝贵的。”江泽民同志提出弘扬法治,保障人权。胡锦涛同志主张人的全面发展,并将以人为本作为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引导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

马克思主义关于人的本质和人与法关系的理论及其中国化,是人本法律观的理论基础,特别是以人为本为核心的科学发展观,直接引领人本法律观的形成。它吸取了世界法治文明精华。在中国古代的春秋时期,便有人本之说。在西方,人文主义自“文艺复兴”以后,几乎成为人文科学的主流思想。无论是中国古代的民本主义,还是西方的人文主义,都与我们的“以人为本”有原则区别,也有一定的历史联系,我们借鉴了他们的某些精华,并加以提升与改造。

他们的本质区别在于:第一,我们讲,“以人为本”中的人是具体的人,现实的人是活生生的人;而他们讲的人是抽象的人,离群索居即脱离现实的人。第二,我们讲的人,外延是指所有的社会成员,内涵是指人民;而他们讲的人,一般不包括妇女、奴隶、农奴和劳动人民。第三,目的不同,我们提出以人为本,是为了体现社会主义国家的本质,是为了把人民的利益维护好、发展好;他们讲的以人为本是为了维护他们的统治。第四,我们讲“以人为本”既体现价值观,也反映历史观,是世界观、历史观和价值观的统一;而他们讲的人文主义或民本主义反映的是他们价值观而已,而且带有明显的虚伪性。

(三)人本法律观的基本要求

人本法律观是一个理论框架,有些最基本的要求:

1.弘扬法律人文精神。其实法学首先是一种人文科学。当然它也是一门社会科学;但它首先是一门人文科学。弘扬法律人文精神是我们的神圣责任。法律人文精神,首先倡导人民主权的理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精神,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维护法律的权威,强调权力制约。

2.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人本法律观要求在法律运行的各个环节,必须使法律行为合乎人性,尊重人格,讲究人道,体恤人情,保障人权。以人民的根本利益和人的全面发展为出发点与落脚点,使法律真正成为人民的保护神,法律不仅要保驾护航,而且要导航,成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石。

3.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最新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行动指南。按照中央提示,我们将在大专院校普遍开设这一课程,其中在法学院系必须作为必修课。人本法律观完全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使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内容“执法为民”有坚实的理论支撑。因此,我们在研究人本法律观时,必须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才能发挥出它内在的光和热。

【注释】

[1]在中国法学会、清华大学联合举办的中国法学创新讲坛上所作的讲演。事后,光明网、中国新闻社等20几家网络和法制日报、检察日报等报刊予以全文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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