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内容
马克思主义法学继承了人类法治文明的优秀成果,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变革,科学地揭示法律的产生、本质和发展规律,使法学成为了一门真正的科学。尽管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类的进步,个别观点已被新的理论所代替,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与主要观点仍然具有强大的生命力,并结合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实践,不断取得新的成果。这本来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客观事实,但在法学界中、特别是青年学者中有些人却对此缺乏认识,有的甚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还存在怀疑。在法学研究中言必称西方;也有的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内容主要是批判……对这样一些问题有必要加以澄清。毫无疑问,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一门科学,首先就在于她的创始人既是革命导师,又是经典作家,也是学术大师。根据有关国际机构先后两次在世界范围内评选世纪伟人和伟大的科学家,马克思的得票数量都超过了爱因斯坦而名列世界第一。其次,从经典作家们所处的时代与革命任务来看,揭示社会发展的规律(其中包括法律发展的规律),揭露资本主义社会的矛盾(其中包括揭露资本主义法律的阶级本质及其虚伪性),对广大革命群众无疑是必要的;否则就不能动员和组织千千万万的革命大军来反对旧社会和旧的法律制度。事实上,不仅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如此,而且任何一个法学派别的产生也往往是从批判旧的法学派别开始的。如西方的分析法学派,就是在反对古典自然法学派的斗争中形成的,社会法学派也是从基本否定古典自然法学派和分析法学派而出现的。马克思主义法学作为人类法学史上的一场伟大革命,当然要对西方的法律制度和法学派别进行批判;但这种批判实际上是一种“扬弃”,即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如果没有这种批判,人类社会就不能进步。马克思主义法学这一治国理政的学问,就无法引领人类的法治文明,也不可能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法治理念”这个重要的范畴来看,就更清楚地表明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科学性。“理念”一词是由唯心主义哲学大师首先提出来的,康德对此加以发挥并分为“纯粹理念”和“实践理念”两类;黑格尔第一次把“理念”引进了法学领域,唯心史观支配黑格尔把“法的理念”和“法的概念”混为一谈。其实,两者区别是非常明显的,“法的概念”回答的是“法是什么”,“法的理念”回答的是“法应该是什么”。党的十七大号召我们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是时代的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对社会主义法治信仰、法治精神、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整体认识和宏观把握,其本质内涵就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包括五个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其科学性是不言而喻的,是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结合的典范。
至于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内容,就我的水平是难以概括的。现参考以前的法理学教材,他们在论及这个问题时,一般是从三个方面来划清马克思主义法学同非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根本区别。近年来,法学界又从本体论、价值论和方法论三种角度来阐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重大意义,这无疑都是重要的研究成果,值得重视。我今天讲的,就是在上述成果的基础上,从七个方面即从理论基础、阶级基础、历史基础、价值基础、社会基础等来阐述和概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内容,并强调法律现象与其他社会现象的辩证关系。很显然,这还是不全面的,但由于个人法学功底和汇报时间的限制,也只能如此。
1.马克思主义法学以唯物史观为理论基础,以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的原理为指导,始终坚持法的物质制约性,认为一定的经济基础决定法的内容、发展和变化,同时又承认法对经济基础强有力的反作用。这就从根本上同以唯心史观为理论基础的剥削阶级法学理论划清了界限,更从根本上开辟了不断探索法的精神,创建新的法律制度的正确道路。大家知道,法学作为一门科学,法律作为人类的伟大发明,已有漫长的历史,但由于以往的法学理论没有正确的理论基础,而走了一段很久的弯路,自从马克思主义法学产生以后,使法学这门服务于少数人的学科,成为了为人民谋福利,成为国家富强的重要武器和行动指南。因此,在我国的革命和建设中要继续发挥法律在社会中的引导、规范、促进和保障作用。我们过去常讲法律在经济社会中的“保驾护航”作用,这当然是对的。但法律不仅在于“护航”,更重要的在于“导航”,因为法律是体现国家意志的、以规定人们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行为规范的总称。它告诉人们的是哪些行为可以做,哪些行为必须做,哪些行为禁止做,其导向性是非常明确的,也是具体的。因此它必然对人们起着导向作用,何况社会主义法律是党的政策的规范化、条文化,更体现其导向作用。
2.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阶级分析与经济分析相结合的方法,认为任何国家的法都具有阶级性,法律在阶级对立社会里,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则是人民意志的表现,并表现为国家意志;世上没有什么超阶级的法,它的内容都是由一定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而不是任何个别人的任性。因此,在研究法律时,必须尊重和服从客观经济规律,并利用规律为人类服务。就是说,法律具有两重性,即主观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这是坚持与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一条基本原则。重视法的客观规律性尤为重要,因此,在立法和司法过程中,必须重视调查研究,决不能主观臆断。要明确,法律是客观规律的反映,这是第一位的;同时,法律也是国家意志的表现,其阶级性是明显的,必须把握这条原则,但它必须顺应客观规律。
3.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法律不是超历史的,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而不是以往法学家认为的法律是永恒的,就是说,法律不是从天上掉下来的,也不是万古不变的。因此,不同社会形态有不同的法律,原始社会没有法,共产主义社会也没有法。但作为调整人们相互关系的行为规则肯定是有的,但那已不是阶级社会那种性质的法。坚持这一历史地看待法律现象的观点,便可以从根本上划清同法律神秘主义色彩的界限,有利于使法律掌握在人民的手中。
4.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和目的的观点。马克思主义法学历来重视人在法律中的特殊地位,马克思早就提出过“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的著名观点,此后在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著作中,一贯坚持人是法律的主体、法律的目的的论断,尤其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过程中,人的全面发展、人民的根本利益,业已成为社会主义法律的出发点与落脚点;以人为本是社会主义的根基,也是社会主义法律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成为社会主义法的根本标志。因此,从立法到司法的各个环节,都要体现和贯彻“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原则,都要具体化为各种法律制度,不仅要引导政法部门树立“执法为民”的观念,而且更重要的是成为国家公务员特别是执法、司法人员的行动。同时,我们必须深刻认识到,“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也是我们政法部门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由之路,是政法部门领导和所有工作人员工作的座右铭。换句话说,就是要以以人为本作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基础,要使社会主义法律根植于以人为本,发展于以人为本,服务于以人为本。建基于以人为本之上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法治信念、法治原则和法治制度的宏观把握和理性认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有重大的指导和推进作用。
5.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国家与法有两种职能,即政治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的著名观点,坚持法的阶级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原则。从马克思主义法学看,任何法都有一定的阶级性,同时又必须具有社会性。按照马克思与恩格斯的理论,国家同时要执行两个职能,而法的政治职能只能在执行法的社会职能的同时才能实现。他们说:“政治统治到处都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18]贯彻这一思想,对充分理解国家与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特殊功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我们既要发挥社会主义法的政治功能,更要发挥它的公共管理职能,科学地调整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关系,建立和完善各种法对利益的调整机制,使国家始终在协调、和谐、一致的氛围中发展。对法的两种职能辩证关系的正确理解,对政法干部尤为重要,这实质上是对法的本质认识的深化。
6.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法与社会现象相互联系、相互作用的原理,使各种社会现象共同为国家的发展服务。尤其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过程中,这种相互作用更显得重要,正如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中反复强调和重申的那样,我们必须坚持和贯彻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的根本原则。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和法治国家的精髓,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在政治法律上的根本特征。历史证明:任何法治理论或法治国家都有其核心和精髓,在中国古代,倡导法治的法家,其核心是韩非所讲的“法、术、势”;西方现代法治中的精髓是“三权分立”;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就是“三统一”,这是我国民主与法制建设的科学总结,是当代历史发展的必然。
7.马克思主义法学始终坚持法制与民主、民主与专政的辩证关系,认为社会主义民主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础,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民主的保障,并相互作用,共同支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大厦;离开法制的民主,必然导致无政府主义;离开民主的法制,容易出现官僚主义和专断主义,甚至失去群众基础。至于民主与专政同样是不可分离,在阶级对立里,这两者是相互依存、相互补充的,正如马克思谈到资本主义社会的情况时所指出的那样:“每当……议会的喧闹声趋于沉寂而议会的身体消融到国民里去的时候,就显然可以看出,这个共和国为要显示出自己的真面目来……并把共和国的‘自由,平等,博爱’这句格言代之以毫不含糊的‘步兵,骑兵,炮兵!’”[19]在社会主义制度下,随着阶级斗争的范围日益缩少,但千万不能忘记,阶级斗争仍然在一定范围内存在,“专政”仍然不能丢掉,当然,其范围和方式应适应新的情况。何况,我们的国体明明白白地写在宪法上,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这条宪法原则是必须坚持的。同时我们也必须看到,我们正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对于人民内部的矛盾只能用说服的方法来协调解决;更重要的是,民主是目的,专政只能是一种特殊手段。应当慎重对待,尽量缓和矛盾,当然,我们政法部门决不能在头脑中放弃“专政”这一手段,但我们的重点是协调关系,以人为本,一切以人民的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
各位领导:
马克思主义法学是在革命和建设的实践中不断发展的科学,她的每个发展阶段,都是以现实的经济、政治和文化的状况为条件;她的每一个重大成就,都是经验的总结和理论的升华,她始终体现时代的精神与要求。自马克思主义法学创立以来,无产阶级革命斗争的每一个重大事件,如1848年的欧洲革命、第一国际的建立、巴黎公社、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都成为马克主义法学发展的重要契机;尤其是中国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胜利,使马克思主义法学进入了一个崭新的阶段,实现了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的四次大飞跃,树立了四个伟大的里程碑。在东方这块神圣的土地上,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国化和中国法治经验马克思主义化相映生辉!
马克思主义法学继承和发展人类文明和法律文化的精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以他们盖世的奇才,令人惊服的毅力和严肃认真的态度,审视了东西方数千年来法学家的名著和学说,既不全部接受,也不一律排斥;而是集法律文化之大成,集法制兴衰之经验,取其精华,弃其糟粕,实现了法学史上的伟大革命。这样,他们就当之无愧成为法律文化遗产的继承者和新时代法律文化的开创者。我们今天学习他们的法律观,不单纯是对这一伟大学说的赞美,更重要的是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紧密结合,增强了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生命在于创新,我们政法部门的领导、法学界和法律界的同行,应站在时代的高度,从中国实际出发,开拓进取,不断创新,为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为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为努力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贡献毕生的精力。
【注释】
[1]本文系李龙教授在中共中央政法委组织的副部级以上政法干部全国会议上的报告。该报告在《人民日报》发表,并和其他有关文件印成单印本在全国发行。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3卷,人民出版社1962年版,第8页。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0页。(www.xing528.com)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9页。
[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8页。
[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378页。
[7]马克思、恩格斯:《德意志意识形态》(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63页。
[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89页。
[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3页。
[10]《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294页。
[1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6卷(下),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第47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199页。
[1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1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894页。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5卷,人民出版社1974年版,第432页。
[16]《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7卷,人民出版社1963年版,第358页。
[17]《列宁全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60年版,第75页。
[18]《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523页。
[19]《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62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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