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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发展及其真谛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自《共产党宣言》发表后,马克思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不断丰富和升华,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资本论》、《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中,恩格斯在《反杜林论》、《论住宅问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成为严谨的科学体系,下面重点学习两本书,从中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谛。

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发展及其真谛

二、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

自《共产党宣言》发表后,马克思主义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的传播,马克思主义法学思想不断丰富和升华,马克思在《1848年至1850年的法兰西阶级斗争》、《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资本论》、《法兰西内战》、《哥达纲领批判》中,恩格斯在《反杜林论》、《论住宅问题》、《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使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成为严谨的科学体系,下面重点学习两本书,从中了解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真谛。

(一)《资本论》中的法学思想

《资本论》是马克思毕生的著作,是人类思想和智慧的精华。该书是马克思主义的百科全书,它不仅是经济学的专著,而且涉及哲学政治学和法学,甚至还涉及文学中的基本问题。这部给人类带来巨大影响的巨著,共分四卷。马克思亲自写成并主持于1867年出版了第l卷,第2卷、第3卷是由恩格斯整理马克思的文稿分别于1885年和1891年出版。第四卷由恩格斯委托考茨基编辑出版,题名《剩余价值学说史》。这里主要介绍第1卷中的法学思想:

第一,马克思提出了一个著名的观点:法的关系,是一种反映经济关系的意志关系。这种法权关系或意志关系的内容是由这种关系本身决定的。这一观点建基于唯物史观的基础之上。

第二,马克思认为,在商品经济(其高级阶段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应树立与之相适应的法律观念,即自由、平等、权利的法律观念。马克思说过:“流通中发展起来的交换价值过程,不但尊重自由和平等,而且自由和平等是它的产物;它是自由和平等的现实基础。”[11]接着,马克思明确指出:“劳动力的买和卖是在流通领域或商品交换领域的界限以内进行的,这个领域确实是天赋人权的真正乐园。那里占统治地位的只是自由、平等、所有权和边沁。”[12]

第三,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强调了规则和秩序的重要性及其辩证关系,明确指出:“这种规则和秩序本身,对任何要摆脱单纯的偶然性或任意性而取得社会的固定性和独立性的生产方式来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要素。”[13]他要求用明文的法律把法律与规则神圣化,认为“如果一种生产方式持续一个时期,那末,它就会作为习惯和传统固定下来,最后被作为明文的法律加以神圣化”。[14]

第四,马克思在这里特别提到法的职能问题。马克思指出,国家与法具有两种职能:“既包括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又包括由政府同人民大众相对立而产生的各种特殊职能。”[15]当然,马克思这里所讲的是资产阶级国家与法的职能,但它具有普遍意义,即法有两种职能:1.公共事务的职能;2.政治统治的职能。后来,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进一步指出了这两种职能的相互关系,政治职能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职能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维持下去。

(二)《法兰西内战》中的法学思想

1871年的巴黎公社,是无产阶级革命用暴力夺取政权、建立无产阶级专政的第一次尝试,马克思专门写了《法兰西内战》,深刻总结了巴黎公社的历史经验,提出和验证了无产阶级专政理论和法学思想的基本原理,主要有下列几点:

1.无产阶级政权必须打碎旧的国家机器与法律制度。早在1848年,马克思在总结欧洲革命经验时就提出要打破旧的国家机器和废除旧的法律制度的原理。他在《路易·波拿巴的雾月十八日》提出这一思想,终于在巴黎公社中成为了现实。巴黎公社掌握政权后,立即摧毁一切旧的国家机器,建立与人民主权相适应的自己的国家制度与法律。如废除征兵制,建立人民的军队;废除资产阶级的议会制、内阁制,建立了“议行合一”的政权;废除了各种官僚体制,建立人民自己的政权组织,成立了10个委员会,废除了旧的法制度,司法机关由普选产生等。

2.马克思提出了“公社原则永存”的著名口号,这些原则归纳起来有:(1)暴力夺取政权,人民组成自己的政权,人民当家作主,工人阶级在政权中起领导作用。(2)实行“议行合一”原则,用马克思的话说就是:“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同时兼管行政和立法的工作机关。”[16](3)人民当家作主、管理国家,公社主要由普通工人组成,并发挥广大人民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同时公职人员接受人民的监督,是人民的勤务员。(4)公社实行民主制度,选举具有广泛性与普遍性。(5)公职人员工资与普通工人差不多,甚至没有区别。公职人员由社会主人变成人民的公仆。(6)建立民主的司法制度。当然,巴黎公社这些原则是永存的,但随着历史的发展也在不断丰富和完善。

(三)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的杰出贡献

恩格斯是马克思最亲密的战友和同志,与马克思共同创立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特别在他们共同撰写的《德意志意识形态》和《共产党宣言》中实现了人类法学史上的伟大变革。恩格斯出身于富裕的商人家庭,在高中毕业前就坐在他父亲的商行办公桌前。后来,他通过青年黑格尔派接触黑格尔的学说,并给予高度评价;1841年恩格斯在服兵役期间,以旁听生的资格在柏林大学听哲学课,很快就参加青年黑格尔派。1841年开始在《莱茵报》上发表文章,与马克思一样,他对普鲁士书报检查令给予了严厉的批判。1842年11月,恩格斯在访问《莱茵报》编辑部时,会见了主编马克思。由于他们思想接近,分别时恩格斯答应为《莱茵报》写英国方面的通讯。此后,两位导师书信来往,并于1845年和1848年共同撰写两部划时代的著作。(www.xing528.com)

在马克思主义法学发展过程中,恩格斯是作出了杰出贡献的,且不说他的《反杜林论》、《自然辩证法》震动了整个世界,仅就他晚年作出的对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贡献,就具有划时代意义:

首先,丰富了马克思法学中经济与法辩证关系的原理,指出了法的相对独立性。在进一步阐述经济关系决定法的内容与发展的基础上,明确论证了国家与法等上层建筑对经济基础的反作用。恩格斯在给施米特的信中,明确指出了国家权力、法律制度对经济的反作用有三种形式,它可以沿着同一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就会发展得比较快;它可以沿着相反的方向起作用,在这种情况下它在每个大民族中经过一定时期就会遭到崩溃;或者是它可以阻碍经济沿着某些方向走,而推动它沿着另一种方向走。”

其次,论述了国家的起源,在人类历史上第一次通过科学的历史考察,有力地批判“法律是永恒的”观点,论证了法的起源的经济条件和政治条件,得出了三个结论:(一)氏族习惯的基本特征及其与法律的重大区别;(二)法律是在商品交换的过程中逐步产生的;(三)法律产生的一般规律是:氏族习惯——习惯法——法律。这部划时代著作写于1844年。该书的出版,划清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国家与法的起源问题上同资产阶级法学的界限。

再次,恩格斯对法的继承性和法的相对独立性作了科学的论证。恩格斯重视研究法学的历史,更注意法的继承性和相对独立性问题,他认为,问题决不能简单地抛弃两千多年的全部思想内容,而是要批判它,要从这个暂时的形式中,剥取那些错误的,但为时代和发展过程中本身所不可避免的唯心主义形式中获得的成果。同时,恩格斯对资产阶级自由、平等法的批判极为深刻,对在德国社会民主党内部的杜林的批判极为有力,鼓舞无产阶级的斗志。尤其是恩格斯晚年关于历史唯物主义通信,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

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杰出贡献是光照千秋的。大家知道,马克思于1883年3月与世长辞后,指导国际共产主义运动和捍卫、发展马克思主义的重担便落在恩格斯一个人身上。除了集中力量整理和出版马克思《资本论》手稿的艰巨工作外,还直接领导了反机会主义斗争;除用马克思主义武装无产阶级外,还要进一步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使之成为更严谨的科学体系。我们学习恩格斯晚年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杰出贡献,至少在下列几点受到启示和教育:第一,恩格斯对无产阶级革命的坚定性和对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刻苦精神永远是我们学习的榜样。如他为了创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一书竟花10余年工夫。他不仅以自己一生中积累的关于史前研究的全部资料,而且精读摩尔根的《古代社会》一书和马克思的《摩尔根“古代社会”一书摘要》的资料。正如列宁所评价的那样:“这本书的每句话都是可信的,都有科学的根据。”第二,恩格斯既坚持真理,又与人为善,这种实事求是、平等待人的学术风格令人敬佩。如在《反杜林论》中对杜林的批判是极为尖锐与深刻的,但当杜林受到柏林大学开除的不公正待遇时,恩格斯又站出来为杜林说公道话,这种精神只有无产阶级宽大胸怀的革命家才能做到。第三,恩格斯善于运用正确的方法与策略同各种敌对者进行斗争,也善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理论创新,使马克思主义法学永葆活力。

(四)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和发展

无产阶级革命导师列宁不仅创造性运用与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取得了俄国十月革命的胜利,而且建立了人类历史上第一个社会主义国家;同时,他也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并与俄国实践相结合,创建了社会主义法制。

列宁也是法学专业出身的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1887年,他以总分第一的优秀成绩考取俄国喀山大学法律系。同年12月,他因领导学生游行反对沙皇暴政,而被反动当局开除了学籍。4年后他以校外生名义参加彼得堡大学法律系的毕业考试,又以总分第一的成绩领取了毕业文凭。此后,他从事律师工作,保护了不少革命志士。后又因从事革命活动,被反动政府判刑三年,流放西伯利亚,即使这样,还是利用他的法律知识,给予不少人帮助。当然,更主要是从事革命工作,创造性发展了马克思主义;同时也极大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其中主要贡献有:

第一,关于国家的学说。列宁无论是革命中还是建国后,都一贯重视和发展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的理论,尤其在《国家与革命》和《论国家》这两部著作和讲演中,对国家的性质、职能和发展方向作了科学的论证,特别是在无产阶级专政这个极为重要的问题上,与第二国际伯恩斯坦、考茨基之流进行了坚决的斗争,捍卫了马克思主义的国家学说。与此同时,列宁还具体论证国家与法不可分离的关系。他指出,国家必须有法,“意志如果是国家的,就应该表现为政权机关制定的法律,否则,‘意志’只是毫无疑义的定义而已。”[17]同样,法也必须以国家为后盾,用列宁的话来讲,如果法律没有国家,任何法律都等于零。与此同时,列宁还具体地阐述了社会主义国家与法的功能与作用,这就是:A.消灭剥削阶级;B.组织社会主义经济,提高劳动生产率;C.发展社会主义文化教育事业。

第二,关于社会主义国家的形式的理论。列宁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重大贡献,就是从当时俄国实际情况出发,提出论证和实现了苏维埃是俄国新型政权即无产阶级政权的最好形式。这是列宁理论结合实际最重要的标志,这也说明国家形式不能脱离一国的实际情况,因为实践证明苏维埃是工农兵自己最好的组织形式,并且在革命中业已发挥了巨大作用。

第三,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论。列宁在创建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上,创立了社会主义法制,并在实践中发展与丰富马克思主义法学。如宪法的理论,列宁对宪法极为重视,他关于宪法的理论最丰富,对制定和实现1918年宪法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他关于宪法“是一张写着权利的纸”,“宪法是阶级力量对比的表现”等著名观点,都在1918年宪法中得到了生动的体现。又如列宁关于“法制统一”的著名思想,关于加强法律监督的理论,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关于废除旧法的理论,关于反对贪污的思想,关于党员和领导干部更要守法的思想等,都极大地丰富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理论。

通过学习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和发展,我们至少可以在两个方面受到教育:其一,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突出地表现在创新上,从而提高了我们对马克思主义的理论品格是与时俱进的认识。列宁所处的帝国主义时代也是无产阶级革命的时代,面对新的时代和俄国的实际情况,列宁法学思想的显著特点就是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且不论列宁发现了帝国主义发展不平衡这一客观规律,得出了社会主义革命可以首先在一个国家胜利的伟大理论。就法学领域来讲,他关于苏维埃是俄国无产阶级专政的最好形式的理论与实践,关于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理论与实践,关于社会主义民主的理论与实践,关于苏维埃政权的组织原则——民主集中制的理论,等等,都是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创新。这对于我们建设创新国家,对于我们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都具有直接的现实意义。其二,列宁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丰富与发展的显著特点,就是立足国情,深刻论证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基本问题,如党对司法工作领导,法制统一,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等等,这对于我们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司法公正、执法为民等原则,维护社会稳定有直接的指导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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