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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公法之害:公法外的困境(1892年)

时间:2023-05-15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泰西有《万国公法》一书,所以齐大小强弱不齐之国,而使有可守之准绳。虽至弱小之国,亦得藉公法以自存。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若势有不逮,曷若以公法为依归,尚不受无穷之害。无如当事诸公,有一二人挟私怀忌,出死力以阻之。中国办事之难,一至于此,可胜叹哉!

中国的公法之害:公法外的困境(1892年)

论中国在公法外之害(1892年)

泰西有《万国公法》一书,所以齐大小强弱不齐之国,而使有可守之准绳。各国所以能息兵革者,此书不为无功。然所以用公法之柄,仍隐隐以强弱为衡,颇有名实之不同。强盛之国,事事欲轶乎公法,而人勉以公法绳之,虽稍自克以俯循乎公法,其取盈于公法之外者已不少矣;衰弱之国,事事求合乎公法,而人不以公法待之,虽能自奋以仰企乎公法,其受损于公法之外者,已无穷矣。是同遵公法者其名,同遵公法而损益大有不同者其实也。虽然,各国之大小强弱,万有不齐,究赖此公法以齐之,则可以弭有形之衅。虽至弱小之国,亦得藉公法以自存。惟亚细亚东方诸国,风气不同,政事不同,言语文字不同,初与公法有格格不相入之势,而此书亦若未挈东方诸国在内。三十年来,日本、暹罗尽力经营,以求附乎泰西之公法。日本至改正朔,易服色,以媚西人,而西人亦遂引之入公法矣。中国与西人立约之初,不知《万国公法》为何书,有时西人援公法以相诘责,秉钧者尝应之曰:“我中国不愿入尔之公法。中西之俗,岂能强同?尔述公法,我实不知。”自是以后,西人辄谓中国为公法外之国,公法内应享之权利,阙然无与。如各国商埠,独不许中国设领事官;而彼之领事在中国者,统辖商民,权与守土官相埒;洋人杀害华民,无一按律治罪者;近者美国驱禁华民,几不齿中国于友邦。此皆与公法大相剌谬者也。公法外所受之害,中国无不受之。盖西人明知我不能举公法以与之争,即欲与争,诸国皆漠视之,不肯发一公论也;则其悍然冒不韪以陵我者,虽违理伤谊,有所不恤矣。余尝谓中国如有秦始皇汉武帝唐太宗、元太祖之声威,则虽黜公法,拒西人,其何向而不济?若势有不逮,曷若以公法为依归,尚不受无穷之害。秉钧者初不料其一言之失,流弊至于此极也。近年以来,使臣出驻各国,往往援据公法为辩论之资,虽有效有不效,西人之旧习已稍改矣。往岁余殚竭心力,与英廷议定设立香港领事官,此可为风示他国张本,即可为隐抽昔日受亏条约张本。无如当事诸公,有一二人挟私怀忌,出死力以阻之。余独不解其是何肺肝?中国办事之难,一至于此,可胜叹哉!可胜叹哉!(www.xing528.com)

(选自《庸庵海外文编》卷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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