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3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2009版)规定,对于下列情况应进行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
(1)场地及其附近有不良地质作用或地质灾害,并可能危及工程的安全或正常使用时;
(2)工程建设和运行,可能加速不良地质作用的发展或引发地质灾害时;
(3)工程建设和运行,对附近环境可能产生显著不良影响时。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应根据场地及其附近的地质条件和工程实际需要编制监测纲要,按纲要进行。纲要内容包括:监测目的和要求、监测项目、测点布置、观测时间间隔和期限、观测仪器、方法和精度、应提交的数据和图件等,并及时提出灾害预报和采取措施的建议。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类型较多,其监测的要求、内容和监测方法各有不同。常见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监测内容如下。
(1)对于岩溶土洞发育区应着重监测下列内容:
①地面变形;
②地下水位的动态变化;
③场区及其附近的抽水情况;
④地下水位变化对土洞发育和塌陷发生的影响。
(2)对于滑坡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滑坡体的位移;
②滑面位置及错动;(www.xing528.com)
③滑坡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⑤支挡结构及其他工程设施的位移、变形、裂缝的发生和发展。
(3)对于危岩和崩塌的监测应包括下列内容:
①当需判定崩塌剥离体或危岩的稳定性时,应对张裂缝进行监测。
②对可能造成较大危害的崩塌,应进行系统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对可能发生崩塌的时间、规模、塌落方向和途径、影响范围等做出预报。
(4)对现采空区,应进行地表移动和建筑物变形的观测,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观测线宜平行和垂直矿层走向布置,其长度应超过移动盆地的范围;
②观测点的间距可根据开采深度确定,并大致相等;
③观测周期应根据地表变形速度和开采深度确定。
(5)对地面沉降的监测。
当因城市或工业区抽水而引起区域性地面沉降时,应进行区域性的地面沉降监测,监测要求和方法应按有关标准进行。
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的监测主要是对变形、应力、地下水的监测。通过监测数据比对及其分析结果可正确地判断其稳定状态,为进一步采取治理措施提供依据和计算参数,也能检验对不良地质作用和地质灾害治理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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