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2 场地复杂程度等级
可以从建筑抗震稳定性、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情况、地质环境破坏程度、地形地貌条件和地下水条件5个方面综合考虑。
2.2.2.1 建筑抗震稳定性
按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规定,选择建筑场地时,应根据地质、地形、地貌条件划分对建筑抗震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1)危险地段: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地陷、地裂、泥石流等以及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表位错的部位。
(2)不利地段:软弱土,液化土,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陡坡,陡坎,河岸和边坡的边缘,平面分布上成因、岩性、性状明显不均匀的土层(含故河道、疏松的断层破碎带、暗埋的塘浜沟谷和半填半挖地基),高含水量的可塑黄土,地表存在结构性裂缝等。
(3)一般地段:不属于有利、不利和危险的地段。
(4)有利地段:稳定基岩,坚硬土,开阔、平坦、密实、均匀的中硬土等。其中,上述规定中,场地土的类型按表2-3划分。
表2-3 场地土的类型划分
注:vs为岩土剪切波速;fak为由载荷试验等方法得到的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2.2.2.2 不良地质作用发育情况
不良地质作用泛指由地球外动力地质作用引起的,对工程建设不利的各种地质作用。它们分布于场地内及其附近地段,主要影响场地稳定性,也对地基基础、边坡和地下洞室等具体的岩土工程有不利影响。
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是指泥石流沟谷、崩塌、滑坡、土洞、塌陷、岸边冲刷、地下水强烈潜蚀等极不稳定的场地,这些不良地质作用直接威胁着工程安全;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指虽有上述不良地质作用,但并不十分强烈,对工程的安全影响不严重。
2.2.2.3 地质环境破坏程度
地质环境是指人为因素和自然因素引起的地下采空、地面沉降、地裂缝、化学污染、水位上升等。例如,采掘固体矿产资源引起的地下采空,抽汲地下液体(地下水、石油)引起的地面沉降、地面塌陷和地裂缝,修建水库引起的边岸再造、浸没、土壤沼泽化,排除废液引起岩土的化学污染,等等。地质环境破坏对岩土工程的影响是不容忽视的,往往对场地稳定性构成威胁。地质环境“受到强烈破坏”,是指对工程的安全已构成直接威胁,如浅层采空、地面沉降盆地的边缘地带、横跨地裂缝,因蓄水而沼泽化等;“受到一般破坏”是指已有或将有上述现象,但不强烈,对工程安全的影响不严重。
2.2.2.4 地形地貌条件
主要指的是地形起伏和地貌单元(尤其是微地貌单元)的变化情况。一般来说,山区和丘陵区场地地形起伏大,工程布局较困难,挖填土石方量较大,土层分布较薄且下伏基岩面高低不平。地貌单元分布较复杂,一个建筑场地可能跨多个地貌单元,因此地形地貌条件复杂或较复杂;平原场地地形平坦,地貌单元均一,土层厚度大且结构简单,因此地形地貌条件简单。
2.2.2.5 地下水条件(www.xing528.com)
地下水是影响场地稳定性的重要因素。地下水的埋藏条件、类型和地下水位等直接影响工程及其建设。
故综合上述影响因素把场地复杂程度划分为一级、二级、三级3个场地等级,划分条件如下。
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一级场地(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危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强烈破坏;
(4)地形地貌复杂;
(5)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岩溶裂隙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需专门研究的场地。
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二级场地(中等复杂场地)
(1)对建筑抗震不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一般发育;
(3)地质环境已经或可能受到一般破坏;
(4)地形地貌较复杂;
(5)基础位于地下水位以下的场地。
3.符合下列条件者为三级场地(简单场地)
(1)地震设防烈度等于或小于6度,或对建筑抗震有利的地段;
(2)不良地质作用不发育;
(3)地质环境基本未受破坏;
(4)地形地貌简单;
(5)地下水对工程无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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